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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
最新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
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
一、球员
一场比赛应由两队参加,每队上场球员不可多于5人,其中必须有一人是守门员。
在比赛时,替换球员的次数没有限制。
一名已经替换出场的球员,可以再进场替换另一名球员。
当球在比赛中或在死球时都可以替换球员。
替换球员的规定如下:
球员离开球场,必须由自己球队的换人区离开。
球员进入球场,也须由自己球队的换人区进入,但是应等到离场球员完全越过边线时,才可进场。
换人球员无论是否上场比赛,都应服从裁判的判决及管辖。
当换人球员进入球场时,即完成替换。
此时,换人球员成为比赛球员,被换人球员即失去比赛球员身份。
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
二、守门员
守门员可以穿长裤。
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
如果场上队员替换了守门员,则要在该队员穿的守门员球衣背后标上原来的号码。
三、罚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一)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在双方进行争抢或对方队员控制球时实施铲抢,被视为严重犯规,判给对方直接任决球,可根据犯规严重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罚出场。
这条规则是和11人制规则最大的区别,说明五人制足球对于不论从各方向进行的铲球只要动作过大、力量过分都进行判罚。
原则上不允许铲抢。
(当对手没有控制球的时候,铲球不是犯规。
如果裁判员认为当对手已经控制了球,而这时队员采取了严重犯规的行为进行抢截,犯规队员则应被罚令出场。
)
下列情况将被判罚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直接任意球:
如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
冲撞对方队员;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任何犯规,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拉扯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当对方队员踢球或正欲踢球时,对其进行铲球(铲球拦截)。
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
故意手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犯规都属于累积犯规之列,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2、对方队中必须距球5米。
3、踢球队员一只脚站定在边线上,用另一只脚将球踢进场内(不能助跑或跨步踢球)
4、必须在4秒钟内将球踢内。
踢界外球直接进门不算得分。
罚则:
1、踢球队员违反上述规定,由对方在原处踢界外球。
2、踢球队员的对方违反上述规定应重踢。
3、踢球队员踢出的球没有触到对方队员再次触球视为重踢,判给对方在发生位置踢间接任意球,在罚球区内则判点球。
4、在本方罚球区内踢任意球,球可放在罚球区内任何一点执行。
四、球门球
球的整体从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柱外的球门线,而最后踢或触球是攻方队员,判由守方守门员掷球门球。
罚球程序:
1、守方守门员站在本方罚球区内,用手将球掷出本方罚球区外,但不得将球掷过中线,算合法,比赛方算开始。
若球掷出后被罚球区外掷球方半场内的队员(不论那方)踢或触及,球落在任何一方半场也算合法。
2、掷球门球时,对方队员在球未被掷出罚球区之前应站在罚球区外。
罚则:
1、球未出罚球区,任何队员踢或触及无效,重新掷球门球。
2、球出罚球区外,但未被本方半场的队员踢或触及而越过中线,判违规,由对方在球越过中线处踢间接任意球。
3、球被守门员掷出罚球区后未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该守门员再次触及球时,判由对方在守门员触球处踢间接任意球(如果用手或臂触球即判直接任意球)。
4、守门员在罚球区内可以用手接对方来球和本方头顶回传球。
但不能接本方队员用脚有意回传的球。
违者判由对方在距球位置最近的罚球线上踢间接任意球。
五、角球
球的整体从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柱外的球门线后,而最后踢或触球的是守方队员,判为攻方踢角球。
踢角球的程序:
1、将球放定在球出线所在的球门线与边线的交点上。
2、踢球队员一只脚站定,用另一只脚将球踢出(不得助跑或跨步踢)。
3、必须在4秒内将球踢出。
4、对方队员要距球5米。
5、角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罚则:
1、角球踢出后未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踢球队员再次触球,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用手或臂触及,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2、如果角球已合法放好位置,但踢球队员未能在4秒钟内将球踢出,判由对方在原处踢间接任意球。
互踢球点球决胜的规定(淘汰制点球决胜办法)
互踢球点球程序:
1、由裁判员选定一个球门。
2、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投币选踢,猜中一方先踢。
3、由比赛结束时场上的各5名队员全部轮流踢,不足5名队员的可由替补队员补足再踢。
在踢满5次前,有一方已明显超过另一方时,比赛结束,进球多的队胜。
4、踢完第一轮尚未决出胜负的,继续,由场上队员轮流踢,在踢球次数相同的情况下,谁进球多谁胜(不用踢满5次)。
5、场上队员均有权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6、除轮到踢点球的队员外,其余队员均站到中圈内。
7、裁判员确定守门员外,可由场外替补队员补上。
8、裁判员确定队员受伤,可由场外替补队员补上。
五人制足球规则
第一章比赛场地
