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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突设施及防突措施
第一章矿井防突设施及防突措施
一、矿井防突设施
我矿目前采用的安全防突设施主要有:
压风自救系统、隔爆水棚、化学氧自救器、密闭墙、防逆风装置、安全硐室和反向风门等。
二、矿井防突措施:
我矿区域防突措施主要是开采解放层、预抽煤层瓦斯,即采用在工作面上、下付巷施工本煤层交叉钻孔和顶板岩石钻孔以及上隅角埋管抽放等方式进行瓦斯抽放和瓦斯综合治理。
我矿的局部防突措施是在煤巷掘进工作面主要采用超前排放钻孔、浅孔注水、浅孔快速抽放、边掘边抽。
超前排放钻孔孔深根据《防突细则》确定,每循环排放钻孔深度保持10米的超前距,严禁超掘。
超前排放钻孔排放范围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8米。
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中压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
对岩巷掘进工作面由技术部门负责安排定期或不定期施工地质钻孔对地质资料进行验证,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揭煤层现象的发生。
三、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手段主要采用钻屑指标法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分别定为:
钻屑解吸值△h2:
200pa,钻屑量Sm:
6kg/m,瓦斯涌出初速度qm:
3L/min,三个指标任何一个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指标,即判定为有突出危险性。
四、安全防护措施
我矿目前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
远距离放炮、压风自救系
统、隔离式自救器、安全硐室和反向风门等。
采用远距离放炮时,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有人作业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地点距放炮工作面300m以上、有压风自救装置的地方或避难硐室内,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所有入井人员都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第四章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
效果检验的规定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1条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推进前方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条在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应分别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和矿总工程师或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区域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
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3条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登封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域内,根据煤层的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20~5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4条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有效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突出危险区内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进行采掘作业之前,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立即执行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规定
第5条矿技术科(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供矿井开拓地区和生产准备地区的地质资料,掌握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规律。
根据已开采区和煤巷掘后掌握的煤层厚度变化,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的变化与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突出预兆、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突出点等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
可依据瓦斯地质图,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在划分突出危险区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下水平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的构造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3.未划定的其它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图1用瓦斯地质统计法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水平或上部采区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5-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第6条矿井在新水平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煤层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应由登封市煤炭局与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准单位批准。
第7条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岩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2.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3.将两个测压孔所得的坚固性系数最小值加以平均作为煤层软分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4.将坚固性系数最小的两个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
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可按下列两个综合指标判断,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区域应确定为突出危险区。
D=(0.0075H/f-3)(P-0.74)
(1)
K=△P/f
(2)
式中:
D-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H-开采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两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煤层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f-软分层煤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综合指标D、K的突出临界指标值应根据新丰矿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下表所列的临界值,确定区域突出危险性。
表1用综合指标D和K预测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的临界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D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
0.25
20
注:
1.如果D=(0.0075H/f-3)(P-0.74)式中两个括号内计算值都为负时,则不论D值大小,都为突出威胁区域;
2.地质勘探和新井建设时期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时,突出威胁视为无突出危险煤层。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规定
第8条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予兆。
