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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铁晚点赔偿制度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二〇一七届)
毕业论文
题目:
论高铁晚点赔偿制度
姓 名:
专 业:
法学
班 级:
N131
学号:
201345729135
导师姓名:
徐海明
导师学科:
法学
导师职称: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教学事务管理中心
2017 年 5 月 12 日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引言………………………………………………………………………………………………(3)
一.高铁晚点的原因…………………………………………………………………………(3)
1.特殊晚点
2.一般晚点
二.外国有关高铁晚点赔偿制度………………………………………………………………(5)
三.当今高铁赔偿制度的现状…………………………………………………………………(7)
四.高铁晚点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1.法理学依据
2.高铁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
3.合同的免责事由
4.晚点违约责任承担的主体
5.出现高铁晚点时的举证责任
六.赔偿方法
1.赔偿形式
2.赔偿范围
3.归责原则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论高铁晚点赔偿制度
摘要:
在邓小平副总理于1978年在日本坐新干线列车后,邓小平有了中国自行开发高速铁路这一伟大的想法。
于是在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广深准高速铁路立项。
在之后的1997年到2007年这十年中,高速铁路经历了六次大提速。
这是中国高速铁路高速发展时期。
随着铁路的高速发展,人们乘坐高速铁路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相关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相关的立法却止步不前,比如高速铁路晚点赔偿问题。
而在众多问题中,高速铁路晚点如何赔偿,显得格外的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高速铁路的晚点赔偿的制度。
关键词:
高铁晚点历史成因赔偿责任划分
Thetheoryofhighspeedraildelayscompensationsystem
Abstract:
Dengxiaopinghadthegreatideaofdevelopinghigh-speedrailwaysinChinaafterdengxiaoping'sdeputyprimeministertooktheShinkansentraininJapanin1978.Then,in1991,itwasapprovedbythestatecounciltoestablishahigh-speedrailwayline.Inthedecadesincethen,high-speedrailwayshaveexperiencedsixbigaccelerationinthedecadeto2007.Thisistheperiodofhigh-speedrailwaydevelopmentinChina.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railway,peoplearegettingmoreandmorehigh-speedtrains.Therehasbeenagrowingnumberofdisputes,butthelegislationhasstalled,suchashigh-speedraildelays.Therefore,thisarticlemainlydiscussesthesystemoflatecompensationforhigh-speedrailway
Keywords:
High-speedraildelayshistoricalcauseThecompensationTheresponsibility
引言
自从1997年以来,我国的高速铁路发展日新月异。
随着人们对高速铁路的需求逐渐增大,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也应验了《易经》的有需必有讼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而高铁晚点所带来的赔偿,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所在。
但是,由于我国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当一个社会问题出现的时候,由于立法的延后性,法官无法基于有关法律裁判做出合法的裁判,这便造使得有关的群众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对于高铁晚点的赔偿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始终置若罔闻。
因此,有关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一.高铁晚点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高铁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铁以其方便、快捷和舒适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高铁晚点却让许多人如鲠在喉。
引发高速铁路列车晚点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晚点的原因可以区分为一般原因的晚点和特殊原因的晚点。
一般原因的晚点是有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成这种晚点现象的原因大多是铁路运输部门调度问题,解决这类晚点问题可以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加强内部管控和提高办公设备的运行能力来达到。
特殊原因的晚点则是由于无法预知的原因、无法免除的特殊事件或者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这些情况,属于民法范畴内的不可抗力。
众所周知,不可抗力是民法范畴中法定的免责条件,因此特殊原因造成的高铁晚点也属于不能追究铁路部门责任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一般晚点进行分析。
在一般晚点下,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合同当事方中的乘客在高速铁路的车厢内,车厢外的行为导致高速铁路不能正常运作,比如在车厢内吸烟和人流量增加导致的上下高速铁路的时间增加从而使得站台停止时间过长。
由于高速铁路是一个密闭的移动的空间,为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要安装烟雾报警器,吸烟会导致列车停运。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23条规定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吸烟者因为具有主观过错而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
在这种情况下,其过错不能归责于铁路总局和其他的乘客,但是由于其他乘客具有知情权,因此铁路总局应当向其他乘客说明情况。
当以上第二种原因时,铁路部门和其他合法乘坐高铁的乘客都没有主观过错,也就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由于铁路总局的原因导致列车的停运,晚点。
这主要是由于铁路总局在区间调度困难,铁路设备故障等原因。
在区间调度方面,每当节假日的到来或者大型活动导致的人流量的突然增加,铁路总局应当可以预见。
当由于这种情况导致的高速铁路出现晚点,由于铁路总局做为合同的当事方应当可以预见其发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来做出相应的调度。
