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五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统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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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五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我院五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李峰
2000年至今年10月份,我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连年大幅上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工作。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
实践表明,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值得探讨、改革和完善之处。
一、附带民事诉讼基本情况
1、自2000年以来,随着刑事案件结案量的上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自2002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激增之后,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量13%左右。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
表一: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量
年份
结案数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刑事案件
1304
1515
1485
1444
1667
1640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79
85
159
190
215
205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比重
6.06%
5.61%
10.71%
13.16%
12.90%
12.50%
注:
(1)2005年数据截至10月份,以下同;
(2)案件数指的是结案数,以下同。
2、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论上讲许多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刑事案由均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但2000年以来审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基本上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而且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约有95%以上的案由集中在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这三类案件中,此三类案件的增多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的数量逐渐接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这三类案件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生长点,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此三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率越来越高。
表二:
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刑事案件
1304
1515
1485
1444
1667
1640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
79
85
159
190
215
205
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B)
213
220
265
243
271
228
接近率(A:
B)
37.09%
38.64%
60.00%
78.19%
79.43%
89.91%
3、自2000年以来,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2002年出现了剧增现象,之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年增长率趋于放缓,但仍然在13%以上。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保持上升势头的原因,从数据上看主要是由于刑事案件年结案量表现出很强的上升势头,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在近年来也呈大幅上升趋势,而且如表三所见,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数量接近率呈快速增长趋势(至今已接近80%)。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调解民事赔偿已不再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占有重要比例,而且今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表三:
附带民事诉讼变化趋势
年分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刑事案件增长率
4.49%
16.18%
-1.98%
-2.76%
15.44%
-1.62%
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增长率
16.39%
3.29%
20.45%
-8.30%
11.52%
-15.87%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增长率
-4.82%
7.59%
87.06%
19.50%
13.16%
-4.65%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比重
6.06%
5.61%
10.71%
13.16%
12.90%
12.50%
4、就考察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主要包含二个层面:
(1)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基本上是公民,未见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空间和积极性逐渐缩小;
(2)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由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相对较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只有少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三类即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加害人和对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承担雇主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从案件趋势上看,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将刑事案件被告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挂靠单位、被告人雇主或者所在单位、保险公司等一并起诉的情况越来越多。
5、从诉讼类型(公诉与自诉)来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比例远高于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二者的差距在70个百分点左右。
主要原因在于:
(1)相对而言,公诉案件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相对较少,而自诉案件的案由基本集中在故意伤害方面且以故意伤害罪提起的自诉基本都附带民事诉讼;
(2)自诉案件的往往是在自诉人与被告人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起的,即自诉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紧密联系,刑事起诉权与民事起诉权都集中于自诉人,而公诉案件的刑事起诉权与民事起诉权相分离,被告人与被害人赔偿协议的达成与履行不会阻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3)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往往是与自诉案件一并提起的,而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都滞后于刑事案件立案,而且实践中存在着司法机关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向其告知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以及被害人未能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表四:
附带民事诉讼在公诉、自诉案件中的比例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刑事案件
1485
1444
1667
1640
公诉案件
1449
1418
1625
1610
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
129
169
179
178
自诉案件
36
26
42
30
附带民事诉讼自诉案件
30
21
36
27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率
8.90%
11.92%
11.02%
11.06%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率
83.33%
80.77%
85.71%
90.00%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受附带民事诉讼流程管理方面的限制,我们难以就2000年以来的全部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予以统计分析,以下仅通过随机抽取2003年至2005年结案的120件附带民事案件就相关审理情况作抽样分析。
1、从审理程序上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适用普通程序为主,约占59.17%,简易程序适用率约为37.50%。
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比,2003年以来刑事案件审理以简易程序为主,简易程序率已达55.00%左右。
造成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适用程序简普比例相反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多数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就人身损害进行鉴定,决定了审判人员客观上无法在刑事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附带民事诉讼,因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为防止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极易出现的过分延迟造成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传普通程序的发生,审判人员主观上对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也不倾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从结案方式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以和解撤诉、调解结案的方式为主,比例达到70.83%,其中,和解撤诉率为65.00%,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结案方式中,判决结案的比例相对较小,仅为29.17%。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希望挽回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或其家属也希望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刑事部分酌情从轻的可能,因此,一旦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方基本上都能即时给付且原告方愿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考虑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到位率较低,为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权利,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审判人员倾向于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
3、从审理方式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分开审理已经成为审理的常规方式,约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94.17%,其中先民后刑占70.83%,先刑后民占23.33%,而法律设定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常规方式即刑事与附带民事同时审理的仅占5.83%。
可以说,与法律设定相反,刑民分开审理成为司法实践的常规形式而刑民同时审理反成为司法实践的例外。
造成司法实践与法律设定相背离的主要原因在于为提高刑事案件审理效率,特别是在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人员为了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避免弱化简化审提高庭审效率的功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倾向于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即力争以先民后刑的方式处理附带民事部分,所以,对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对确实因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案情较为复杂、容易激化的附带民事诉讼采取与刑事部分分开审理即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附带民事部分,所以,对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不可能与刑事部一并审理,除此而外,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或者能够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比例相对较小,不足6%。
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分析
