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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
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
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四条交易客户。
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办理的条件。
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持续、稳定。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合同关系和劳务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以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贴现贷款的金额单笔票面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三)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加点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
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额=票面金额一贴现利息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行(人)范围
包括:
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
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
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
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4)如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出具贴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表营业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三)票面审查。
开户社经办人员对资料已齐全的汇票进行票面初审,主要包括票据的真实性鉴别和票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1、票据的真实性鉴别:
一“看”,即看汇票纹印是否清晰、连续,填写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票据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是否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刷,票据号码是否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承兑行的票据是否是从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是否有涂改痕迹,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真实,需要编制密押的是否编制有密押,必要时可借助放大镜检查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看有无更改、起毛等异常现象;二“摸”,即触摸汇票号码区域纸质是否有轻薄、粗糙的感觉;三“照”,即利用鉴别仪照射汇票,检查是否有规定的防伪标识。
2、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字迹填写清楚,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2)票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日期应使用大写。
(3)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填写应符合规定。
(4)汇票号码不得是公布的被盗号码、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5)商业汇票票面应加盖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汇票专用章及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7)汇票背书应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如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被背书人可以为出票人,但贴现申请人不能为出票人。
(8)票面或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的,不得进行贴现。
(四)票面复审。
开户社票据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根据要求陪同持票人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贴现社委派会计进行复审。
复审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内容,对票面要素、签章、防伪标记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初审、复审无误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委派会计分别在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的银行审批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汇票的收存。
复审合格的汇票暂由开户社库管员收存并给贴现申请人出具专用收据,库管员对已收存汇票要应严加保管,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再交给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贴现票据的查询。
对复审合格的票据,会计部门应根据查询要求及时办理查询验证,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复查,要求承兑行出具查询查复书。
(一)查询的方法:
1、系统内查询。
本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2、跨系统查询。
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一般通过指定代理行查询,需要核押的还必须到指定的银行核押。
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3、实地查询。
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核实,签发行为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
必要时,请对方在查询书和汇票之间加盖骑缝章,同时还要与承兑行留存的商业汇票底卡进行全面核对(包括笔迹、经办人签章等),并复印承兑行的底卡。
4、电话复查。
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二)查询查复的要求:
1、查询书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商业汇票查询内容应当包括汇票票面基本内容并询问“此商业汇票是否你行(社)签发,有无他行(社)查询,有无挂失止付,有无法院止付通知”,查询书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汇票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票面出现问题(如少经办人员章、小写数字金额前未写人民币符号等)应在查询书上特别注明。
已向承兑行(社)发出汇票传真的,查询书中应注明“已发出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2、查复书应有肯定该汇票为该承兑行(社)签发的字样,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查询书及汇票一致并加盖其业务专用章。
1、在收到查复书时要注意是否答复语句,未收到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准确答复的,应当与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进行联系,取得该汇票底卡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
2、票据查询完毕要在查复书上加盖查询人名章和查询行(社)业务专用章。
3、查复方式不同,对签章的要求也不同。
实地验票的,须有承兑行(社)结算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系统内查询的,须盖有查询社的业务公章。
4、查复时间:
同城实地查询半天内、系统内异地查询2天内、异地实地查询视路途远近3-5天内查复。
5、查复书应粘贴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三)对于与开户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开户社签定《商业汇票真实性保证书》后,可不必实地查询。
第十二条贴现的审批和发放:
(一)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社上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国家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测算该笔贴现的成本,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审批同意后,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要求申请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社。
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填制的贴现凭证、审批表等资料,审核后即办理转帐手续。
同时收回开出的票据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
第十三条后期管理
(一)发出已贴现通知书。
贴现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两日内用挂号信向承兑行发出“票据已贴现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二)已贴现票据应按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入库保管,保险柜钥匙双人保管,双人开启,双人关闭;
定期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会计部门票据管理员建立贴现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员每周与票据管理员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信贷管理部门每月牵头全面核对一次并详细登记核对情况。
(四)、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
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通知票据贴现申请人,查帐假票线索,写出票据办理过程。
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破。
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如发现有被公示催告的,信贷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维护信用社合法权利。
(四)、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不慎丧失,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规定办理。
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汇票丧失后),信用社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期满后,信用社应主动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有关公示催告信息的收集和登录工作,及时将公示催告信息转送信用社。