但是由于现实中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地方与地方的经济差距过大,导致节假日人流量突然地增加,而高速铁路资源有限区间调度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此时出现的高速铁路的晚点,乘客可以获得赔偿。
当由于铁路设备故障导致的高速铁路出现的晚点情况时,因铁路总局具有对铁路运输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应当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三由于铁路部门和乘客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高铁不能准时到达。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因为供电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原因导致的高速铁路晚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铁路部门向乘客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再由铁路部门找第三方追究两者之间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也就是俗话说的,先由铁路部门赔偿乘客的相应损失,再由铁路部门向第三方追偿。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过错方不在铁路总局,作为合同的当事方,应当有负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铁路总局和第三方的处于合同的优势方,因此建议应当参照《产品安全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乘客可以选择铁路部门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而铁路部门和第三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却为对方“背了黑锅”时,可以在承担责任之后找对方追偿。
只有这样保护合同的弱势方,才能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外国有关高铁晚点赔偿制度
在国外,高速铁路晚点都会进行赔偿。
例如在法国的国营铁路公司推出了时间保证承诺,在法国乘客可以获得补偿的情况是,高铁晚点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
法国2011年最新修订的补偿原则是:
高铁晚点超过30分钟的,下次购票只需支付票价的75%或者铁路部门需要补偿乘客25%的现金,高铁晚点2至3小时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高铁晚点3个小时以上,补偿比例提高到75%。
在西班牙,只要高铁晚点超过五分钟,乘客就会得到票价的全部赔偿,当然这也和其自然环境和国情有关。
这也会导致高铁经常超速运行,导致乘客的安全有隐患。
而有意大利运营的欧洲之星,其赔偿标准为延误60至119分钟:
乘客就可以免费得到铁路部门补偿的同等级座位的单程票;或者一张5折的同等级座位的返程票;或者票价25%的退款。
延误120至299分钟:
乘客就可以免费得到与自己所购买的高铁车票相对应的返程车票或者票价50%的退款。
延误超过300分钟:
乘客就可以免费得到与自己所购买的高铁车票相对应的返程车票,并且同时获得自己购买高铁票所花费金额的全额退款。
英国《国家铁路运输条例》则规定,列车晚点60分钟以上,铁路部门就要给乘客相应的赔偿,赔偿额度不低于票面金额的20%。
以上是各个国家对于高速铁路晚点赔偿的标准,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参照其以延误时间作为赔偿标准。
三.当今高铁赔偿制度的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高速铁路出现晚点的情况比比皆是。
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铁路总局在区间调度,以及维修铁路设备的情况下导致高速铁路出现晚点的情况。
于是常常有乘客时候去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当高速铁路由于上文所述的而在旅客以高铁晚点为事由进行的诉讼中,大多数法官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驳回起诉。
《铁路法》对高速铁路晚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只对人身损害做出了赔偿规定。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铁路部门有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当高速铁路出现晚点,则铁路运营方违约,但是至于赔偿形式,赔偿方案《合同法》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赔偿。
对于时间利益的赔偿,并不适用。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无法可依,间接的导致了高速铁路晚点不赔偿成为了行业惯例。
而日益严重的高铁晚点问题,随着人们的呼声,应当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四.高铁晚点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1.法律依据:
铁路部门因为高铁晚点对乘客进行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需要有相应的符合规定的民事责任主体,民事责任主体具备了违法或者违约的行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民事责任主体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这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根据《铁路法》的相关规定,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安全及时地将乘客或者货物送到约定地点,因此铁路部门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条件,是适格的民事责任主体;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铁路部门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将乘客送到目的地,高铁晚点就是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乘客送到目的地,高铁晚点的实质意义就是违反了和乘客之间的时间约定,构成了违约责任;而对于乘客而言,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就是损害了时间利益,也就出现了损害后果;同时,由于一般原因的高铁晚点属于铁路部门员工因为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高铁运行瑕疵,是一种人为的、可避免的过失,存在民事法律责任中的主观过失。
综上所述,高铁晚点具有适格的民事责任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给合同向对方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责任主体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完全符合民事责任要件,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对乘客履行合同有瑕疵的责任,也就是说,铁路部门应当赔偿因高铁晚点给乘客造成的损失。
2.高铁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
乘客购买高铁车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乘客购买高铁车票就是和铁路部门订立了乘坐高铁旅行的合同,高铁运输合同在乘客购票时成立。