(一)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42米或少于25米,宽度不得多于25米或少于15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决议:
在国际赛事中,场地面积应为长度38―42米,宽度18―22米。
(二)画线比赛场地必须有清晰的界线,线宽为8厘米。
如前图所示比赛场地两边较长的线叫边线。
两端较短的叫球门线。
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
场地中央应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3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
(三)罚球区在球场两端距各球门柱6米处,向场内各画一条以6米为半径之弧线与球门线相接成直角,此弧线之上部份应为一长3米之直线,与两球门柱之间的球门线平行。
此弧线内之地区,称为罚球区。
决议:
假若球门线是15―16米,弧线之半径应为4米。
(四)罚球点在两球门线中点街垂直向场内量6米处各做一个适当之标记,以此为罚球点。
(五)第二罚球点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0米处各做一个适当之标记,以此为第二罚球点。
(六)换人区在球场内有替补席的一方边线上,在距中线两方各3米处,各画一条长80厘米垂直边线的直线(场内场外各长40厘米)。
再沿边线丈量相同的3米划线。
当替换球员时,替入及被换出之球员须在各自边线的换人区域进出球场。
(七)角球区以球门线与边线交接点为圆心,25厘米为半径划弧构成的区域。
沿球门线距角球区5米处划一标志线。
(八)球门球门应设在两球门线的中央,由两直竖的相距3米(由内侧测量)的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两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
横梁的宽度及厚度均为8厘米,门柱与横梁的宽度应相等。
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上,球网下部应以弧形柱或其它适当物体支撑。
附注:
球门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绳编做,但尼龙绳不能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九)球场表面球场表面必须光滑,平坦而不粗糙。
球场表面应选用木料或合成材料,不得使用混凝土或沥青。
附注:
天然草皮,人造草皮或泥土场可以适合作为地方联赛,但不适合国际比赛。
第二章球
球应为圆形,其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适当质料制成,不可使用可能伤害球员的质料。
球的圆周最大为64厘米,最小为62厘米。
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超过440克或轻于400克。
球的气压为0.4―0.6个大气压(400―600克/平方厘米)比赛中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决议:
毡质球不能用于国际比赛。
当比赛用球从两米处坠下,弹起的高度(第一次弹起)不得超过65厘米或低于50厘米。
除国际比赛须使用本规则所规定的球外,其它比赛可使用其它型号的球(如五号球弹力较小且较重等)。
对于由国际足联及各洲联盟所主办的赛事,只有符合规则第二章所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的皮球才能使用。
上述比赛获准使用的球,必须有如下其中一项标志,以表明其它符合最低的技术要求:
――正式的“国际足联许可”标志;――正式的“国际足联监制”标准;――经证明的“国际比赛球标准”标志。
(以及其它国际足联规定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志)。
在其它赛事中,用球须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各国足协或比赛主办者可规定只准使用所有上述标志之一的球作比赛用球。
第三章队员人数
(一)比赛应由两队参加,每队队员不超过5人而必须其中一人为守门员。
决议:
比赛开始时,每队队员不得少于5人。
如果比赛中某队有多个队员被罚出场而场上该队队员数少于3人时,比赛必须终止。
(二)在每场比赛中,各队可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足联或国家足协的正式比赛规则使用替补队员。
(三)各队替补队员不得超过7人。
(四)比赛中,“机动替换”次数不限,但如果替换守门员,无须在死球时进行。
充当守门员的球员服色要区别于其他运动员,并有原号码,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以重新上场替补其它队员。
(五)队员可在比赛进行期间随时“机动替换”,但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离场队员须由边线上的替换区离场。
2、上场队员也须由边线上的替换区入场,而且必须在离场队员完全跨出边线后方可入场。
3、替补队员不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当替补队员入场后,替换即告完成,该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为正式场上队员。
罚则:
1、队员若违反第五项规则,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有关队员。
2、在进行“机动替换”时,若替入队员在被换出球员还未完全离场之前就进场,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由裁判员令被换出球员离场,并对提前入场的替补队员给予警告,判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暂停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在6米线上距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地点踢出。
3、在进行“机动替换”时,替补队员入场或换出队员出场时未经替换区进行,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裁判员除警告有关犯规队员外,并判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第四章队员装备