第9条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第10条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可按本防突方案第7条规定进行。
第11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10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钻孔,以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1.5m~3m以外,至少打3个直径为42~75mm的预测钻孔,深度应进入煤层垂距2m以上(石门中间一个孔,两侧各一个孔)。
在钻孔进入煤层时,用1~3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
瓦斯解吸指标(△h2或K1)。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表
煤别
钻屑解吸指标临界值
Δh2
(Pa)
K1
(ml/g.mim1/2)
干煤
200
0.5
湿煤
160
0.4
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按下表3填写石门掲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记录表。
表3
石门名称
煤层
测定日期
年月日
钻孔编号
钻孔深度(米)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mL/g·min1/2)
⊿h2(Pa)
备注
突出危险结论
总工程师批示
通风科(区)长
地测科长
预测人员
第12条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附图2)
1.复合指标法;2.R值指标法;
3.钻屑指标法;4.三参数指标法;
5.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图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布置图
1-煤层巷道;2-钻孔;3-封孔器;4-瓦斯排放管;5-测量室
第13条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掘进工作面的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邦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mm,深度为10米以上钻孔;
2.用专门封孔器封孔,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1m;
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打完钻后2min内完成;
4.突出危险临界值qm,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4中的规定执行。
当实测的q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m时,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实测q值小于临界值q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4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临界值qm
煤的挥发份Vdaf(%)
5-15
15-20
20-30
〉30
qm(l/min)
5.0
4.5
4.0
4.5
5.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个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少于5m预测超前距。
第14条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mm,深10m的钻孔。
一个钻孔位于工作面中部,平行于掘进方向,其它钻孔的终点应位于巷道轮廊线外8m处(如图3);
图3R值指标法钻孔布置图
1-巷道;2-钻孔;
2.钻孔每打1m,测定一次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m,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和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按下式确定R值:
R=(Smax-1.8)(qmax-4)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1/m;
q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1/m·min。
3.突出危险的临界值Rm,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取Rm=6,当任何一个钻孔中R<R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R为负值或0时,应用公式中的单项指标(取公式中的正值项)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4.采用R值指标法,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15条采用钻屑指标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42mm、孔深10m的钻孔,钻孔布置第14条规定相同;
2.钻孔每打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
根据每个钻孔沿孔长每米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5的规定执行。
实测得到的任一项指标Smax值、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5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h2
最大钻屑量Smax
K1
危险性
Pa
Kg/m
L/m
mL/g·min1/2
≥200
≥6
≥5.4
≥0.5
突出危险工作面
<200
<6
<5.4
<0.5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每个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少于5m的预测超前距。
第16条采用三参数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布置3个直径为42mm、深度10m的钻孔。
中间孔平行于掘进工作面方向、两侧孔距巷帮0.3~0.5m,终孔应控制巷帮轮廓线外8m,如图4所示;
图4 三参数法钻孔布置示意图
2.预测孔每钻进2m测定一次钻屑量S、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测定位置:
两侧孔为2、4、6、8、10m处,中心孔为3、5、7、9m处;
3.三个预测孔中,任何一个预测孔的任何一个测定深度的单项参数超过或等于临界值时,判定该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4.三参数(S、△h2、q)各自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6的规定执行;
表6三参数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钻屑量S
(kg/m)
钻屑瓦斯解吸量△h2
(Pa)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l/min)
危险性
≥6
≥200
≥5
突出危险工作面
<6
<200
<5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5.采用三参数指标预测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少于5m的预测超前距。
第17条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5~10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不得小于10m。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少于5m预测超前距。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18条预抽煤层瓦斯后,在采掘作业前必须对预抽瓦斯防突效果按本措施第16条的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若检验指标超过或等于临界值时,必须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时,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但检验孔必须留有不少于5m的检验超前距。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19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按本措施第16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孔数为4个(石门中间一个孔、顶或底一个孔、两侧各一个孔)。
孔深为钻孔进入煤层垂距3m以上。