高铁车票对于旅客和铁路部门来说,就是他们订立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规定,乘客有改签车票的权利,具体规定就是在乘客可以在规定期间内提前或者推迟乘车时间,这个规定时间一般是列车开车后的120分钟内。
但是,高铁客车可以不受120分钟的实践限制,乘客可以改乘当日其他高铁。
从这一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一,高速铁路车票视为一个合同,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变更合同履行的时间。
第二,按照民法的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铁路运输部门在高速铁路出现晚点的情况下,高速铁路进站前两小时之前,可以通知乘客变更合同的履行时间,而在此时,不需要负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运输合同的车票是合同成立的凭证,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高铁车票就是运输合同车票的一种,因此乘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高铁车票。
高速铁路车票视为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各自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
乘客在购买车票时负有交付一定的金钱的义务,铁路总局也就有收取金钱的权利。
乘客在进入高速铁路开始直至到达约定的地点,为其享受的权利,也即铁路总局应当将乘客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
3.合同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只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免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事由时,法律责任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内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自主约定的事项。
但是,由于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得铁路部门在合同的双方中处于优势地位。
因此,其出现格式条款在所难免。
那么在铁路运输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格式条款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拟定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其告知义务,对于旅客提出关于合同的问题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解释。
4.晚点违约责任承担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造成高铁晚点的原因有四点上文已经进行叙述。
总结起来一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层面的要点。
(1)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或者完全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
(2)出现了法定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违约方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不可抗力并不代表合同违约方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出现了当事人双方都不能预见的第三方责任,由于第三方责任的原因造成了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或者完全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
当出现第一种情况的时候,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或者完全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6条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以便更好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面,如果情势变迁使合同继续履行更不利于维护当时人双方的利益,合同一房主体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合同解除。
当然,以上情形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主持公道。
当出现第二种情况的时候,也就是说,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义务。
当然,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规定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的时间点,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这时发生的不可抗力才有可能阻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可抗力的内容是当事人不可能在事先预知的,并且不可能用任何方法避免或者人为控制的,比如说类似于水、旱、风、雨等自然灾害或者说战争等普通人所无法抵御的社会变革以及普通人无法左右的政府政策变更等等;构成不可抗力的最后一项限制是当事人不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当时人一直在积极努力地履行合同,完全因为不可抗力才不能继续履行,而不是本身已经在消极履行合同,恰逢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借此“金蝉脱壳”。
5.出现高铁晚点时的举证责任:
当出现高铁晚点时,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在高铁晚点赔偿纠纷中要证明的事实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乘客与铁路总局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第二,证明铁路总局的高铁晚点事实的证据;第三,铁路总局对于高速铁路的晚点存在过错。
以上第一个方面,由于高速铁路车票为双方订立的客运合同,由此推出可以有车票来证明两者间存在着客运合同关系,这点毋庸置疑,其证明责任在旅客。
对于第二点,高铁晚点的事实,可以由有乘客进行证明。
但是由于在证据距离方面,铁路总局应当为乘客的举证提供方便。
对于第三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看,其举证责任在于旅客。
但是本人不认可这种举证责任。
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
在以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并没有高铁晚点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
但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情况:
1.证据距离2.举证能力的强弱3.特别立法考虑4.盖然性标准5.举证妨碍。
当出现高铁晚点时,铁路总局都有相关晚点的记录,因此证据距离上来看,铁路总局更容易提出。
关于举证能力的强弱上,铁路部门先于旅客。
由于我国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虽然高铁客运合同是在双方民事地位上平等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是,由于铁路总局的社会地位,影响力等方面大大远超旅客,因此,其很有可能会出现举证妨碍,妨碍旅客的举证。
