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Beijin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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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Beijing
北京市传统村落
修缮技术导则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
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
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
审查人员:
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1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合理开发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传统风貌建筑,维护建筑安全,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1.0.3传统村落的修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传统村落
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2.0.2传统风貌建筑
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之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外观质量较好,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和院落,含传统公共建筑(公建)和传统民居两类。
公建指非居住用途的建筑,一般包括堡门及寺庙、祠堂、戏台、商铺、作坊、牌坊等;民居指承载居住用途的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包括建筑及其附属的院落。
2.0.3其他建筑
指与村落内既有传统风貌建筑在形制、形态、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相协调,并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新建和风貌改善建筑。
2.0.4传统风貌
反映历史文化的环境形态、建筑形式、建造工艺和材料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局特征。
2.0.5修缮保护
在不破坏传统风貌的基础上,为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和有效利用而进行的维护、修理、整治等活动。
2.0.6功能提升
对传统村落的使用功能进行完善、提高,并使其居住及使用环境得到优化。
3基本规定
3.1修缮原则
传统村落及建筑的修缮在遵循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应本着“保存风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现存历史格局、文化传承、空间尺度、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运用传统建造方法和现代建造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改善现有传统村落及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实现当地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要求。
3.1.1村落修缮
传统村落修缮时,须尊重和保持乡村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维护街区传统风貌和延续传统村落原有的总体格局,鼓励改善基础设施,在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新建筑如配电室、公用设施须以周边建筑外观为基调且应合理布置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不得影响历史风貌的展示,不得添加原历史环境没有的仿古建筑及构筑物,如在古井上加建井亭、古碑加建碑亭、路口建牌坊、院外建影壁、路边加建汉白玉石栏等,破坏了历史真实性。
传统村落整体修缮要体现绿色、环保、安全;要与周边产业发展、社会文明、村民生活改善相结合;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1)保护完整性和延续性
应保护村落整体空间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应保护村落历史延续性,保护村落发展各个时期留存的印记;应保护村落价值的完整性,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2)保护真实性
应保护传统村落存在的真实性,不应随意修建仿古建筑、仿古街区等;应保护传统村落形态的真实性,不应没有依据地重建和仿制;应保护传统村落内涵的真实性,不应一味商业化等现象;应保护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不应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3)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应适应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的传承,并完善必要功能以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应保护原有村落和建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应随意改变传统村落和建筑的原有边界以及原有的环境风貌。
