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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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发实施细则
吉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计生委第十号),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本实施细则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随访服务和社会营销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省、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街)计生办负责辖区内药具管理工作。
设立省、市、县(区)、乡(镇、街)、村(社区)、屯(居民小组、驻街单位)六级药具发放网络。
第九条市(州)药具管理站是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同级计生委授予的药具供应和管理职能。
应设计划统计、技术指导、财务管理、质量检查、库房管理等岗位。
其中,必须具有1名以上医(药)学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它业务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会计和计划统计不能兼职。
有条件的县(市、区)药具管理站可以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建制。
应具有2至3名业务人员。
其中,必须具有1名医(药)学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它业务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没有独立建药具站的城区,要设有专职药具管理人员。
乡(镇、街)设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为高中以上。
村(社区)设有兼职药具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
城区党政机关实行避孕药具直供,省、市、区级党政机关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发放供应。
企事业单位设置兼职药具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职工使用药具需求计划的上报和药具发放。
第十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定全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的订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
(四)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五)指导市(州)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六)对省直党政机关进行药具发放和管理服务;
(七)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的社会营销。
第十一条市(州)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五)对市(州)党政机关进行药具发放和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乡(镇、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
(六)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随访汇总表;
(七)对县级党政机关进行药具发放和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业务管理全面实行微机化。
及时上报各种药具报表;
(四)组织做好药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正确指导群众知情选择避孕药具。
(五)对使用药具失败者进行回访,及时上报药具失败报告单;
(六)定期对村级药具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村(社区)药具管理人员职责:
1、随时掌握本村使用药具人员的变化情况;
2、每月及时请领和发放药具,并将药具送到本人;
3、及时准确填写并上报药具统计月报告单;
4、对服用避孕药的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5、及时上报使用药具失败人员情况,并填写上报失败报告单;
6、宣传普及药具知识,指导群众知情选择、科学使用避孕药具。
第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基础建设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设有专用药具库房。
市(州)库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30平方米,乡(镇、街)设有药具室(柜),村(社区)设有药具柜(箱)。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的库房内设有药具货架、温度计、湿度计、色标牌、防火用具、窗帘、通风等设备。
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有档案柜、样品柜和相应的宣传、培训设备。
乡(镇、街)有专(兼)用药具室、宣传板,村(社区)有服务室、宣传板或宣传挂图。
第二十条市(州)配有运输车辆(如果没有运输车辆必须有足额的运输经费)。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乡(镇、街)药具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药具基础资料管理:
(一)市(州)药具工作年初有工作计划,年末有工作总结,年度有培训计划、专项调研报告。
(二)县(市、区)药具工作年初有工作计划,年末有工作总结,年度有培训计划、避孕药具使用情况汇总表等资料。
(三)乡(镇、街)药具管理工作做到“七有”:
1、药具柜中备足备齐使用对象所需的药具(含辅助药)。
2、有目标管理责任书,包括县(市、区)药具站与乡(镇、街)、乡(镇、街)与村级签定的两级责任书。
3、有药具使用情况季报表。
4、有药具调入调出明细帐(药具保管帐)。
5、有培训教案和试卷。
6、有药具知识宣传品和宣传资料;
7、有使用避孕药随访汇总表。
(四)村级药具管理工作要求做到“五有”:
1、药具柜(箱)中备足备齐使用对象所需的药具(含辅助药)。
2、有药具使用情况月报告单。
3、有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服务薄、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随访表和随访汇总表。
4、有药具知识宣传品和宣传资料。
5、有使用药具失败报告单。
(五)社区药具管理工作要求做到“三有”:
1、药具柜(箱)中备足备齐使用对象所需的药具(含辅助药)。
2、有药具使用情况变化报告单。
3、有药具发放册。
第二十三条各级药具管理站实行资料保管档案化,做到分期、分类保存,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药具管理站建立站长责任制、药管员岗位责任制、计划调拨和统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仓储保管制度、药具发放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及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
乡(镇、街)、村(社区)药具管理工作可以建立一项综合管理制度。
第四章计划统计
第二十五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品种齐全、库存适量、杜绝浪费、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求、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逐级上报,省站汇总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
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时间:
