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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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办
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办
一,抚养权的归属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因为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在确定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时,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具体分析如下:
一,孩子在哺乳期内,原则上由女方直接抚养,但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有条件抚养而不抚养、双方协商由男方直接抚养且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该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孩子在哺乳期后但不满8周岁,由丧失生育能力的、与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的、没有其他孩子的、对方患有严重疾病而自己未患的一方直接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孩子在哺乳期后但不满8周岁,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同时,可结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孩子8周岁以上,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应与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应与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一致,即应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意: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参照父母与生子女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
父母离婚时,适用父母与生子女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与另一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该法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该法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案例分析:
不予变更抚养权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六条。
二,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须有法定理由,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法定情形,所以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案例分析:
准予变更抚养权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双方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尽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被告不应违反离婚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将孩子送给原告照料。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原告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考虑到孩子从小基本居住、生活在原告娘家,日常由原告及其母亲照料并且已成习惯,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相比较,原告比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应与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一致,即应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原、被告居住生活在县城,抚养费应高于乡村,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合情合理合法。
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五,抚养权的强制执行
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由任何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或轮流抚养。
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只能诉讼解决。
如果义务方不能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就会涉及抚养权的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调解书一旦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如果在当事人不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但对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这类案件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应该强制被申请人交出孩子,由申请人直接抚养。
绝对不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强行带走孩子,再交给申请人。
正因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告知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且应该积极、主动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如果告知、调解不成,就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
如果被申请人仍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不能主动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直接抚养,就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等在内的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抚养费的确定
一,给付抚养费范围的确定
抚养费包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给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父母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即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给付抚养费期限的确定
一般到孩子18周岁或虽然16周岁以上但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注意: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但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因伤残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四,给付抚养费方式的确定
原则上是定期(如每年或每月)给付。
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是出国人员、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等、下落不明以财产折抵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当然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同时,该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七,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是在父母的能力范围内,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等。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的需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应当对抚养费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该条应这样理解:
一,变更抚养费,适用于父母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注意:
变更抚养费,包括增加和减少。
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明显减少,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就需要减少抚养费。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减少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变更抚养费是增加,如由于物价上升,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由于孩子患病、上学而导致实际需要明显超过原定数额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请求变更抚养费的主体是孩子。
先由孩子(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理)与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起诉后由法院处理。
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只能由孩子作为原告起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原告的代理人。
三,变更抚养费的必须满足合理的要求。
如孩子接受私立初级中学的教育,相对于公立初级中学,就不是“合理”的。
八,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义务人拒付抚养费,孩子(直接抚养人为代理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由审判庭移交执行机构执行;但生效的调解书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该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注意:
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不可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能申请强制的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包括离婚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九,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后,在将孩子判给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双方可就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无法行使探望权的该另一方可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探望权才会被加以限制。
这种限制探望权的情况主要是指探望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如探望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
当这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望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予恢复。
十,案例分析:
(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规定看,(外)祖父母不是法定探望权的主体,即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规定看,不能完全排除(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特殊情形下,应当赋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严格限制隔代探望权的适用条件:
一,(外)祖父母曾长期单独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
二,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注意:
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仍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尤其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父母(尤其是直接抚养人)的意见,父母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外)祖父母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不应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十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涉及探望权的判决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 第三十二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拓展:
申请执行的时效
权利人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自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权利人超出申请执行期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会受理,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此时,对于权利人而言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户口是否迁移
离婚后孩子户口是否迁移,原则上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二,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三,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四,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在实践中,各省关于离婚后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材料、证明等。
如沈阳市未成年子女(包括离婚子女)投父或母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如下:
事项名称:
本市未成年子女(包括离婚子女)投父或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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