(4)新老建筑相协调
新建建筑应从建筑体量、色彩、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使传统村落的价值特色得以继承和延续。
3.1.2传统风貌建筑修缮
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宜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满足建筑外部和内部都具有传统结构和风貌。
可在不影响整体格局风貌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1)地方特色保护
修缮传统风貌建筑时,应尊重当地传统风貌建筑风格,其中举架尺度、规模、面阔进深、砖瓦砌筑方法等传统工艺须按当地传统方法进行,不应将北京城内官式建筑形制、尺度和建筑造型盲目移至传统村落,造成建设性破坏。
(2)优先利用闲置建筑
有闲置传统风貌建筑可以利用时,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利用闲置传统风貌建筑,不宜新建博物馆、陈列室、超市等公共类建筑。
(3)保护真实性
须保护以院落为核心的原有传统平面格局,庭院内不得加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须保护院落内外原有古树及花木,不得任意砍伐或摧毁;须保护原有的外部造型与构造方式,修缮时须保持原有建筑风格;须保护建筑原有外立面的风貌和细部装饰,对于墙面、屋顶、檐口、勒脚、门窗等不得改变形式、风格、色调;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修缮时宜运用传统工艺、采用本土材料。
3.1.3功能提升
(1)保护优先
当管线和设施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2)坚持低碳环保
宜采用合理的保温节能措施,优先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3.2修缮等级划分
3.2.1前期调研
在修缮设计前期阶段,应组织专业人员分别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查和评价,全面认知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调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传统村落及建筑保护修缮的重要依据。
(1)遵照本传统村落经批复的规划文件,并实地调查了解传统村落的村落环境、空间格局、街巷、设施设备情况等,调查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格局形态、传统风貌、围合度、环境绿化等,基本确定村落中建筑的分布和分类。
(2)实地调查了解传统风貌建筑的建造年代、状况、高度、风貌、功能及使用情况、建筑细部等,传统村落中其他建筑的现状和状况。
(3)搜集本乡镇的近期及长期规划、本地区相关规划等,了解传统村落的产业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3.2.2建筑评估
应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分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缮等级划分的依据,建筑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风貌建筑宜依据历史文化价值、现状整体质量、体量尺度等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整体质量应包括院落、建筑的格局完整性和建筑单体状况。
(2)现代建筑主要依据体量尺度进深、现状质量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质量应包括场地条件、危险等级、抗震性能、节能状况、设施情况等,应从修缮工程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方面综合权衡后确定修缮等级。
(3)对于传统村落中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现代建筑及构筑物,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部、刷有历史标语的围墙等,宜参照传统风貌建筑主要依据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修缮。
(4)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其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3.2.3修缮等级
应在前期调研和建筑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价值、院落格局完整程度、建筑形制及现状质量等因素,将传统村落中的建筑进行修缮等级划分,并确定其修缮要求。
详细的等级划分方法见表3-1。
表3-1修缮等级划分及修缮要求
序号
修缮
等级
划分方法
修缮要求
与《指南》对应
1
一类
修缮
具备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传统风貌建筑;村落中有威望的名人故居;或格局完整并且房屋保存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
应遵循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采用新材料
传统风貌建筑
2
二类
修缮
传统院落格局基本完整,建筑形制完整;体量、尺度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但房屋破损严重
可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修缮保存原风貌,适当采用新材料
3
三类
修缮
