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198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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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198问
2019年4月增值税改革198问
一、降低税率和农产品加计扣除(23问)
1.本次增值税改除降低税率外,还有哪些配套措施?
(湖北税务)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二)把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
(四)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2.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出台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是否同步调整?
(湖北税务)
已同步调整。
纳税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使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3.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4.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湖北税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5.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13%税率?
答:
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7.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8.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
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9.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深圳税务)
答: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10.2019年4月1日后,未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税务)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
(一)、
(二)、(三)所列情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海南税务)
答: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9.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领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湖北税务)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20.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21.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湖北税务)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时按照1%加计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22.2019年4月1日后,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税务)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9%。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
需要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抵扣(12问)
24.2019年4月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么?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5.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
(海南税务)
答: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26.2019年4月份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湖北税务)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进项税额的当期一次性抵扣。
27.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么?
答:
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8.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
不可以。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9.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30.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
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2.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33.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4.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何处理?
答:
取得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变用途而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5.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
(湖北税务)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二)其他扣税凭证”对应栏次。
同时,应将其合计数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前期因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b栏“其他”。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8b栏“其他”、“税额”栏次。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14问)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能。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什么?
(海南税务)
答: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
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
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
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9.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哪些发票抵扣增值税?
答: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
(湖北税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湖北税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湖北税务)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
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4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9.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湖北税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b栏“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合计,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
四、加计抵减(51问)
50.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51.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湖北税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2.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53.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海南税务)
答: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区分处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在经营期满3个月以后,再按照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只包括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参与计算。
例:
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指会计年度,下同)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调整。
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5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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