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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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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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管理及文明施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为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二章公司各部门职责
第一条法务工作部
建立依法办公流程和风险管控措施。
依法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财务审计部
建立内审管控机制,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
组织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
公司工程项目部根据区城建计划的部署,制定公司年度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在公司的领导下,全面管理、监督各承建单位工作,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技术、进度、资料、材料及成本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督促,并定期进行各项专项检查评比、考核。
第四条其他部门
根据公司下达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承建单位职责
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技术文件,组织招投标工作,同时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条在公司的领导下,科学组织项目的实施。
沟通协调涉及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
第二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按月向公司工程项目部上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计划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四条设计管理
1、负责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提供前期报建过程中技术支持。
2、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指导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
3、组织设计院参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4、负责组织设计院参加重大施工方案的审定,协调设计院处理现场技术问题。
5、组织设计院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市政报建管理
1、负责接通施工水电。
2、负责红线内杆线和管线迁移。
3、负责申报工程质、安监并取得市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4、组织市政工程相关验收。
第六条进度控制
1、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的总体要求,编制制定工程建设总进度控制计划和年度进度控制计划,并上报公司工程项目部。
2、根据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和年度进度控制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样板确认计划、施工图交付计划、分包进场计划、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
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督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做好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质量控制
1、编制重要工序的质量控制要点,严格审查监理审查过的施工方案,并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实施。
2、监督与质量相关的合约条款的落实情况,做好质量目标的动态控制。
3、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材料计划,负责甲供材料(设备)样板的保存、跟踪等。
4、反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设计变更的交底及实施。
5、对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6、对质监部门、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跟踪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到位。
7、处理现场工程技术问题。
8、对主要的建筑部品和工序进行样板示范。
第八条成本控制及合同管理
l、参与勘察、监理、施工、设备、材料单位的考察。
2、组织零星工程的委托,编制合同并安排施工。
3、初审支付进度款,确认现场签证,初审补充预算,对工程结算的初审。
4、根据合同条款,收集一手资料,与公司法务审计部门一起办理工程保险索赔及对承建离和供应商的索赔、反索赔工作。
5、参与工程、物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协调管理
1、开工准备:
场地拆迁清理、杆线及管线迁移、提供基准点、地形及管线图、施工开口报批、围墙、临建施工报批、临时排水报批、现场"三通一平"。
2、办理质监、安监报批工作,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
3、协调质监站、安监站、城管局、环保及街道等周边关系,协调监理单位、承建商、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监督监理安排好各种工序的穿插施工。
4、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5、组织重大施工方案的审定,协调处理现场技术问题。
6、每月审核监理提交的《监理月报》,编制《工程月报》抄送公司、承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工程月报》必须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需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
7、组织分项工程中重要部位、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
第十条工程资料管理
1、整理工程文件,完成有关竣工资料的收集。
2、竣工验收通过后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期向城建档案馆和公司管理档案的部门移交合格的存档资料。
第四章工程会议制度
第一条公司项目管理部会议:
每月最后一周择日召开,公司分管副总、各分公司负责人、各项目负责经理必须参加。
各分公司负责人依次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公司分管领导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指导和要求。
第二条工程计划会:
每月第一周择日召开,承建单位分管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相关部门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
会议上各施工单位书面上报上月进度完成情况,下月进度计划以及需协调的工程重大事项。
会议纪要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整理发放。
第三条监理例会。
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监理单位总监主持,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参加。
施工单位要提前准备,需汇报主要内容有:
上周工程进展情况,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及采取措施,下周进度计划,其他需要承建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既要全面又要简明扼要。
会议结束后,由监理单位2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承建单位代表和各方确认后签发。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会议中提出的要求施工,若会议精神落实不彻底、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三条临时会议。
针对突发事件临时组织会议,由总监发出通知。
根据事件的内容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一般不得请假。
总监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如若确有事不能参加会议者,需提前向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请假。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承建、监理方同意而不到会者每次处罚金500元。
会议迟到超过5分钟者每次处罚金200元。
第五章工程管理要求
第一条加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工作程序,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权益。
第二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行业标准、、施工图纸、建设单位要求等进行操作施工,使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现场等方面达到合同约定目标。
凡是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承建单位或建设项目被投诉或被媒体负面报道、曝光,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并接受承建单位处罚或索赔。
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发挥在施工中的积极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施工总包单位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项工作,包括对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承建单位的正当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场后由承建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测量控制点、场地标高、原有管线、附着物等进行交接验收,并进行书面确认,明确保护责任方及相应的损坏赔偿标准或修复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开工前一周必须上报项目部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等前期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中途不得任意变更。
第六条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队长等〉随时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施工期间因工作需要联系不到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罚金200元。
