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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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
第七条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xx)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xx)》。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三)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xx)的证明资料。
(五)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xx)》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
第十条自修复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修复资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因破产、停业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修复资质变更、注销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修复管理
第十五条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物修复申请文件;
(二)文物修复方案;
(三)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方案编制委托协议;
(五)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或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齐全后审批。
(一)文物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文物修复事项属于修复资质单位业务范围;
(三)文物信息、修复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明确;
(四)修复程序及修复技术路线科学合理;
(五)预防性保护措施明确;
(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文物修复工作应由具有修复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
必要时可以根据修复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修复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修复完成后3个月内应进行验收。
馆藏一级文物修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修复方案、修复记录、验收报告、修复报告等文物修复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入相应的文物档案。
第二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修复方案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对修复的文物进行保护,并对文物的保存状况、保存环境,以及可能威胁到文物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危险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每年1月15日前,修复资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对修复资质单位开展运行评估。
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报告和运行评估结果对资质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每年3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对馆藏文物修复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xx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发布单位】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办博函〔xx〕724号【发布日期】
xx-08-18【生效日期】
xx-08-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博函〔xx〕7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馆藏珍贵文物及重要出土文物技术保护专项的管理工作,促进可移动文物保护设计资质和修复资质单位规范性开展工作,提高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题主要内容
详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指南》(附件1)。
二、课题立项评审原则和方式
本课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并按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课题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法人具有中国国籍。
包括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文物博物馆机构及企业单位等,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须在相关课题的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条件,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相关研究成果。
(三)课题申报单位须设立单独的课题专门财务账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到位。
(四)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新系统研发水平、优秀系统开发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工作五年以上。
(五)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发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
(六)申报单位认真阅读申请指南,了解本课题技术要求、资格要求等事项,认真填写《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报书》。
(七)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10份和电子文件。
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四、课题申报受理
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申报的受理工作。
课题申报材料采取寄达方式报送,不受理单位或个人直接送达的课题申报材料。
课题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
截止时间为xx年9月8日17时;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单位寄达(以北京到达邮戳为准)的申请文件。
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xx、程新华
联系电话:
010―84642070、84631969
报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收。
邮编:
100029
电子邮件:
ktb@
附件:
1.《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指南》
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报书》(格式)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
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
【摘要】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家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受到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它具有不可再生性。
xx年开始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国家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和专业工程。
在普查工作中,收藏单位和普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加强管理,妥善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无事故。
【关键词】
可移动文物普查保护安全
可移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
xx年开始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国家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和专业工程。