(一)队员不得穿戴对其它队员有危险的装备。
(二)队员通常的装备为球衣、短裤、护腿板、护袜与球鞋。
球鞋须为帆布鞋、软皮训练鞋或体操鞋,且鞋底须为胶质材料或相近材料制成。
队员上场必须穿球鞋。
决议:
护腿板须被长袜覆盖,并由一些具有防护作用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材料)。
(三)队员球衣须有编号,同队队员号码不得相同。
(四)守门员可穿着长裤,其球衣的颜色须容易与其它队员及裁判员分辨。
如其他球员替换守门员,无须待死球,但服色要明显有区别,并保留原有的号码上场。
罚则:
队员若违反第四章规则,应令其离场调整或配上有关的必需装备。
离场后回场前,须先向其中一位裁判报告,经裁判检查其装备符合规定,才可在比赛成死球时入场参赛。
第五章裁判员
每场比赛必须要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
当他进入比赛场地,即开始行使规则所赋予他的职权,当他离开赛场时,职权即告终止。
在比赛期间,以及在比赛暂停或死球时,裁判员均有判罚权。
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如比赛结果等。
裁判员的职权为:
1、执行规则。
2、避免作出裁判员认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3、记录在比赛前,比赛中及比赛后发生的事件。
4、如比赛中没有计时员,应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5、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主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
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6、从进入赛场起,对犯有不正当行为或不君子行为的队员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
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该队员姓名及行为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7、除参加比赛的队员以及第二裁判员外,未经裁判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赛场。
8、如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迅速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
如认为队员受轻伤时,比赛不应停止,而应待比赛成死球时处理。
凡受伤队员能够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9、裁判员如认为队员有粗暴行为、严重犯规、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时,应罚令其出场。
10、每次比赛暂停后,应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11、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决议:
如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在比赛中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者的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具有警告及罚令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第六章第二裁判员
比赛时应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员,他与裁判员隔着场地面对面执行任务。
(注:
简称对角执法)第二裁判员拥有与主裁判员同样的职权,但规则第五章第4款除外。
而第五章第5款的前半部分亦属第二裁判员的职权:
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
第二裁判员具有下列职责:
1、如果比赛没有计时员,他应负责队员被罚出场后两分钟处罚期的记录。
2、他应负责“机动替换”的正确进行。
3、负责计时一分钟的暂停规则。
若发现第二裁判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妨碍比赛时,裁判员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并将此情况报告主办机构。
第二裁判员应携带哨子。
决议:
在国际比赛中,必须委派第二裁判员。
如果比赛中,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人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有警告和罚令队员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的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则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根据规则第五章决议)。
第七章计时员和第三裁判员
比赛时应委派一名计时员和一名第三裁判员,他们处于替补区域同侧,靠近中线的场外。
计时员的职责为:
1、确保比赛赛足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时间。
(1)应在比赛开始后及从踢界外球、角球、任意球、罚球点球或第二罚球点罚球、掷门球、暂停或坠球恢复比赛后,继续计时。
(2)当比赛成死球时,应按停计时器。
2、当有队员被罚令出场时,负责罚停两分钟的计时。
3、用不同于裁判员的哨音或其它声音信号,表明上半场、全场和加时比赛结束。
4、记录每队的暂停次数和使裁判员与球队知悉这些资料及在教练的要求下,向裁判员表示请求暂停(参照规则第八章第四款规定)。
负责1分钟暂停计时。
5、记录各球队于每半场所犯而裁判员已登记的前五次犯规。
第三裁判员第三裁判员应协助计时员的工作。
1、记录各球队于每半场所犯而裁判员已登记的前五次被判的直接任意球犯规,并用信号告知该球队。
2、记录比赛停顿情况及其原因;记录入球队员、受警告或被罚令出场队员的号码;记录暂停及提供有关比赛的其它资料。
计时员和第三裁判员如不恰当地干扰妨碍比赛,裁判员应停止其职务并指派他人替代,并在事后将事件向有关主办机构上报:
