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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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陵城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根据陵城区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透明公开、贴近服务、方便群众、一次性办好的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肢体残疾医疗终结、康复半年后方可评残;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评残)。
第三条建立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区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残疾评定机构负责人、残疾评定专家组成。
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按照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第五条区残疾评定医院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指定。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区卫生计生委或指定医院进行专业培训,资格审查。
第六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和相关医学证明,向乡镇(街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乡镇(街区)残联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信息真实无误后,告知申请人评残时间及地点。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医学证明:
1、脑血管疾病导致的脑血栓、脑溢血和骨关节病造成的股骨头损伤等肢体重度残疾评残的,需提交近期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没有住院病历的,提交X光片或CT等医学影像资料。
2、听力、言语、智力、精神残疾不明显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明确诊断为:
患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疾病。
(二)受理:
每月评残日,申请人携带上述证件到区中医院评残办公室接受区残联审核,受理人对申请人《申请表》、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医学证明及残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凭区残联介绍信再进行评残;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
指定医院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一式两份,评残医生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人将填好的一份评定表交至区中医院评残办公室接受复审,自己留存一份,对于当场发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将残疾评定表退回。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经区残联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
(四)公示:
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联将名单发至各乡镇(街区),由乡镇(街区)残联组织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核实。
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五)审核:
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批准:
对受理程序规范、符合残疾标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
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通过乡镇(街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七)发放: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对于农村的邮寄到家,或通过乡镇(街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对于城区的送往政务大厅自取。
(八)存档:
区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七条换领。
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期满可到区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区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区残联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七条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区残联,通过区残联公众号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动态更新系统中注销。
第八条迁移。
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迁入陵城区的;
(二)迁出陵城区的。
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个月内,本区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主动到迁出地残联凭公安机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超过期限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以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待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迁出地残联为残疾人开具迁移证明,将留存的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同时注销其个人信息;注销时,应当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份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迁入地残联将迁入人的残疾人证收回,同时告知迁出地残联注销原有残疾人证信息,对其转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录入全国残疾入口基础数据库,填发和备案新残疾人证。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九条变更。
残疾人证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到区残联办理更正手续。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后,又因病、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状况加重或导致其他残疾的,需提高残疾等级或增加其它类别残疾评定的,带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或病情加重的医学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区残联核实并同意,可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区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条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区残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区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区残联加强对乡镇(街区)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
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对家庭贫困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区残联与指定医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到乡镇(街区)开展集中评定或提供上门办证的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户籍为陵城区的申请人经常在外地居住的,且不方便回来办理残疾人证的,可以向陵城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由陵城区残联书面委托经常居住地残联安排指定医院或者机构予以残疾评定,各县级残联相互承认其指定评残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
由陵城区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为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工伤证》《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应当到定点评残机构按照残疾标准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五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
区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区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区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十六条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办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残疾人证申请人、有关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四)利用冒用他人残疾人证骗取福利物资或补贴的;
(五)纠缠威胁残疾评定和办证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六)贩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贯彻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评残公示(模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否
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村(社区)
现住址
乡(镇、街道)村(社区)
邮编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
联系人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1.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2.换领申请3.补办申请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贴照片处
(两寸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白内障
3.青光眼
4.沙眼
5.角膜病
6.视神经病变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屈光不正
9.弱视
10.外伤
11.中毒
12.其他
13.原因不明
矫正视力:
右眼左眼视野:
右眼左眼
2.听力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
2.母孕期病毒感染
3.传染性疾病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5.全身性疾病
6.中耳炎
7.老年性耳聋
8.早产和低体重
9.新生儿窒息
10.高胆红素血症
11.药物中毒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13.噪声和爆震14.其他
15.原因不明
测试耳
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90dBHL2.>80dBHL3.>60dBHL4.>40dBHL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无听觉言语功能2.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听觉言语交流障碍4.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右耳
dBHL
左耳
dBHL
本底噪音:
dB(A)
3.言语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唐氏综合症
2.脑性瘫痪
3.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腭裂
6.智力低下
7.脑梗死
8.脑出血
9.脑炎
10.脑囊虫病
11.喉、舌疾病术后
12.听力障碍
13.帕金森氏病
14.多发性硬化
15.脊髓侧索硬化
16.脑外伤
17.产伤
18.孤独症
19.癫痫
20.CO中毒
21.其他
22.原因不明
障碍类别:
1.失语2.运动性构音障碍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4.发声障碍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7.口吃
语音清晰度:
1.≤10%2.≤25%3.≤45%4.≤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5.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7.其他
县(市、区)
4.肢体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脑性瘫痪
2.发育畸形
3.侏儒症
4.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脊髓灰质炎
6.脑血管疾病
7.周围血管疾病
8.肿瘤
9.骨关节病
10.地方病
11.脊髓疾病
12.工伤
13.交通事故
14.脊髓损伤
15.脑外伤
16.其他外伤
17.结核性感染
18.化脓性感染
19.中毒
20.其他
21.原因不明
肢体残疾一级:
1.四肢瘫2.截瘫3.偏瘫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智力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
2.脑疾病
3.内分泌障碍
4.惊厥性疾病
5.新生儿窒息
6.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7.发育畸形
8.营养不良
9.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产伤
11.工伤
12.交通事故
13.其他外伤
14.中毒与过敏反应
15.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其他
17.原因不明
发展商(0-6岁):
1.≤25极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20极重度2.20-34重度3.35-49中度4.50-69轻度
适应性行为:
1.极重度缺陷2.重度缺陷3.中度缺陷4.轻度缺陷
6.精神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痴呆
2.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妄想性障碍
6.分裂情感性障碍
7.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心境障碍
9.神经症性障碍
10.行为综合征
11.人格障碍
12.孤独症
13.癫痫
14.其他
15.原因不明
WHO-DASII分值:
级别:
1.一级,≥116分2.二级,106-115分3.三级,96-105分4.四级,52-95分
指定
医院
或专业
机构
评定
结果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批准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评残公示(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经过指定医院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
XXX年XX月XX日ーXX月XX日(5个工作日)。
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有关部门反映。
提倡实名反映、举报,我们将为反映、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8269976;举报邮箱:
lxcl1336@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拟定残疾类别及等级
陵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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