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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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及权限,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服务,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已经受理的事项。
审批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确定的办理时限做出承诺。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从行政审批具体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承办人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初审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承办人应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本着依法、便民、效能的原则,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办理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将延长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同时办理受理手续;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承诺时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七)准予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指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优质、高效。
(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监督检查范围
1.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审批事项及工作运转等情况;
2.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3.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审批、遵守审批工作规程和各项制度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五)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自查和互查相结合)。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每个月对照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自查,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互相检查。
2.不定期抽查。
结合工作实际,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专项检查。
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某个具体项目的执行、投诉举报情况,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检查。
4.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和评议。
(六)监督检查的实施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纠正:
1.工作人员在审批中,不严格执行规定,在某个环节出现漏洞的;
2.不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制度及内部制度,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
3.因工作拖拉、效率低下、办事不认真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服务态度不好,政策解释不清,群众有反映的;
5.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轻微工作失误或违规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1.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因擅自超越权限、减少程序、超出时限,并造成很大影响的;
2.不遵守各项制度、经常违规并屡教不改的;
3.严重违反纪律、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到本部门形象的;
5.在思想品德、廉洁自律、行风建设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6.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
(七)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有关部门,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审批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实行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1.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时限;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需补办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能够提前办结的尽量提前办结;
4.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2.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3.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由于个人行为,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6.因审批不当造成群众投诉举报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过错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过错行为轻微,能及时补正并未造成影响的,由本单位给予口头批评;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口头批评的,具体承办人做出书面检查,由本单位给予口头警告一次,三次以上的报局办公室,同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2.过错行为较重,并产生一定影响,但经采取措施能够及时补正,并能及时消除影响的,具体承办人做出书面检查,由本单位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年内有两次及其以上口头警告的报局办公室,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按规定对具体承办人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理。
3.过错行为较重,虽经及时补正,但仍产生较大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的,对具体承办人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并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具体承办人年终评先资格;年内有两次及其以上口头警告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同时报局办公室给予具体承办人相应的处理。
4.过错行为严重,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造成一定损失的,对具体承办人调离审批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按党内纪律检查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督办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对象范围。
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承办人未能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办结的,实施督办。
(二)督办内容。
1.不按规定受理或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2.未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3.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准确的;
4.因主观原因延误办结的;
5.不给当事人明确答复的;
6.办理结论不明确或不准确的;
7.当事人有反映或有投诉的;
8.其他情况需要督办的。
(三)督办方式。
督办分为口头督办、书面督办、集体督办等。
(四)督办实施。
督办主要由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1.情节轻微,能够及时处理的,单位实施口头督办;
2.情节较重,反映较大的,单位下达书面督办单,责令限期办理,并将督办情况记录存档;
3.情节较重,涉及面较广,问题较复杂,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单位集体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督办,并下达集体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并将集体讨论记录及督办情况记录存档;
4.行政服务中心督办的项目,指定专人办理,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反馈给行政服务中心;
(五)督办责任。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经出现督办情况,视情节具体承办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口头督办的,由单位对具体承办人给予口头批评;年内有三次(含三次)口头督办的,由单位对具体承办人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同时取消具体承办人年终评先资格。
2.书面督办的,由单位对具体承办人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年内有两次及其以上书面督办的,取消具体承办人年终评先资格。
3.集体督办的,由单位对具体承办人口头警告一次,单位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具体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评先资格;两次以上的,各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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