1确保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环境安全
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操作作业包括提取、运输、鉴选、鉴定、测量、拍摄、资料
整理记录、登录、收件、归箱等步骤,因而应该有足够收纳接收、拆卸、暂置、包装、运输等上述细节步骤的活动空间,并保证室内环境的安全、宁静、整洁、明亮,适宜文物的存放。
1.1确保普查工作场地安全
应根据收藏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在能够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且便于操作的空间进行工作。
以在安防、消防设施齐全的房间为妥。
工作场地内应为操作人员和设备留出足够操作的空间,应清理周边的无关物品。
注意检查防潮、防尘等条件,及各种安全隐患等。
工作场地严禁违规使用不合格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源、电缆、各种电器。
严禁吸烟和使用火源。
工作场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工作现场不能存放、进食各类饮料和食物。
进入工作场地内的暖水瓶、水杯、各种文件、办公用具、与文物操作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的放置,均应远离文物本体。
工作现场最好铺上地毯,以防文物意外摔落。
无论工作是否完毕,需要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签字或做记号于未完之箱柜,加以签封。
1.2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安检
普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预防性的保护意识,随时具备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以防患于未然。
在对可移动文物进行相关操作时,为保障信息、文物和人员的安全,应由收藏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进入工作场地内的人员进行选择和监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普查工作人员每次到收藏单位进行普查工作时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同去同返。
提取文物时应由收藏单位人员主要操作,一名普查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另一名普查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协助收藏单位人员操作。
当2名及以上的普查工作人员在场时,方可在收藏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下,相互监督、相互协助进行操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当天将文物返回库房。
1.3工作人员穿着与服饰要求
进行文物操作时应着装简单,无过多装饰,做到行动灵活,不刮蹭文物。
文物操作人员手上不得佩戴金属等硬质首饰。
2确保普查设施设备安全
普查工作需要设施设备与工具一般有以下几种。
手套、口罩、台灯、手电、铅笔、橡皮擦、红(黑)色油性签字笔,订书机设施、回纹针、直尺、三角尺、卷尺、工程尺、美工刀、测径器、放大镜、剪刀、标签、胶棒、封条、墨水、油漆、防酸纸、温湿度计、计算器、电脑、平台车、档案柜、保险箱、大型加衬垫海绵的工作台、摄影器材等。
工作场地内一切设施设备及使用,均以不威胁文物安全和人身安全为前提条件。
普查工作所用的设施设备应逐一登记造册,定点存放;并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发还,并作详细记录,做到管理有序。
定期对设备工具等进行清点、检查,出现问题时及时修理。
专业设备的使用由专人负责,安排专业适岗人员操作。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人员和文物安全。
2.1工作台
放置文物的工作台应坚固、平稳、宽阔、有很好的承载能力。
台面上需铺毡子等软垫,防磨防滑。
工作台上放置的铅笔、手电、照相机等硬物及剪刀、刀具等尖锐物品应远离文物本体。
工作台上不得放置玻璃杯、水瓶等物品。
注意检查工作台的承载能力,不得放置超过其承载重量范围的物品。
2.2其他设备设施与工具的检查
对设备设施均应检查其坚固性、承载范围、稳定性、安全性等内容。
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严格遵守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条件使用。
同时,还要防止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而损伤文物及污染文物(脱色、漏液等)。
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及时维修并更换。
2.3手套、口罩
对书画、善本古籍、织绣、出土文物及金属类文物进行操作时均应准备手套、口罩,防止汗液、湿气沾染文物。
手套以吸汗、不磨损文物为标准。
3文物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
3.1落实对环境、设备和人员等因素的检查,排查隐患
切实落实好对前述各项因素的检查、整改工作,排查防范安全隐患。
同时要防止人为盗窃抢劫破坏活动。
3.2专业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
专业设备使用由专人负责,安排专业适岗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持证上岗。
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保证人员和文物安全。
3.3对不确定因素做防范
当可能出现雷电、动物(如昆虫,老鼠、蛇)等易造成精神恐慌的不确定因素时,应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无法克服时,应暂停工作或改善工作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好预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4遵守文物操作规范
在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普查内容涉及文物尺寸、质量及照片影像资料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的取得都涉及到对文物的操作。
这是普查中对文物安全保护的关键环节。
因此,提用、整理或挪移文物等操作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图省事,怕麻烦。
4.1提用前的准备
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服饰规定。
检查环境和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良好。
进行文物操作时按文物保护需求佩戴手套、口罩,且手中不得拿笔,防止接触和污损藏品。
工作人员进行文物操作前征得收藏单位的许可,仔细查看文物完残状况进行操作,不可直接触摸破损部位,以免损伤文物。
在近文物处进行文物记录时应一律使用铅笔。
4.2提用操作
文物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有条不斋,审慎细致地进行工作,以确保文物安全,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对文物的损害。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专心操作时,工作可暂停。
普查工作人员应在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带有包装的可移动文物置于工作台上,并从囊匣等包装物中取出文物后,方可接触并操作文物。
操作完成后,普查工作人员不得再接触文物,应由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文物进行清点、包装并搬离工作场地。
接触文物时,必须取下手表、戒指等饰物,以防碰撞发生。
应戴手套,双手捧持,或一手紧抱,一手托底,轻拿轻放。
严禁单手搬边,提梁携耳,一手持柄或两手同时揽抱多件文物。
避免文物磕碰、跌坏、挤压、摇晃、滚动。
禁止堆叠。
移动文物时应使文物在工作台面范围内,不触及文物的脆弱处或断裂处。
双手力量宜平均。
保持器物重心的平稳和移动时的安全。
对于体积较大、较重,或不便于持拿的文物,应利用必须的工具安全移动。
手持文物时要稳走、轻放;不得做快跑、急转身等危害文物安全的动作。
传递文物时应先将文物放置在工作台上再由他人取走,不得采用以手递方式传递。
对文物进行测量、拍摄等工作时应注意对文物的保护,最好用皮尺进行测量,如需用卷尺测量时应将卷尺的手腕带套在手上防止卷尺脱落损伤文物。
在工作台上操作时,文物不得拿离台面过高。
书画类文物应洁净的台面上观看,由两人缓缓打开画轴。
纸质、织物、金属类文物操作时需带手套和口罩。
不得过近观看,防止呼出水气或打喷嚏污损文物。
悬挂文物前应先检查墙面、挂钩及文物上的悬挂处是否牢固及其承载度,并检查墙面是否干燥、洁净,防止文物受损、受潮和污染。
从高处提取文物时,应事先检查升降梯状况,保证升降梯的安全。
当从俯视的角度观察文物和拍摄时,应注意人员向前探出身体部位,防止人员坠落、跌倒,同时防止照相机、闪光灯及其他器材从空中坠落损坏文物。
小件、易碎、易磨损的文物要先用软纸包装,再装用盒内,以防散失磨损。
清洁文物时,需先检查文物是否有伤残。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洁工具和清洁方法,妥善操作,以免损伤文物。
可移动文物在提取操作过程中会面临掉落、磕碰、挤压、震裂、、被抢,交通事故、装卸事故等安全威胁,这些威胁主要来自操作人员、文物装具、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四个方面。