体量、尺度、进深已无法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且房屋破损严重的传统风貌建筑;质量较差的现代建筑
宜进行建筑更新,可按现代农村房屋要求建造,但外观须符合传统村落房屋式样
其他建筑
4
四类
修缮
质量较好的现代建筑
宜进行建筑风貌改善
注:
1.《指南》指《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设计指南》(市规划国土委发〔2016〕22号)。
2.质量较差的现代建筑是指:
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Ceu级或Deu级;或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Beu级但修缮实施的技术经济性很差;体量、尺度、进深无法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的现代建筑。
3.3修缮基本程序
传统村落修缮,宜包括保护性规划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归档五个阶段,见图3-1。
3.3.1规划与立项
保护性规划与立项阶段,传统村落的修缮规划和概算计划应得到批复,传统村落修缮开发模式应得到确认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3.3.2设计
设计阶段,宜包括前期调研、环境街巷设施设计、建筑评估和修缮等级划分、建筑的查勘鉴定、建筑修缮设计、设计方案审定工作,设计阶段应确定传统村落修缮的详细预算,传统村落的修缮设计方案宜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且宜征求村落实际居住使用者的意见,应确认设计方案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要求和村落实际情况。
(1)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查勘鉴定宜采用无损方法,避免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破坏。
(2)环境街巷设施设计准备时应对现状进行详尽的调研勘察,包括街巷环境的保存现状及形制、布局等,必要时宜绘制一些建筑或街巷空间的测绘图纸等。
3.3.3修缮施工
修缮施工前,宜先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修缮协调专项方案、安全与环保专项方案,各方案应经相关专家审定。
修缮施工应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传统村落水系、环境的永久性污染、传统风貌的永久性破坏等。
3.3.4验收
传统村落的修缮验收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传统村落村民代表等应参加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时,宜邀请设计方案审定专家、施工方案审定专家参与。
3.3.5资料归档
传统村落修缮的规划资料、设计资料、竣工资料等应进行归档,作为传统村落后期保护、维护的重要依据。
图3-1传统村落修缮的基本程序
4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
4.1村落周围环境控制
4.1.1村落整体环境
(1)应准确认知传统村落的选址意图与科学利用自然、借助自然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规划理念,保护传统村落所依存的自然环境。
(2)应保护传统村落总体形态与天际轮廓线,保护以山形地势、水系田园为依托的格局,以及各景观廊道上包括透景、对景、借景在内的多元景观视野。
严格限控新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体量与高度,确保观景视线开阔通畅。
(3)应遵循上位总体规划及保护规划的要求,限制村落自发式蔓延发展。
村落内应积极对弃置地进行挖潜、整合,做到既充分合理利用建设用地和空间,又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
(4)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过高过大,禁止在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上标新立异,喧宾夺主;禁止为求路网通畅、平直而破坏地形地貌;禁止在村落内建设影响传统风貌的建筑群体。
4.1.2村落格局
(1)应保护突显村落特点的标志性部位,如应对已淤堵的护城河、城壕进行疏浚,可对倒塌、残破的堡墙进行修补、加固,可对已缺失的堡墙地段进行整理,给出基址标示等。
(2)应延续传统村落格局,禁止在村落内大填大挖,改造道路和水系,破坏地形与地势,生硬布置建筑组群。
严格保护原有建筑群落布局及地形地貌,禁止生搬硬套中轴线、放射形等几何图形的建筑布局及道路网络。
(3)严禁过境道路和机动车道穿越核心保护范围。
现状穿越的,应在不影响为核心保护范围服务的基础上改道绕行。
交通条件的改善,不得以破坏原有街巷的格局和肌理为代价,也不得破坏和随意动迁其它传统风貌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必要时可利用外部空间或地下空间予以缓解。
4.2街巷
(1)须保护传统村落街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街巷原有走向和空间尺度,禁止随意改变其标高、长度、宽度和材质。
(2)须保护沿街建筑界面和天际轮廓线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控制沿街建筑的形式、高度、色彩和材质。
对不符合整体风貌的建筑须予以整治或拆除,并须对街巷两侧建筑的比例、尺度、外形特征、色彩、质感、细部设计等进行协调控制。
(3)街巷空间应保留乡土气息,对已破坏的街巷格局可适度恢复,通过转折、对景、借景等手法丰富街巷空间,并宜采取适当的绿化形式和小品,美化街巷环境。
(4)街巷铺装应采用当地传统做法,铺砌方式应古朴自然。
在街巷转折处,宜对铺砌方式做适当的强调和处理,起到引导与提示的作用。
4.3景观要素
4.3.1历史要素保护