有关部门(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应提供计时员所有的计时器及可以显示累积犯规次数的设备。
决议:
国际比赛必须委派计时员。
国际比赛中,所用的计时器应具备所有的必需功能(如须附有小计时器以便能同时记录四名被罚出场队员的两分钟处罚期并能记录每队于每半场的累积犯规次数)。
第八章比赛时间
(一)比赛应分为两段相等的半场,每半场20分钟。
(二)比赛时间应由计时员掌握,其职责在规则第七章中已有规定。
(三)在每半场中,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至罚完为止。
(四)第队每半场可要求一次一分钟暂停,但应遵守如下规定:
1、只有各队教练才能提出暂停。
2、比赛在死球时,计时员用不同于裁判的哨声或其它声音信号暂停比赛。
3、暂停后,双方队员均应停留在场内,但可靠近后备席近旁的边线集合,听取教练的指示。
同样,教练亦不能进入场内,只可以在场外边线作指导。
4、一个球队如上半场未使用“暂停”,下半场亦只能要求一次暂停而不可以获得补偿。
(五)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决议:
比赛中若没有计时员,则由增长率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全场比赛结束时打成平局,按竞赛规程需进行加时赛,则在加时赛期间没有暂停滞不前。
第九章比赛开始
(一)比赛开始时,双方用掷币方式选定场地和开球权,由胜者选择场地或开球。
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方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定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
在球踢出之前,双方队员必须在己方半场内,而且开球队的对方球员必须离球至少3米。
皮球向前滚动,比赛即为开始。
开球的队员在球未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二)当攻入一球后,由失球方队员按上述规则的方法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三)中场休息后,双方应交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一名队员开球。
罚则:
违反本章以上三项规定时,应重新开球,但如开球队员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如开球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犯规,则此间接任意球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开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四)比赛如因本规则中未规定的原因暂停,而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应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位置坠球,球一触地即恢复比赛。
除非比赛暂停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的最近6米线上坠球。
球一触地即恢复比赛。
如裁判员坠球后,球未经队员触及而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坠球时在球触地前,任何队员均不得触球,若有队员违例,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第十章比赛进行及死球
在下列情况下,比赛成死球:
(一)当球的整体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二)当裁判员停止比赛时。
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比赛均应视为进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1、球从门柱或横梁弹回场内。
2、球从场内的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3、场上队员犯规或有犯规嫌疑而裁判员并未作出判罚。
决议:
球场四周边界是属于球场范围,故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如在室内球场比赛时,球意外击中顶棚,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在击中顶棚之处的附近边线上由对方踢界外球恢复比赛。
第十一章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两门柱之间及横梁下越过球门线,而非由攻方球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均为攻方胜一球。
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伍;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比赛为“平局”。
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11项的任何一项时,应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一)踢或故意踢对方队员。
(二)绊摔对方队员。
(即在对方身前身后,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三)跳向对方队员。
(四)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五)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六)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或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七)拉对方队员。
(八)推对方队员。
(九)用肩膀冲撞对方队员。
(十)当对方队员正踢球或正欲踢球时,倒地铲球。
(十一)用手触球,即用手或臂部携带、击或推球。
