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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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
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
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
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
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
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
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
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
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
2.二级:
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
(四)简易楼板房:
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
(五)简易房:
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
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
(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
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
第十一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早期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时适用本办法;其正在正常运营的,征迁时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的30%作为对其停产、设备、配套设施拆除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的补偿。
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第十三条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8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补助费);
家庭式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不论大小,征迁时统一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
在征用该宗集体土地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
(二)祖遗院落每院给予1万元宅基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和普通两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
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内墙面:
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天棚:
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门窗:
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
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内墙面:
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天棚:
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门窗:
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六条各等级装饰的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普通装饰)1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
第十八条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
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土暖气:
补助800元/套(含暖气片);
(二)砖围墙:
120砖墙150元/延米,240砖墙200元/延米,土墙80元∕延米;
(三)铁栅栏围墙:
240元/延米;
(四)砖花墙:
50元/延米;
(五)隔断:
80元∕平方米;
(六)门楼:
简易结构门楼2000元/个,砖木结构门楼3000元/个,砖混结构门楼5000元/个;
(七)传统砖混畜禽舍:
100元∕平方米;
(八)简易棚:
60元∕平方米,钢架彩钢棚80元∕平方米;
(九)粮仓:
200元/平方米;
(十)移动板房:
墙体厚度5公分以下100元∕平方米,5公分以上(含5公分)130元∕平方米;
(十一)窑洞:
砖箍窑:
380元∕平方米,普通土窑:
280元∕平方米(二间以内按不住人认定),不住人土窑80元∕平方米;
(十二)简易厕所:
200元∕座;
(十三)楼梯:
200元∕平方米;
(十四)砌瓷砖灶台:
70元∕米;
(十五)楼梯扶手:
水泥扶手50元∕延米,不锈钢扶手120元∕延米,木艺扶手150元/延米,铁艺扶手150元/延米;
(十六)外墙贴瓷:
40元∕平方米;
(十七)水磨石:
有分隔铜条70元∕平方米,无分隔铜条50元/平方米;
(十八)水刷石:
30元∕平方米;
(十九)灶台:
200元/个;
(二十)太阳能:
180元∕套(迁移费);
(二十一)空调:
180元∕台(迁移费);
(二十二)电话:
150元/部(迁移费);
(二十三)有线电视:
150元/台(迁移费);
(二十四)防护网:
35元∕平方米;
(二十五)钢管护栏:
50元∕米;
(二十六)大理石洗脸池:
150元∕个;
(二十七)瓷洗脸池:
80元∕个;
(二十八)水泥池:
30元/平方米;
(二十九)水泥排水渠:
20元/米;
(三十)琉璃瓦:
50元∕平方米;
(三十一)大铁门:
宽1.8米以下800元∕幅;宽1.8米以上1000元/幅;
(三十二)木大门:
600元/幅;
(三十三)卷闸门:
600元∕个;
(三十四)电动卷闸门:
1000元/幅;
(三十五)防盗门:
300元/套;
(三十六)水泥地面:
30元∕平方米;
(三十七)砖铺地面:
20元∕平方米;
(三十八)贴瓷炕:
300元/个;
(三十九)打料机、饲料加工机、粮食剥皮机各500元/套(迁移费);
(四十)磨面机:
1000元/套(迁移费);
(四十一)自来水管:
10元/米;
(四十二)自动饮水设施(猪场):
500元/套;
(四十三)店内设小型冷库:
1000元;
(四十四)上下水:
500元/套;
(四十五)篮球杆:
500元/套(迁移费);
(四十六)水泥乒乓球台:
500元/个;
(四十七)砖混水塔:
高10米以下、30吨水塔50000元,高10米以下、50吨水塔60000元,高20米以下、30吨水塔70000元,高20米以上、50吨水塔80000元;简易水塔:
高10米以下、15吨以下10000元,高10米以上、15吨以上20000元;
(四十八)雨水井(渗井):
300元/口;
(四十九)人工井:
塬上6000元/口(含水泵),塬下2000元/口(含水泵);
(五十)压水井:
400元/口;
(五十一)水泥宣传碑:
300元/个;
(五十二)广告牌(灯箱):
100元/个;
(五十三)村碑:
500元/套;
(五十四)水泥宣传碑:
300元/套;
(五十五)地下室:
350元/平方米【层高2.6米以上(含2.6米)】
第二十条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房屋的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征迁人可自行拆除,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除。
被委托的拆除单位不得转让拆除业务;
第二十三条征迁人应给予被征迁人搬家费、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户,搬家费每户按两次计算,搬家费共为3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整;
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只增加安置面积,不增加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安置
第二十六条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无偿给予10平方米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待营业性用房建成后,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营业性用房安置协议(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只增加住宅面积,不给予商业用房);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
(一)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
(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三)征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征迁公告发布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征迁时可增加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一)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子女年龄未满23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一个人的安置面积;
(二)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25—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不给过渡费);
(四)早期单职工家庭(一头沉)在外人员可享受25--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迁公告发布前已出嫁的(含离异后回村的);
(二)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
(三)征迁公告发布时已亡故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男性被拆迁人可以分户:
(一)兄弟多人共居一院;
(二)年满23周岁,已婚;
(三)符合安置条件;
(四)父母不能单独分户;
第三十三条被征迁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按安置价选择靠近户型的安置房;
第三十四条对拥有两院住宅的被征迁户,其旧宅基地在征迁时给予两个人的安置面积;已安置人员在新宅基地征迁时不再重复安置;
第三十五条被征迁人安置房屋为多层住宅楼的安置房屋均价为730元/平方米,被征迁人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的安置房屋均价为730元/平方米,地下室500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为:
多层住宅一层加5%、二层加10%、三层加15%、四层加5%、五层减5%、六层减30%;高层住宅七层及以下各层价格不调节,七层以上每增加一层,价格增加10元/平方米,顶层价格与次顶层相同;
第三十七条被征迁人安置房屋的选择以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次序为准;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八条空置院落的确定及奖励:
宅基地每院按0.25亩计算,被征迁房屋现有建筑面积统一折算为2层,折算后院子的剩余部分即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被征迁人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按照23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人均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4万元奖励(祖遗院落按两人计算)。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单职工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本条款规定之奖励;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不享受本条款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被征迁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征迁人应给被征迁人予以奖励,征迁奖励按阶段进行。
奖励金额由新城征迁办在征迁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破坏项目建设条件的;
(二)未经管委会批准,租用集体土地建厂办企业的,包括养殖场、种植场等;
(三)未经管委会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仿造、伪造宅基地上的附属物骗取赔偿的,如假井、假沼气池等;
(五)其它违法用地行为;
第四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秦汉新城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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