(1)应保护构成传统村落整体环境的山、水、林、田、湖,以及村内的池塘、码头、古桥、河道、古井、墙垣、涵洞、古树名木、集中休闲场所等环境要素及与整体村落的依存关系。
梳理整合、利用历史环境要素,并宜保护与民俗礼仪、节日庆典、戏曲武术和手工技艺、文化活动等密切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重要的堡墙、门楼、牌坊、碑亭等人工环境要素,凡有缺失或破损,均宜按原样完整修复。
景观设施应造型简洁,材料和色彩的选择宜具备可识别性,并与环境协调。
(3)须保护村落与水系原有的关系,不得随意破坏地形、断水截流、改变水系。
加强村落水系的管理,加强对经营性场所的排污监督,不得从河渠中大量抽水作为内部生活或经营用水。
保护河岸环境及公共滨水空间,防止垃圾、污水等污染水体。
4.3.2绿化景观
(1)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严格落实日常养护管理措施,适当增加避雷设施及围栏、支撑等保护措施,加强有害生物防控,组织开展衰弱濒危古树名木抢救扶壮,防止人为损伤。
(2)应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结合传统村落特征,充分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地和边角地带空间进行绿化,达到垂直挂绿、阶梯层绿、见缝插绿的效果,并应积极进行经济化利用和绿化美化建设。
(3)绿化配置应生态自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宜优先选用本地植被品种(如银杏、国槐、梧桐、榆树、玉兰、柳树等),选择病虫害少、抗旱性强、易于管理的树种,同时考虑观赏植物与经济作物并举。
(4)植物配置应符合自然法则规律,保护利用现有植被,对植物的树形、花色、叶色、枝条、果实等进行搭配,并应注意色彩设计。
4.3.3标识系统
(1)应完善传统村落的标识系统,规范街道门牌。
指示牌的设计应清晰、简明,造型、色彩、材料等方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标识介绍牌应设置于村庄入口、村民广场、村委会入口等人流较集中的地方。
(2)应兼顾传统风貌的保护要求和当今生产生活发展的需求,统筹做好包括村落门户、道路交叉口、公共广场、步行商业街、中心绿地以及霓虹灯广告、建筑小品等在内的环境标识设计。
(3)户外标识、招牌、广告等设施,均不得遮挡景观视线、破坏建筑空间环境,确需设置的,须尽量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相结合,统筹安排定位,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因地制宜地设计其造型、尺度、图案、色彩等,不得喧宾夺主。
4.4村落功能提升
(1)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气候特征,在尊重传统村落原有历史肌理的基础上,从选址、空间格局、历史街巷改造、村落风貌、景观打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功能提升等需求,调整功能分区,使各功能部分有机融合。
(2)宜采用多种方式恢复或标识部分已消失的传统文化场所,以物质空间为载体,加强与非物质文化的有机结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扩大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3)应充分协调产业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关系,做好产业功能定位,可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以休闲观光、文化体验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文化旅游。
4.5公共服务设施
(1)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村落原有格局,其造型、体量、比例、尺度和色彩均应与周边历史环境协调,并确保其安全适用。
(2)应优先利用村落既有的公共设施或改造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可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其进行功能的改造和完善,但需控制成本避免浪费。
应注意保留和改造现存具有传统民俗特色的公建项目,如茶馆、酒楼、戏台、书场等,积极予以合理利用。
(3)为保持村落整体景观节点的传统风貌,禁止实施与村落体量、风貌等不符的改造项目,不得将大型旅游接待与服务设施等生硬嫁接到传统村落内。
(4)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续、环保的要求,新能源、新技术的使用应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应优先选用新型、小型化的公用设施。
4.6基础设施
(1)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破坏传统格局,须符合传统村落风貌控制要求,符合规划对设施尺度和规模的控制要求,减少建设投资的浪费。
(2)在保护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宜对村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供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厨房能源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在不影响传统村落风貌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宜优化各种管线设置。
(3)各类设施的构筑物及管线应因地制宜,管线的布置应充分利用规划保留的道路系统,并结合暗渠、屋檐、院墙尽可能采取隐蔽敷设,不能隐蔽的设施及管线应在颜色、形式和风格上进行设计使其与村落整体风貌保持一致,燃气设施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4)坚持共建统筹的要求,室外管线应与道路改造统筹实施,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线与建筑间应预留足够的水平距离。
