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附件2德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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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附件2德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2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标准条件(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
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高级教师
第九条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且农村学校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乡镇工作补贴划分区域为准,其他学校参照其位置划分,下同)还需获得1次以上校级奖励,县城学校教师和教研机构教师还需获得1次以上县级奖励。
第十条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区)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农村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县城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2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2篇(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十四条县城学校教师任教以来获得过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四章一级教师
第十五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县城学校教师获得1次以上县级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得1次以上校级奖励。
第十六条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农村学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县城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乡镇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1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县城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1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八条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五章二级教师
第二十条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一条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二条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三条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六章三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五条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破格推荐条件遵照《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九条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或1、2、3条累计不少于100课时者,即可认定为支教经历:
1.教师参与市、县教育局定点帮扶工作的,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100课时;
2.到农村学校进行教研、举办专题讲座、送教下乡活动,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100课时;
3.到农村学校上课,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100课时;
4.参与省、市党委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援藏援彝、对口支教活动1年以上时间的;
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全日制工作1年以上时间的;
以上各项证明须由派出单位和受支教帮扶单位共同开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第三十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时间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如按原有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任职期内离职学习的人员,要扣减任职年限。
各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农村学校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69号)精神,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并在评审通过后直接聘用相应职务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可不占相应等级教师岗位数量。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园)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其他学校管理干部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学科专任教师2/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8课时。
学校管理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评价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对于农村学校教师,因工作需要,从教学科有变化的,可以选择从教业绩突出的学科进行申报,提供任现职以来该学科的相应业绩材料,并通过答辩考察其现从教学科教学业绩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第1种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出现下列第2种或第3种情况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
3.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及职业道德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推荐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由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教育局解释。
备注: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省内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业专科毕业的教师,系2004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文件规定;之后入学的,不再认定为双专科学历评审教师职务。
二、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三、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指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不含挂靠事业单位且为商业性的委员会、协会、中心等机构)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立完成或主研人员)。
四、教育教学成果(含科研成果)指教育教学方面的课题研究成果,不包括教学质量获奖、教研论文发表(或交流或获奖)、教学竞赛获奖、辅导学生获奖等奖项。
五、专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须独撰或主要作者。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出版著作有ISSN、ISBN书号),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交流教研文章须是在各级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的本专业文章,且具备相应证书或由活动组织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六、荣誉称号是指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
七、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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