第七条施工单位开工前需上报正式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表"等主要内容,经总监审批、并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参加周例会时应提供书面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本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分析及下周赶抢措施,下周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情况,需承建单位协调的事项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30日间书面上报“下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完成情况报表”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可行,包括劳动力安排、赶抢措施、主要工程量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了解工地及周围环境,掌握了所有工程施工有关的情况,如地质情况、供水、供电情况、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周围居民情况等,承建单位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负管理责任。
除非不可抗力或承建单位原因,如发生不测事件(如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或工期延误、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责任原因或因不胜任工作、不服从承建单位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被要求撤换(或更换),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其他人员的撤换(或更换)的处罚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施工时应顾全大局,对于只顾自已施工,而对兄弟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重大影响者,需赔偿兄弟单位的损失,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金1000元~5000元。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单位施工进度缓慢,达不到计划要求,对下一步工序施工单位进展造成负面影响者,承担下道工序施工单位的机械、材料、人工损失。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监理规划报承建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监理工程师→总监→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第二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共同拟定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验收清单,报呈承建单位备案。
第三条对于基坑支护、基坑降排水、大体积桂、外墙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等重要及关键工序,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方案、完善报批手续,并切实贯彻执行。
第四条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做好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关键工序如防水工程、隐蔽工程、预制构件吊装工程、屋面工程、外立面、原材料等的质量监督,对突发事件应果断、及时、正确处理并上报。
第五条承建单位组织施工图交底和会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核对。
如因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审造成未发现图纸中不符施工规范要求,以及图纸标注不清、做法不明、专业之间矛盾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有关规范、规程,监理、承建单位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更改施工工艺、图纸等不规范操作行为。
保证施工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专职质检员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工序施工完成经"三检"合格后方可报验;报验资料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否则监理单位、承建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必须陪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详尽记录,整改合格后并经相关人员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凡未经验收或复验不合格自行进行下道工序,监理单位、承建单位有权要求返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工序因返工造成的工作量增加,不计入工程结算。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并及时检查施工质量,建立自检体系,要求责任到人,并把人员名单报给监理单位。
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施工单位若整改不及时,每次处罚金500元。
在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通知单后,施工单位仍不按规定施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及时彻底整改,并处罚金每次10000元。
监理单位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在二次验收中仍存在较多问题时,对施工方每次处罚金2000元。
监理方在验收及巡视中如发现类同问题屡次出现,每次处罚金5000元。
第九条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时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办理交接、入库手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前24小时提供供货合同及进场清单;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有权随时参加验收或抽检。
第十条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保证各项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完备,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现场随时提供备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资料,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旁站等资料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虚假、后补现象,将视后果情况进行处罚。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提供经质监站审核合格的资料,否则由此延误工期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各种检验、检测(含破坏性检测),无论是否通过验收,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如检测检验结果符合质量要求,检测检验费用及返工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费用和后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予及时验收或超出验收标准故意刁难施工单位,一经查实,每次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监理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清退。
第十三条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样板间,工艺样板等,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相关作业设计,经监理审核后执行。
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后封样作为工序、工艺验收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四条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施工总包单位应负责所有已完工程(含分包、三方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等,施工总包单位负责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一条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节点工期目标制定总进度计划及分解计划,并制定详细的各项资源保证计划;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如冬季、雨季、农忙、停电、停水、扰民等),制定相应保证措施和解决方案。
该部分内容必须切实可行,并报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审核。
第二条施工单位如没有完成认可的月度进度计划或连续两周的周计划,则必须做出专题书面报告并就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补救、赶抢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三条施工单位提交《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提前一个月提交准确供应时间,并于进场前一周进行最后确认,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待工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要求与管理,如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严重滞后,及主要节点工期无法完成,承建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特殊赶抢措施,或承建单位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甚至,承建单位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勒令施工单位退场,并由施工单位赔偿一切损失。
第八章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后,根据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现场情况及合同约定的标化现场要求制定临设布置方案,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并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单位、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临设搭建工作。
第二条严格进行施工总平面管理。
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立各种临时设施,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施工用水、电设施及线路按照规定架设整齐,排水系统状态良好,消防设施完备。
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任何进入现场的人员、分包单位遵守执行。
第四条在沿街的围墙、建筑物外(脚手架)立面,承建单位将根据需要做宣传内容,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不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同意擅自做任何宣传广告。
第五条施工期间必须做封闭式管理,设置完善严格的门岗制度,现场严禁任何非生产人员进入,非参建单位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同意,且必须由承建单位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施工人员需挂牌上岗;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应按照有关文明现场的规定的要求区分颜色,并有本单位明显的标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因此造成被有关部门罚款等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负责厕所、厨房等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以及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承建单位或专门机构。