暗敷管线须有合理的埋置深度,避免管线直接穿越建筑。
入户的电缆线路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禁止私自乱拉接线。
村庄级管线预留入户接口。
(5)对保护区范围内已经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应进行彻底清除,同时应将产生这些污染的源头(工厂、企业)迁出保护区。
(6)对有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侵袭潜在危险的传统村落,应进行防洪工程设计,对依山建设的传统风貌建筑重点进行灾害排查,采取的防护措施应尽量隐蔽或与风貌相协调。
(7)优先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平原传统村落采暖和厨房用能应实现“无煤化”,山区传统村落应采用能源清洁化技术。
各类管网的敷设应根据功能布局和街巷空间统筹安排。
(8)对传统村落修缮应保证具备完善的水务基础设施,实现自来水供水,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9)传统村落宜具备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体系。
村落内河道水系行洪能力丧失或降低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无法修复时可人工另辟河道,宜保留原河道历史价值。
5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
5.1分类修缮保护要点
(1)须落实保护主体与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的改善,力求恢复原有风貌,不得改建、拆除及任意加建;修复外观时必须按原址、原样进行,不得改变原有的结构、层数、朝向及材料做法;对于必要的恢复、维修、加固及增添基础等须有详细设计。
(2)公建类传统风貌建筑,宜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进行修缮,可进行适当改造以符合现代功能的需要,改造之前应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3)民居类传统风貌建筑,须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和环境改善,不得擅自拆毁与破坏;可在院落和建筑的内部增添基础设施及为满足生活需求进行必要的改造,但尽量隐蔽新材料、新设施;院落和建筑的外观宜保持传统的体量、尺度、造型、风貌及装修,采用传统的材料与色调。
(4)对进行二类修缮的传统风貌建筑,可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宜依据传统形式、采用传统材料,并应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5.2公共建筑修缮
传统村落的堡门及寺庙、祠堂、戏台、商铺、作坊、牌坊等,是村落重要的标志形象和文化特征的节点,是承载传统村落公共活动的场所,这些公共建筑的保护修缮宜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进行。
(1)须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其安全性,不得在规模与层数上进行扩建和加建。
(2)传统村落入口处不宜新建牌坊和门楼,不得出现平顶门楼等简陋形式。
(3)已有的公建类传统风貌建筑可根据当代用途进行功能置换,并增加相应的设施。
1)可作为旅游景点、旅游接待用房、村落管理用房,但不得用作餐馆和农家乐等涉及用火的建筑空间。
2)公建的室内地面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可使用现代材料铺砌,宜采用色彩饱和度较低的灰色系。
5.3民居建筑修缮
5.3.1入口及门楼
村落内民居的入口及门楼在建筑与立面上占据重要地位,为体现传统村落朴实、端庄的整体风貌,遵循造型丰富而不繁琐的原则,不宜在入口及门楼上作过多的装饰。
(1)民居入口大门的修缮,宜按原形式进行。
如果入口大门完全塌落或破坏较为严重时,宜选用三种较为典型的形式:
蛮子门、如意门与随墙门,不得出现更高等级的广亮大门和金柱大门形式。
(2)民居入口大门的修缮,可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工艺,在体量、尺度、色彩、形式和符号五个方面参照传统样式并可相应简化,不得出现大体量、红色柱身及彩画和两层通高形式的大门,亦不得出现江南、西方等建筑的样式、符号和装饰。
(3)入口影壁设置不宜过大,过分装饰,色彩过于艳丽。
5.3.2院落地坪
(1)不得采用色彩饱和度与对比度高的现代铺设材料。
(2)可选用石板、块石、条石、青砖或瓦片等乡土材料采取渗水的传统铺砌方式。
(3)院内原有铺装等遗存,应予以保留。
5.3.3院落围墙
院落围墙须加强维修、保护,以防继续损坏,在修缮与翻建中宜采用传统的材料与色调。
(1)对于现存的土坯墙与夯土墙,在用现代技术措施提高其稳定性的同时,外表可用草泥抹灰、石灰粉刷加以保护,以防雨水冲刷。
(2)院落围墙宜采用空心砖或石块砌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并增设砖柱以提高墙体的稳定性。
(3)墙体色彩须符合村落风貌,以砖本色或青灰色为基调,不得自行粉刷为其他颜色。
5.3.4平面布局
民居建筑修缮与翻建宜采取合院的布局形式,不得采用院落内独立多层楼房的平面布局形式,亦不得采取无院落的行列式平面布局形式。
二类修缮的民居建筑在开间和进深方向上尺寸规模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增加。
(1)民居建筑修缮与翻建,宜因地制宜。
如果原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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