(此规则不适用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若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十一项中的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何位置,只要比赛是在进行中,都应判罚六米罚球点球。
若队员故意触犯下列四项的任何一项者: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危险者。
如守门员已接稳球时仍企图踢球。
2、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
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将身体插在中间阻挡者。
3、冲撞守门员。
守门员走出罚球区时除外。
4、守门员违例:
(1)同伴故意回传球后,守门员用手触球或控制球。
(2)当同伴踢界外球时将球直接传给己方守门员,而守门员用手触球或控制球。
(3)守门员在本方半场内任何地点,用手或脚控球超过四秒钟。
(4)用手掷门球(传出或抛出罚球区)后,球未越过中线或未经对方队员踢或触及,而接到同伴的传球。
罚则:
违反上述其中一项者,在犯规地点上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若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时,则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点踢出。
在下列情况下,队员应被警告:
1、进行“机动替换”时,替入队员在被换出队员还未完全离场时就进入场地或未从规定位置进入场地。
2、连续违反规则。
3、用言语或行为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
4、有不正当行为。
若队员没有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则违反上述四项中的一项,应予以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若队员是在罚球区内犯规,则在6米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若裁判员认为队员有下列行为,应罚令出场:
1、犯有严重犯规行为。
2、犯有暴力行为。
3、使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4、因犯规而被第二次警告。
如比赛因队员违反上述第3或第4项而被罚出场,而该队员并无违反其它规则,应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如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由对方在六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决议:
假如裁判员认为一名球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那么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手球而妨碍了进攻队员的射门和明显的进球机会时,该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并由对方罚球点球。
队员一旦被罚出场,他既不能重新参加该场比赛,也不能坐在替补席上。
该队可在队员被罚出场两分钟后补充队员。
如在这两分钟期间内其中一队有进球,则可引用下列条款执行:
1、如场上是五人对四人,较多人数一队入球时,四人的一队可补足人数比赛。
2、如两队同时四人,入球后,两队都可补充队员。
3、如果是五人对三人或四人对三,而队员人数较多一方入球时,只有三名队员的一方只可补充一名队员。
4、如果两队均是3名队员,入球后,双方可以各补充一名队员。
5、如果队员人数较少一方取得入球,则比赛继续,两队均不补充队员。
两分钟计算方法是计净打比赛时间的两分钟,队员如替补被罚出场的队员,时间一到即可进场,无须待死球。
第十三章任意球
任意球可分为两种:
直接(这种球可以将球直接射入犯规队球门得分)和间接(这种球不能直接射门得分,除非在球入球门前曾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
队员在踢任意球时,所有对方队员必须离球至少五米直至球被踢出为止。
当球滚动比赛即为恢复。
如果对方队员在任意球被踢出前侵入距球五米以内时,裁判员应令重新开球,且须符合规则为止。
踢任意球时,须将球放定。
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罚则:
1、如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球未经其它队员触及而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若在罚球区内犯规,则应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2、如果踢任意球的一方未能在四秒钟内将球踢出,则应判由对方在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决议:
为了区别直接与间接任意球,当判罚间接任意球时,裁判员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至球踢出后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亦或成死球时为止。
第十四章累积犯规
(一)累积犯规的原则适用于规则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提到的第一至十一项犯规,这些犯规的判罚为直接任意球。
而其它犯规不计入累积犯规的范围。
当某队累积犯规五次后,再犯规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的一律判第二罚球。
被判罚间接任意球的不应判第二罚球。
(二)每队在每半场的首五次累积犯规将记录在比赛摘要内。
(三)每队在每半场首五次犯规被判罚的直接任意球,允许队员排人墙防守。
(四)由第六次累积犯规起,被判罚直接任意球不可排人墙防守。
1、除守方守门员及主踢任意球的队员外,所有其它队员须留在球场内,且在一条经过球而平行于球门线的假想横线之后,并离球5米。
2、守方守门员必须留在己方罚球区内且离球至少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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