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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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包括:
(一)足额保证金、本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存单、国债、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含政策性银行,下同)在授信额度之内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项下的各类批发授信业务;
(二)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在授信额度之内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三)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在授信额度之内加具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四)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在授信额度之内开立的足额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表外授信业务;
(五)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保险公司在授信额度之内开立、保兑或承保的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议付;
(六)开证行或承兑行已进行承兑的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
(七)本行已授信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反担保备用信用证、保函项下的备用信用证、保函转开业务;
(八)其它经本行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的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足额是指保证金、定期存单、国债、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的金额与授信申请金额之比不低于100%(若为同币种)或105%(若为不同币种,但仅限于人民币和主要国际货币),并且应符合本行批发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关于押品质押率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办理的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须纳入授信客户在本行的授信总额统一管理,并满足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监管规定。
若涉及相关商业银行,还须占用该商业银行在本行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本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查审批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一)审查审批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以及可能影响独立判断能力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审批人员对其自身及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投资(含股票投资)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审批权限设置
第六条 本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设置如下:
(一)分行风险总监行使如下审批权限:
单一客户单笔和累计授信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单一集团客户内多个集团成员累计授信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含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
(二)各审批中心总经理行使如下审批权限:
辖区内各分(含唐山支行)发起的超分行风险总监审批权限的全部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
(三)总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行使如下审批权限:
总行业务部门直接发起的全部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
(四)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授信业务,首席风险管理官拥有一票否决权.分行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发起的授信业务,分行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上述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不允许转授他人。
第三章 审批规则
第八条 业务发起规则
(一)总行、各分支机构具有授信业务发起职能的机构及部门的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前期调查工作,客户经理负责按照本行规定提供借款人相关信贷资料,对所提供信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授信调查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授信调查需两名(含)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进行,客户经理在做好面谈的同时应根据信贷业务需求对借款人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客户经理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风险管理系统等多种途径,核实客户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理应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还款来源等,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有效识别各类风险,科学设计授信方案,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明确授信金额、授信需求测算、授信品种、期限、价格、授信条件、发放方式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授信审查规则
(一)总行、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尽责审查人员负责此权限内业务的尽责审查。
(二)授信审查应按照本行关于尽责审查的相关要求执行,以客户经理前期调查以及经业务发起部门总经理或支行行长审核的信贷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本行信贷政策制度等,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足额保证品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足额保证品冻结或收押的合规性、可控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尽责审查报告,尽责审查报告应明确否叙做该业务.
(三)授信审查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保持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的独立性以及信息获取渠道的独立性,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干预尽责审查的独立性。
第十条授信审批规则
(一)总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各审批中心总经理以及各分行风险总监负责相关权限内业务的审批,并对审批行为负责。
(二)授信审批应以前期调查、信贷资料、尽责审查等为主要依据,对是否叙做信贷业务做出审批决策,但有权审批人无权同意尽责审查否决的信贷业务,不得利用职权引导尽责审查结论。
(三)有权审批人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有条件同意、否决三种,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四)授信审批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干预审批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其他规则
(一)复议。
业务发起单位对审批意见为否定结论的授信业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1.复议的前提条件是授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或对于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
2.原则上复议程序只能在审批意见出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半年之内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再次报批。
3.复议授信应视同新业务,按照本办法设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规则及审批流程,报原审批主体审议。
(二)变更。
授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
变更内容使授信风险增加,或授信条件、授信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
(1)审批意见出具后客户未用信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可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重大变更申请,原则上重大变更只能申请一次。
(2)重大变更应视同新业务,按照本办法设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规则及审批流程,报原审批主体审议.
2.一般变更.重大变更认定标准以外的变更均属于一般变更。
(1)审批意见出具后客户未用信的情况下,原则上客户经理可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般变更申请。
(2)一般变更经业务发起后,可直接报原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 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包括业务发起、授信审查、授信审批三个环节(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业务发起环节操作流程
(一)总行、各分支机构具有授信业务发起职能的机构及部门的客户经理负责发起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按照《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资料清单》(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信贷资料,并提交调查报告。
(二)客户经理在相关信贷资料准备齐备后,填写《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2),列明借款人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授信方案、发放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总行、各分行业务发起部门总经理或支行行长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各分行或分支机构发起的授信业务,在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尽责审查前,分行主管批发业务的副行长还须在《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环节
(一)总行信贷审批部或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业务发起部门的授信业务申请后,应尽快指定尽责审查人员,以客户经理前期调查以及经业务发起部门总经理或支行行长、分行主管批发业务的副行长审核的信贷资料为基础,按照本行关于尽责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出具尽责审查报告,并在尽责审查报告和《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依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总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权限,可直接将经尽责审查人员审查过的授信资料提交总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审批.各审批中心总经理权限,经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分行风险总监签字后,报各审批中心总经理审批.分行风险总监权限,经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报分行风险总监审批。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环节
(一)总行信贷审批部和各审批中心总经理、分行风险总监根据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审批的相关要求,以前期调查、信贷资料、尽责审查等为主要依据进行审批。
(二)总行信贷审批部和各审批中心总经理、分行风险总监分在《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本行相关政策流程进入授信执行环节。
第五章 审查审批要点
第十六条 业务发起环节
客户经理发起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请时,应通过现场调查及间接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相关信息,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提供的信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如有)身份证等是否合法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授信调查中应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经营、财务、现金流、还款来源情况等。
(三)授信用途的合理性.关注并分析客户办理承兑及贴现业务的真实需求,测算客户资金需求与业务总量是否一致,所签购销合同是否符合其经营规律,防止企业先开票后退货,恶意承兑并贴现,进行票据套现、套利.
