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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合同范本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合同范本
篇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案例介绍】
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
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
公司成立前三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
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公司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公司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公司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
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
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
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几种观点】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举行。
2、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3、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由清算组和法院决定。
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它通过一定的程序,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作出决策。
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
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
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
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破产法》规定,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一般来说,由与债务人无特别关系、债权数额较大、与债务人同处一地的债权人担任较为适宜。
因此,主张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由于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在第一次召集开会之前并不存在,而且只有法院可以通过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债权人召集起来,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并且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本案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确实太早了,当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提前召开影响了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所以丙的意见是对的。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地位主要是通过其议决职能及监督职能来体现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三项,这就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本案共召集了六次债权人会议,其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
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与债权人关系甚密,故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数是符合法律要求了,但不知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是否过半数,如果过半数则决议有效;如果不过半数则决议无效。
篇二: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使用的范围包括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二、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
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
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三、表决意见
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方案的画“○”,不同意方案的画“某”;如债权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画“○”和“某”,或债权人
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者,则视为放弃。
以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的,书面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需表决的具体方案,并在书面表决意见上应加盖表决权人的公章,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表决内容表述不清楚、意思表示含糊的,均视为“放弃”;表决意见在管理人规定的统计时间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参加会议表决。
四、表决票的发放
采用现场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于开会时发放,或者由管理人于开会前根据《债权表》寄送至各债权人,各债权人现场填写表决票交管理工作人员。
采用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现场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根据《债权表》名单寄送至各债权人,各债权人可以通过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等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各表决票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日之前送达至管理人。
五、表决票的收集、统计
管理人负责收集表决票。
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表决票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统计。
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的,管理人在规定的截止日届满后召集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的债权人代表开会,并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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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收集的有效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表决统计行为有效;如收集的有效表决票多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启动表决统计程序。
六、表决结果的确定
采用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
采用非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提交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表决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具体方案。
对破产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不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如一次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如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七、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
法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八、其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规定。
2022年11月12日
篇三:
《风控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模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和所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基金设立时签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合伙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公司和受托资金资产的投资风险控制,监督、检查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需要具有独立性的机构,委员会成员由3-5人组成。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保持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由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所管理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制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二)审议投资决策、投资风险、业务流程的风险,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审议公司审计相关部门提交的风险控制评价报告;
(四)发布政治、经济、金融、行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警示;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具有独立审议并进行投资决策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首先由投资总监(经理)形成投资决策报告,获得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同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在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和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审核通过后进行投资项目投资。
(一)政治、经济、金融、行业相关风险评估;
(二)受托资金资产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风险,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出评估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3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呈报。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四:
《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市某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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