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包括砂石、砖头、瓦块、落地灰、混凝土碎块等必须定点堆放,且每日收工后堆放成方,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严禁使用。
如需外运,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或承建单位,如有违反处处罚金1000元,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施工单位自负。
第九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报监理、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执行。
任何进入现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基坑作业;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操作和维护检查;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维护;各类机械电器设备的使用规程;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线路拉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现场危险区域的安全设施和标志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音控制;安全卫生维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现场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的控制;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必要的应急响应预案等。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专职生产安全员,按要求履行安全员职责,当工程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无专职安全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停工整改。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八字方针,加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管理有组织,教育有记录,检查有结果,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施工单位必须为每个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塔吊等大型施工设备必须按规定经安监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准用证并报监理备案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牌必须挂于醒目显眼处。
第五条施工机具必须按规定做好严格的防护措施并有验收合格的手续方可使用,重点是盘锯、钢筋弯曲机、砂浆搅拌机、卷扬机等,皮带轮设有防护罩,严禁使用倒顺开关,发现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第六条施工用电的架设、使用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所有的电气设备、电缆等必须是正规厂家产品;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备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接地。
总配电箱内必须配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电表等,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地系统。
一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勒令整改,并每次处罚金100元~500元。
第七条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等必须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计算书并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要求,经审核后方可进行。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第八条发现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高处悬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者每人次处罚金200元,各洞口、井口、临边等未按规定设警示、围护栏杆的,一经发现每处处罚金200元。
第九条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范和管理规定,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服从管理。
对违反规定要求拒不整改、态度恶劣者,除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外,承建单位有权勒令相关责任人退场,情节严重的还将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施工单位办理本单位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十章工程技术,经济联系表单管理
第一条工程技术,经济类联系表单包括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材料(设备)核价单、任务派工单、工程签证单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单是由设计单位应承建单位要求出具经承建单位认可的变更。
设计变更单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统一登记并加盖项目经理部章后交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
第三条技术核定单是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修改、变更、处理办法等。
技术核定单须经提出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工程实际情况、按公司制度确定是否要修改或变更,如确实需要修改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
第四条材料(设备)核价单指施工中的工程材料、设备无生产厂家、无定额价、无信息价等,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核价单由乙方提出,承建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审核后双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任务派工单用于因承建单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要求无关的更改及零星工程的委托。
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条工程签证单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引起工程造价变化,且不属于包干合同范围内的事项时,均属于工程签证。
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单必须是内容详尽、具体、明确、必要时要有图或照片、计算式以及预算报表。
承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对引起工程签证的原因首先进行核实、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
对量和价的认定,量的认定由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负责,价的认定由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并对造价超过2万元的签证复核工程量。
工程签证本着先算后干的原则,按照先报批、后履行、再复核的程序,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承建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对完成情况验收复核。
对于紧急关签证可以先开工,但七天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应及时进行审批答复,及时归档并下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章工程结算管理
第一条遵照执行法务审计部有关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依据为施工合同(含投标报价或者预算)、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竣工图、图纸会审、材料(设备)核价单和工程签证,其他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凡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任务派工单须办理工程签证,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加盖项目经理部章方为有效文件。
第十二章承建单位文件资料流转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项目文件资料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项目管理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流程
1、图纸及设计变更发放
1.1承建单位资料员签收由设计院发送的图纸或设计变更,按项目登记台帐,并记录收件数量及时间,由承建单位经理签发至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1.2承建单位资料员必须在当日将收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发送至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签发至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相应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登记台帐。
1.3所有图纸和设计变更都必须发送至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
1.4图纸和设计变更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部、监理部和相关施工单位每单位两份原件。
1.5以上工作的时限为二天。
1.6每月五日前,资料员将图纸和设计变更发送情况汇总报项目经理。
2、外单位来文的接收和回复
2.1外单位来文包括各类文件、工作联系单、专项报告、付款申请、工程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等。
2.2所有外单位来文统一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资料员签收。
2.3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必须在当日将收到的来文发送至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签发至相关人员,并做好发文签收记录。
2.4除工程付款外,所有需回复或处理外单位来文必须在5个日历日内书面回复或办结(需经项目经理确认),按规定需上报承建单位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的,也应与5日内完成所有签字审批程序,回复统一由项目经理部资料员下发。
2.5所有收文和回复必须登记台帐并至少留一份原件在项目经理部存档。
3、项目经理部发文
3.1项目经理部向公司其他部门,外单位发文由各专业工程师拟文,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资料员统一发放,并做好发文登记。
以公司名义的发文需经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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