因此,本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更适合高铁晚点是的举证责任,由铁路总局负责举证,证明与高速铁路晚点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乘客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则可以免责。
六.赔偿方法
1.赔偿形式:
一般高速铁路晚点可以分为发车晚点和到达晚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赔偿。
发车晚点和到达晚点的情况都可以适用的情况:
在合同出现旅行不能或者履行有瑕疵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只保护既得利益,而不保护可得利益。
因此乘坐高速铁路的乘客需要的是时间利益,这是一种既得利益。
但是产生此类情况时,铁路总局侵犯的是乘客的时间利益而时间利益难以衡量。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方面,由于乘客难以获得确定的时间利益。
因此,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更加合理,如参照外国的有关制度。
发车晚点:
在现实中,虽然高速铁路发车晚点,但绝大多数的人还是会选择想方设法到达要去的地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铁路总局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达到晚点:
当出现到达晚点的情况时,本文认为铁路运输部门不仅仅构成了违约,而且构成了侵权。
对于违约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进行赔偿。
而对于侵权因为在密闭的车厢内,闷热,有限的活动空间,是的乘客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其进行赔偿。
2.赔偿范围:
在高速铁路晚点的赔偿中,我们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限度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的上限就是其认缴的出资额度,超过这一额度,该股东就不再负责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额度是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超过这一额度,该股东也不再负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对公司股东的保护,以免其承受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巨大责任。
借鉴这一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照顾双方当事人,本着有限责任原则兼顾公平原则来进行索赔。
也就是说,铁路运输部门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车票的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乘客的时间利益的损失难以衡量和举证。
依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结合生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高速铁路出现晚点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铁路运输部门履行完客运合同,也视为无瑕疵。
乘客对此也可以理解。
但是由于乘客乘坐高速铁路也正是看重其效率,准时。
因此这个合理期间不能太久,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
如在西班牙,只要是因为公司本身人为的原因晚点超过5分钟,列车上全部旅客的车票款将全价无条件退返给旅客。
其中的容忍时间是5分钟。
具体容忍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列车的不同等级来确定,级别越高,容忍时间就应越短。
当然,高铁的赔偿范围也应当有限度。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笔者人为,高铁的晚点的赔偿金额应当以票面金额为限。
这样既能体现一定的公平原则,也能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赔偿的漏洞制造不必要的麻烦。
这样的规定在世界各国不乏先例。
比如说《俄罗斯联邦运输规则》中规定,列车出现一般晚点的情况,运输商应当以没晚点一小时向乘客赔偿票价的3%,赔偿金额以票面价格为限。
欧盟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补偿乘客的购票损失外,还要补偿乘客的食宿费、电话费等等间接损失。
对于各项损失的赔偿限额,欧盟的补偿标准为乘客最多可以获得1800欧元的补偿金。
对于赔偿标准,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我们不应当设定太高的赔偿标准,高铁晚点,首先应当给乘客相应的赔偿。
其次,赔偿应当以乘客所购买车票的票面金额为限。
再次,对于乘客因高铁晚点造成的其他间接性损失,如电话费等不应当赔偿,因为电话费不是必然损失,与高铁晚点没有直接联系。
但是乘客因高铁晚点额外支出的食宿费用应当赔偿,但是这部分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明确,并且一定要设立赔偿上限。
3.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几种。
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因为责任主体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方更为不利,因为利用这一原则追责时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即使违约方没有过错,只有出现了违约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中较少使用的意向归责原则,只作为审判的个案出现。
笔者认为,对于高铁晚点的归责,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归责更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乘客,但是,这样的归责原则不利于铁路部门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
因此,权衡利弊,笔者认为,高铁晚点的归责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
毕竟,过于严格的归责会给高铁带来额外的负担,而这些负担最终会转化为票价压力转嫁到乘客身上。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加快,人们乘坐高铁的情况越来越多。
而高铁晚点的赔偿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因此为了保障旅客的利益,健全中国的法制建设,出台高铁晚点赔偿制度已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铁路部门,应进行政企分离。
给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飞.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研究.河南大学.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4]XX百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
[7]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适用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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