定期、不定期对贴现业务(包括票据真伪、贴现资料、贴现额、利息、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对已贴现的汇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防被盗等。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妥善保管贴现档案。
贴现档案资料包括:
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已贴现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保管,并预留一套复印件,以备进一步融资需要。
第十五条到期收款。
(一)汇票到期前,由会计部门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提前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2-3天;异地提前5-7天发出),要求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当日将款汇出。
发出托收通知后进行电话跟踪,如对方未收到凭证,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邮寄凭证。
由于邮政部门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时,应与其协商,要求赔偿损失。
(二)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社)的拒付电话或退票有关证明书时,应对拒付款事由进行审查,看是否合理,并报主管领导,先同承兑行(社)协商解决,协商情况应及时记录。
如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信用社应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也可同时向汇票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票据逾期的处理。
(一)票据逾期标准:
异地汇票到期后5日内、同城汇票到期后2日内票款仍不能划回即视为逾期,进入催收程序。
(二)逾期罚息标准:
承兑行拖延付款,同城超出2天,异地超出5天的,按逾期天数收取罚息。
其中,对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付款的承兑行(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赔偿金;对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票款的承兑行,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赔偿金。
(三)逾期后的催收工作
1、公函催收。
电话询问之后,以挂号信形式向承兑行(社)发出催收公函,7日后若票款仍未收回,应再次发出催收公函。
催收公函发出后即应做好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报信贷管理部门。
2、电话催收每周至少催问2次以上,并在“逾期票据电话催收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3、上门催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上门催收。
(1)发生诉讼纠纷的;
(2)发生结算纠纷,电话协商不能解决的;
(3)贴现票据外省市15天以上,本省逾期10天以上、本市逾期5天以上的;
(4)电话询问感觉对方无付款诚意的。
上门向承兑行(社)催收票款或罚息,应要求承兑行(社)在《催收(赔付)通知书》上签章,或出具拒付理由书。
4、向其上级行(社)反映。
对承兑行(社)故意拖延、无理拒付,应及时向其向上级报告,请求答复。
如仍不能解决,再向上级行(社)反映。
5、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
向承兑行(社)和其上级交涉达不到目的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协商解决。
6、依法追索。
如协商不能解决,或已形成诉讼纠纷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行使前手追索权。
贴现社(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作为贴现人的前手进行追索。
8、信用社收到付款人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有存款的,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四)登记台帐、统计有关数据。
会计结算部门每周将逾期票据、同一承兑行(社)应收罚息的情况统计汇总成表,并于每周一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贴现票据逾期及收回情况统计表和应收罚息及收回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转贴现的操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即票据转卖,反之为票据转买。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交易客户。
应为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范围。
第十九条转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转贴现的期限,从办理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二)转贴现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三)转贴现的单笔票面金额:
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转贴现实付金额的计算参照贴现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转卖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转卖的前期准备:
(一)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二)商业汇票真实性查复书;
(三)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复印件;
(四)将商业汇票作成背书。
第二十一条资料的整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票据转卖材料进行整理,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二)按拟转卖票据的票面要素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并填写商业汇票借用清单一式二份,向会计部门办理借票手续;
(三)填写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一式二份;
(四)根据票据逐笔填写票据转卖凭证;
(五)商业汇票及复印件、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票据转卖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承兑汇票相应的交易合同与增殖税发票复印件按顺序分别归类整理,准备申报。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
票据人员在填写好转卖清单后,填写《转卖业务申请审批表》,由信用社负责人签字,报联社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资料的申报与办理
(一)填写票据转卖申请书一式二份,随归类整理的票据及相关资料送交票据购买行;
(二)与购买行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对资料的有关情况做出解释;
(三)转卖资料经购买行审查、审批后,计算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转贴现凭证;
(四)与购买行签订《转贴现协议书》;
(五)经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六)买行不同意受理的票据,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带
回。
第二十四条票据转卖必须实行双人操作,注意行中保密,防止丢失、被抢、被骗和办理过程中被掉包的情况发生,以保障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节转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转贴现申请行向我社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见附件二);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申请人应在第一联处加盖在当地人民银行预留印鉴);
3、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全套资料;
A、经申请行背书的商业汇票及正、反面复印件。
B、已办理贴现的凭证或从其前手转入票据时开具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C、汇票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汇票合法性的俩证。
4、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第一次办理)。
5、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转买业务其他操作事项可参照贴现业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转买业务的风险控制。
为保证我社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社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社签字《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并承诺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第四章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再贴现的前期准备
(一)整理、登记再贴现资料。
包括
1、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2、商业汇票及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或相关发票复印件;
5、再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填写再贴现申请报告单(一份资料填写一份报告单);
(三)填写再贴现申请书(一份二份),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商业汇票借用手续,从会计部门借出票据,并将票据作成背书,准备申请。
第三十条再贴现材料的报送。
(一)将准备好的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接受人民银行业务专管员的材料审查;
(三)对审查不符合再贴现手续的票据和材料带回,并分别归还有关部门,做好票据出入库交接登记,注明票据、材料退回原因。
第三十一条办理再贴现手续。
接人民银行审批情况通知后,填写再贴现凭证,核对应付利息和实收金额,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资金入帐手续;将再贴现收账通知交会计结算部门记账;清单交会计部门人员在贴现总账上进行标示。
第三十二条再贴现其他有关事项比照本办法第三章《转贴现转卖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操作办法由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贴现凭证
2、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3、商业汇票查询书
4、商业汇票查复书
5、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
6、商业汇票贴现审批书
7、催收公函(A)
8、催收赔付通知书
9、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1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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