从发展趋势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然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给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依然会持续加大,这对日益紧张的刑事审判资源配置是极大的挑战。
目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尚存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之处。
(一)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程序和流程管理问题
从有关规定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但因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的任一阶段提起,而且对刑事部分立案前记录在案的被害人赔偿要求也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故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承担部门存在复杂之处。
理论上讲应当按照立审分离原则,将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工作统一交立案庭,以保证立案审查标准的公开性和一致性,因此,对刑事部分立案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由业务庭交由立案庭审查立案,但在实践中,交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如果将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概交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势必要同时移送刑事案卷,这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影响了刑事部分的审理效率。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按照分工负责、便利诉讼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刑事部分起诉时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而对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应由业务庭进行立案审查后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完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法律程序,如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向原告人及被告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确定举证期限,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在合议庭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但从实际情况看,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无法做到这一点,审理程序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比如,受审限制约难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也难以适用证据交换、公告送达等方面的规定,被告人的答辩期间的确定具有任意性,对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缺乏统一明确的告知、指导程序等等。
由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与同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审理程序的差异过大,有损诉讼程序的明确性和统一性。
我们建议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实际出发,将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加以健全和完善,就相关程序问题单独做出规定,以解决目前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适用上的混乱。
(三)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范围的确定问题
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的调解程序,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愈来愈普遍,近亲属范围的确定也就越来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种意见认为从法律适用位阶顺序来看,应当首先适用刑诉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排斥民事法律关于近亲属规定的适用,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有些刑事案件中死亡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系扶养被害人或被害人生前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被害人的死亡也会给他们带来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人理应对此作出赔偿,故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法律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便利诉讼,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权加以限制和剥夺之意,故应当在界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问题上准用民事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四)共同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确定问题
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一审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否以前案被告人为共同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局限于当前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也应当包括前案中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前案被告人不属于后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围,况且,前案审理时法院一般都会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味着放弃对前案被告人的追偿权利,因此在后案中不应将前案被告人列为共同被告人。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审理中的刑事部分的被告人及其行为为核心和基础进行的,前案一审判决宣告后,再对该案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予以确定已经失去附带的基础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对前案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附带民事赔偿未得到执行或部分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未执行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确定被告人赔偿责任时,需否一并确定前案被告人对未执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表述在判决主文中。
我们认为,从便利执行和防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额外赔偿的意义上讲,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前案被告人与后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追加确认前案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问题
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高达80%左右,但自诉人往往举证能力有限通常不能独立完成举证责任,有的自诉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时,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值得探讨。
自诉案件移送公安侦查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自诉人在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我们认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表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自诉人基于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不符合“有事实根据”的这一诉之要件,法院应当在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向自诉人释明,自诉人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二是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对审理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因自诉人指控犯罪事实无法由其提供的证据证实,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就缺去了“有事实根据”这一诉之要件,故应当告知自诉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坚持不撤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六)刑民普遍分开审理及先民后刑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以刑民一并审理为原则,以刑民分开审理为例外。
从程序法理论上讲,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建立在刑事诉讼的审理基础之上,即在刑民分开审理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刑后民的形式,以此也可以避免先行结束的附带民事诉讼与拖后审理的刑事部分在事实认定、责任认定上产生冲突。
但从司法统计来看,司法实践中普遍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审理,并且,先民后刑已成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已占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70%以上。
如何看待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及理论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呢?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刑民分开审理为常规,以先民后刑形式为主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其客观基础,具有合理性。
如前述司法统计表明,70%左右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和解撤诉、调解的形式结案的,和解撤诉的比例高达65%,这表明大多数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可以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对这部分案件没有必要再经过庭审程序,相反先民后刑的结案方式一方面能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迅速合理的补偿而不必再增加当事人额外的诉讼费用减少各方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获得酌情从轻的可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
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而言,先民后刑的方式能够避免附带民事诉讼进入庭审环节可能造成的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及简化审程序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参与而难以适用等情况的发生,即先民后刑的方式不仅省却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环节而且降低了刑事部分两简程序无效适用的风险,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综合各方面因素看,先民后刑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利,促进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值得肯定和推广,建议考虑以此为基础建立附带民事诉讼速裁机制。
除前述70%左右以先民后刑方式结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外,剩余的30%左右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23%左右的案件因为涉及到需要补充证据、鉴定或者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容易激化等因素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审理,不得不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
实践中,只有不足6%的案件存在与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的必要和可能。
因此,刑民分开审理具有客观合理性,由此可以考虑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审理制度,即将不能和解撤诉或者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因为后于刑事部分审理的附带民事部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已无影响,无异于纯粹的民事案件,而且这样做一方面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而且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更具专业性、更利于提高审理效率和保持法律适用的同一性。
(作者单位:
刑庭)
(责任编辑: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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