(一)村(社区)每月5日向乡(街道)上报药具使用情况报告单。
(二)乡级每季次月8日向县级上报药具使用和发放情况报表。
(三)县级和市(州)级分上半年和全年向上一级报送药具使用人数和药具进出存统计报表。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建立经费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提出分配方案,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各级药管人员要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具体规定参考吉林省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七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推广药具新技术、新产品及做好药具使用效果汇总分析,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跟踪随访:
(一)市(州)药具管理机构对基层的药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使用药具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特殊症状。
(二)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使用药具失败的育龄群众进行重点回访,做好药具知识的宣传辅导,处理疑难问题。
(三)乡(镇、街)药管员对药具失败者回访率达到100%。
(四)村药管员对新服用避孕药的育龄妇女前三个月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对长期口服避孕药的育龄妇女每季进行一次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五)社区药管员在每月发放药具时,指导群众科学选择、合理使用药具,及时询问使用效果。
第四十二条队伍培训本着上级对下级层层培训的原则,考试合格发岗位培训证。
第四十三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库房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州)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药具入库时,须经保管员查验后,及时填写入库单和回执单。
按批号登记跟踪,如发现问题立即向站长反应,及时解决。
县(市、区)、乡(镇、街)药具入库(柜)时要凭上一级药具调拨单,查验后入库、记帐。
第四十五条药具出库,要根据基层上报的需求计划,经计划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四十六条市(州)药具库存周转量为(3-6)个月;县(市、区)为(1-4)月,乡(镇、街)为(1-2)个月,村(社区)为1个月。
第四十七条药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
(一)建立库存药具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按实际库房情况,做到分类摆放,先进先出,定期盘点;
(三)保持通风良好,干湿度适宜;
(四)保持药具库内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杂物、无“四害”。
第四十八条要求统一使用“保管帐”的帐本,要做到帐目清楚、帐面整洁。
第九章避孕药具优质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药具管理部门开展优质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在育龄群众的整个育龄期内,为其提供科学、规范、安全、及时的避孕节育服务。
第五十条开展药具优质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及措施:
(一)必备条件
1、能够提供足够的避孕方法;
2、能够介绍避孕知识和服务内容
3、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4、能够做到周密的跟踪服务;
5、能够提供多功能服务。
(二)保证措施
1、加强管理。
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规范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和发放程序,规范各种统计报表和帐册,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上门访视。
2、热情服务。
做到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状况,帮助解决避孕节育方面的困难,提供优质的避孕药具,定期向服务对象公布本辖区的服务项目,定期征求服务对象对药具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具管理工作公开承诺服务内容:
市(州)药具站:
1、保证按基层年度计划需求及时调拨并免费送药具到门,有偿提供高档次药具。
2、保证妥善处理好基层育龄群众对使用药具避孕所遇到的求助。
3、保证有效地开展药具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
4、保证及时协调指导解决基层药具管理和服务中实际问题。
5、及时贯彻、传达上级有关精神,使各级做到政策清、方向明
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
1、按基层计划需要调拨药具到位。
2、处理育龄群众对使用药具避孕遇到问题的求助到位。
3、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到位。
4、对乡(镇、街)药管员培训到位。
5、指导解决药具管理服务中的实际问题到位。
乡(镇、街)药具管理人员:
1、保证按时向村、社区、驻街单位免费发放药具;
2、做到对村、社区、驻街单位药具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面达到100%;
3、做到热情、耐心解答育龄群众对药具知识和有关问题的咨询;
4、做到对使用药具有副反应的重点户定期跟踪随访、科学指导;
5、做到及时反馈使用药具群众的需求,并为使用药具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服务。
村级药具管理人员:
1、保证将药具及时、足量、免费送到每位使用药具的育龄群众手中。
2、做到随时向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知识及避孕节育知识,使每位使用药具妇女掌握三种以上避孕方法,帮助群众知情选择。
3、做到帮助群众知情选择药具、科学使用药具。
4、做到及时登门随访指导,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5、做到及时反馈使用药具群众的需求,并为群众提供相应的生殖保健服务,维护使用药具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个人情况保密。
社区药具管理人员:
1、保证随时为社区内使用药具育龄群众免费定量发放药具。
2、做到为社区内群众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对长期使用药具群众进行药具知识的培训。
3、做到帮助群众知情选择药具、科学使用药具。
4、保证发放药具同时,对使用药具情况进行随访,及时正确处理使用药具出现的副反应。
5、做到及时向上级反馈使用药具群众的需求,维护使用药具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个人情况保密。
第十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对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监督。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六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五十八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药具管理部门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罚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吉林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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