(四)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单据,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必要时应到当地税务部门核实相关发票信息,也可采取电话、传真、实地调查交易对手等方式进行核实,防止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先贴后废、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办理承兑及贴现业务.
(五)担保的有效性。
对拟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保证金必须经相关部门查询确认,确保担保真实、有效。
对提供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其出具银行在本行已有授信额度且符合额度管理要求。
(六)关联方信息。
通过对客户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担保情况、财务报表等客户内部信息的分析,并利用当地同业、监管机构、征信等外部信息渠道,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关系,有效识别关联客户风险。
第十七条授信审查环节
尽责审查人员在对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进行尽责审查后,撰写尽责报告,尽责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客户主体资格、基本要素、信用记录等各项资料,对提交的客户信贷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二)审查授信用途合理性。
审查申报的授信额度是否与申请人经营规模相匹配,资金需求测算是否合理,保证金的主要来源是否合理,防止企业滚开滚贴,扩大风险敞口。
(三)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为关联企业,交易方式、交易合同、交易发票是否真实,防止关联企业间连续签发无贸易背景票据或者关联企业间互开互贴等投机套利行为。
(四)审查担保的有效性.对拟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保证金等进行查询,审核冻结手续办理情况,确保担保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授信审批环节
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监管政策、本行信贷政策,按照审批规则与权限,把好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关。
(二)参考前期调查、信贷资料、审查结论等,重点关注授信业务合理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还款来源可靠性。
(三)从行业、法律、市场等多方面分析业务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判断风险是否在本行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以及风险与收益是否相匹配.
第六章发放与支付
第十九条总、分行信贷监控部负责授信发放审查,业务营运部负责授信支付。
业务发起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授信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一)业务营销部门审查内容:
1.确认客户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办理业务时是否发生大的变化。
2.负责落实授信条件,组织授信业务资料,对所有授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负责使用本行制式文本,如非本行制式文本的书面材料,必须经分行或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同意.
4.与借款人签订授信合同时,应及时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保证金合同等,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并认真审核足额担保品。
5.审验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是否有效,有无逾期或不良信息,如有应暂停业务办理。
贷款卡查询信息应作为授信档案资料留存。
6.审查质押的存款、票据等来源合法性,对客户保证金来源(股东投入、自有资金、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入等)情况作重点核查,确认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总、分行信贷监控部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授信业务是否已经批准,是否为有权人审批,授信审批意见与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2.客户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审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明书、授权书、核保确认书等,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有效.核定是否需要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补充法律限制条款.
4.审查非格式文本是否经法律合规部审定,文本填项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本行合同签署的要求。
5.审查审批意见中的限制条款或监管意见是否已经落实,监管部门或本行相关部门是否有限制该客户业务的提示。
6.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最新的法律、监管要求。
7.与客户经理共同与客户完成相关质物登记手续。
8.审查业务营销部门报送的业务资料及其手续的齐全性、真实性以及填项的正确性。
9.审查是否符合授信额度限额、各业务品种使用限制、起止期限、使用余额等控制要求.
10.审查业务资料是否符合条件,授信用途是否合理、与授信审批用途是否一致,授信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11.审查是否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办法进行发放审核。
12.审查协审部门审核意见是否明确、是否同意发放、有无保留意见,授信业务审查发放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审查业务营运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13.审查是否已经落实审批意见,尤其是押品入库凭证、保证金转入通知书等是否已经落实并符合要求,票据真实性业务营运部门是否已确认,质押存单是否已冻结等。
14.审查、管理押品,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出入库保管手续,并登记押品台帐。
15.对押品台帐定期与业务营运部进行账实核对.
16.管理、收集、整理授信档案,根据授信资料清单核对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性和归档的及时性,对已结清业务的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卷宗归档。
第二十条 发放审查与授信支付还应依据监管要求和《渤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渤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本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超出存单到期日的,出质人必须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对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授信期限的设置应与足额担保的期限相匹配,授信到期日不得超过押品到期日。
第二十二条 业务营运部在足额担保品管理过程中,应及时办妥保证金冻结、存单冻结、国债登记、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查询查复等手续,并按照本行押品管理办法严格保管,防范操作风险。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营销部门对于在本行办理足额担保业务的客户,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本行《渤海银行普通客户批发授信业务贷后检查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形成《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报告》,提出风险分类初分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务营销部门应对保证金等质物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证金等质物是否出现查封、冻结、扣划等情况.总、分行信贷监控部应定期与业务营运部对押品台帐进行账实核对.检查押品价格、价值具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相应价值的押品或保证金、更换押品、处分押品等相应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业务发起部门与信贷监控部应严格按照本行《渤海银行普通客户批发授信业务贷后检查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保证金等 质物情况进行监控。
加强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信贷监控及资产分类工作,严格执行批发授信业务贷后管理要求,不得因押品足额而放松贷后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渤银风〔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资料清单
2.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
3.渤海银行足额担保批发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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