为避免出现事故,普查工作人员应了解可移动文物移动过程中的诸安全隐患,懂得文物移动的程序与技术规范,合理选择移动文物的其他参与者。
移动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不能使用外行人搬抬与包装文物,不能单人移动文物,文物移动中要选择正确的部位和正确的方式,要选择专业的文物包装与运输公司运送文物,文物移动中要有一安数量的安保人员护送,选择熟练的司机。
4.3文物出入库手续及操作
可移动文物普查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
用毕应及时归库。
用毕送回时,保管员按提用凭证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后,在提用凭证入库栏签字,将文物放回原处。
出入库时的操作也必须按照文物提用操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有任何的疏忽大意,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害。
5普查数据的保护与安全
5.1普查数据的保护
5.1.1保密原则与保障措施
收藏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不仅是收藏单位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
为确保国家和收藏单位合理和正当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本次普查各个阶段得到的综合数据和基础资料均属于保密范畴,各级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加强保密观念。
收藏单位申报的材料作为可移动文物普查研究所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违规使用。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收藏单位进行普查时,更要严格遵守相关单位的保密制度,服从其管理。
本次普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依法对本次普查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内容进行保密工作。
各普查机构的上下级之间、普查机构与普查人员之间都应签订《可移动文物普查保密协议》后方可开展工作,协议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1)普查各阶段所获得各种信息的的保密期限。
(2)要求普查员在保密期限内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将可移动收藏单位的所有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同时对所有申报文物将予以保密,所有记录的信息文件、资料不得备份。
(3)规定如出现泄漏事件,将按照保密协议的条款追究相关普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5.1.2保密工作的要求
(1)加强保密制度的建设和学习。
各级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必须依法制定严格的保
密制度,各种数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普查资料;不得扩散遗失,不得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普查资料,;要建立保密执法检查制度,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要组织普查人员重点学习普查保密规定,了解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普查人员的信息保密意识。
对于收藏单位的“保密性藏品”无论上是否被认定为可移动文物,均应对其信息及收藏情况进行保密。
(2)严格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
普查的方法步骤、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方案、细则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3)依法公布数据。
数据公布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并经上一级可移动文物办公室批准,各级普查机构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收藏单位及其藏品,可移动文物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及其他各种数据,各阶段收集的涉及收藏单位、个人情况的资料一律不得对外公开,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其他机构。
涉密的数据资料公布前应进行脱密处理。
(4)加大保密宣传力度。
要重点宣传普查数据保密规定和被普查对象的如实申报义务。
针对普查对象担心的各单位机密等问题,要认真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已出台的各项普查政策的宣传,为可移动文物普查创造良好的文物申报环境。
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数据使用要坚持内处有别,在内部指导工作中使用的一些数据,不能对外公开,更不得任意炒作,以免对普查造成不利影响。
5.2普查数据的管理与安全
普查数据应尊重知识产权,严禁随意下载,注意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不得遗失,提用数据应的登记。
纸质媒介的数据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存。
电子媒介的数据应及时更新和备份保存。
6普查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处理
对人员的处理。
如因普查工作人员疏忽失职,导致文物破损,应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逐级上报,予以适当处理。
对可移动文物的处理。
对发生了意外的可移动文物,应准确记录,拍摄受损部位及受损状况等照片,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维护人员,使用适当的材料,配合良好的技术,对其进行适当修复,拍摄修复前与修复后的文物照片,并重新拍照(正面全形标准照)。
做好书面处理报告,按“附录信息”中“8破损记录”、“
9、修复记录”进行记录。
同时加强维护,使其处于稳定、安全及舒适的状态,以便普查工作中随时提供使用。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内部资料.
[2]王宏钧.《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xx年4月第一版.
[3]安廷山.《中国纪念馆概论》.文物出版社,xx年8月.
[4]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群众出版社,xx年10月.
作者简介:
孙丽美(1966―)女,辽宁锦州人,本科,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
文物保护
第四篇:
设施修复管理办法设施修复管理办法
为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养护质量综合值的指标完成,保证高速公路具快捷、通畅、安全、舒适、美观的使用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日常巡查发现的需要进行维修的项目及其它要求,隧道管理站组织实施,公司养护工程部检查发现并通知维修的问题及路政部门通知的路产恢复通知书,按照其要求实施。
二、接到路产恢复通知后,在24h内对损坏的路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抢修。
负责人向维修人员下达《维修保养生产任务单》,维修人员根据任务单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作业情况填写《养护单元生产日记》,做到资料准确、规范。
三、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及高管局下发的《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中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四、隧道管理站每旬组织人员对维修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自检,填写《养护单元维修保养检查考核表》,如发现维修不合格,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返工。
查至符合规范要求
五、负责人结合日常巡查,对维修作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六、每月末对路产恢复情况组织进行一次统一验收,并对本月维修保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养护单元完成工作数量汇总表》及相关报表。
第五篇: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大西铁路客运专线
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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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最新版 移动 文物 修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