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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XX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XX房屋征收项目拆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XX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东至XX,西至XX,北至XX,南至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合XXX亩)。
二、征收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XXX
征收实施单位:
XXXX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
20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
(3)在1997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按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进行面积认定。
(4)其他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
面积。
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3)货币补偿确定:
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评估价分两
期进行货币补偿,签约后先拨付60%的货币补偿资金,剩余40%的货币补偿资金在交房后全部付清,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是依照《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
1的比例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二是按照有效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大补偿面积不能超过280平方米),按照1:
1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
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
根据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物安置(每户补偿房屋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户数确定以户口本为准)。
选择就地安置的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套住房。
选择异地安置的,如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兑换面积,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楼成本价补交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补交差价。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可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3)货币补偿的确定:
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4)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国土部门按当年城区土地征收标准依法征收。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补助。
4.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公房院内违规插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企业产权房屋: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租住单位产权房屋的住户,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3)村集体所有房屋:
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按照《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给予货币补偿。
(4)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5.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或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同时,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而且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优先安置房屋,优先选择楼层和房号,同一天征收的以抓阄的方式安置,征收一户公示一户。
2.搬迁奖和交房奖: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完成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异地安置奖: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片区规划区以外的异地安置房源,每户奖励10000元。
4.货币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
(一)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一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须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不予补助。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敷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六)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楼成本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的就近上靠安置房,按以下标准补交差价:
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成本价补交差价;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片区房屋市场价补交差价。
(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八、安置方式及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该项目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评估价和评估程序全额兑付资金,完成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于紫荆路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或由政府在其他片区回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
(二)安置房户型以设计标准为准,采取集中建设、集中安置的办法。
(三)安置房建成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⑴安置房内墙粉刷增白,地板砖贴面,卫生间及厨房墙砖、地砖贴面,门窗安装齐全(进户门为防盗门)、照明灯具、厨房及卫生间达到入住标准。
⑵户内完成通水、通电、通暖、通气,上述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四)安置房建设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五)由住建、国土部门协调为被征收户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免费办理不动产证;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有关政策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九、组织领导
XX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
十、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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