检验孔应位于措施孔之间,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孔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必须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时,方可揭煤。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20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需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方法与预测方法相同。
如果未进行预测,可按本措施第1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布置在措施孔中间,或距措施孔不小于0.4m,检验孔深度应小于措施孔深度。
若检验指标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措施无效,必须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措施有效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
检验孔应留有不少于5m检验超前距。
四、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21条采煤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布置在措施孔中间,检验方法按本措施第13条和第16条规定执行。
检验指标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重新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补充防突措施应在超指标孔上下侧各5~10m范围内实施,补充措施实施后应在实施补充措施范围内进行检验,直至采掘工作面的全部检验孔均降到临界值以下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
检验孔深应小于措施孔深,并应留有不少于5m的检验超前距。
第五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22条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做顶(底)板抽采岩巷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23条采用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措施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预抽煤层瓦斯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预抽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要均匀布孔;
3、充分利用采区岩石上(下)山和岩石集中平巷布置穿层钻孔预抽待采掘范围内的煤层瓦斯;
4、在采区煤上(下)山两侧,应布置沿煤层走向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在煤上(下)山内的预计新掘进巷道开口处必须布置密集钻孔预抽待掘巷道处的煤体瓦斯;
5、在采掘工作面下风道或上、下风道布置钻孔预抽待采工作面煤体瓦斯,其它煤层巷道有抽采条件的也应布孔预抽煤体瓦斯;
6、突出地区必须作出掘、抽、采平衡的地区接替安排,提前送出接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保证预抽瓦斯时间不小于4~6个月;
7、预抽瓦斯钻孔封孔深度:
煤孔平行布孔时,封孔深度不小于5m,交叉布孔的斜向孔不小于6m,岩孔不小于3m。
大直径抽采孔、卸压带内的抽采孔,封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封孔材料应采用聚胺脂或膨胀水泥砂浆封孔,确保封孔质量;
8、预抽瓦斯钻孔孔口负压不小于13Kpa(100mmHg)。
9、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60~600划定。
10、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
11、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参数。
第24条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第25条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填写煤柱记录表。
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26条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
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还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第27条矿井抽放瓦斯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28条预抽煤层防治突出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在本矿未取得实际考察资料前,暂可采用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矿井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30%。
达不到上述预抽指标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采用煤层瓦斯抽出率作为有效性指标时,采掘作业前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29条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煤层瓦斯含量高、突出危险严重、煤层顶(底)板有岩石巷道的煤层。
2.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布孔方式:
可在岩巷内直接布孔或开掘钻场布孔抽采瓦斯。
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均匀控制所掘或所采范围内的煤体,钻孔都必须穿透煤层全厚。
3.预抽期应根据预抽煤体瓦斯含量和预抽防突指标进行计算确定。
但预抽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30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平行布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条件:
有突出危险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
2.预抽瓦斯钻孔布置:
采煤工作面斜长大于100m时,应在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沿煤层倾斜方向,向下、向上布置抽采瓦斯钻孔。
上向下向钻孔应有一定互交长度,互交长度不小于10m。
采煤工作面斜长小于100m时,应在下风道布置上向孔,且孔底距上风道不得大于10m。
单排布孔时,孔间距一般为1~2m,双排三花眼布孔时,同排孔间距为2~4m。
3.预抽期应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和预抽防突指标进行计算确定,但预抽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且开采后还应保持边采边抽。
第31条采煤工作面采用交叉布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煤层瓦斯含量高、煤质较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2.预抽钻孔布置:
煤层倾斜方向钻孔和斜向工作面方向钻孔空间交叉布置,两类钻孔在交叉点处上下距离应为5~8d(d-钻孔直径),两类钻孔的夹角一般为15~20°,工作面斜长小于100m时,可在上下风道同时布孔,钻孔深度以工作面不留空白带为准。
钻孔孔间距为3~5m。
3.预抽期应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和预抽防突指标计算确定,但预抽期不得小于6个月,并且开采后还应保持边采边抽。
第32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网格布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抽钻孔布置:
回采工作面开切眼往外每隔150~200m布置一个横贯,在横贯左右两帮同时施工抽采瓦斯钻孔,从横贯的上、下10m处开始布置钻孔深80~110m。
回采工作面上、下风道布置倾斜钻孔,钻孔孔径大于φ94mm以上,孔深大于70m,孔间距为2~3m,走向钻孔与倾斜钻孔在煤体中立体交叉,整个工作面不留预抽空白带。
3.预抽期应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和预抽防突指标进行计算确定,但预抽期不少于6个月,并且工作面在开采后还应保持边采边抽。
第六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33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顶(底)板距突出煤层垂距不小于10m处开始,至穿过煤层进入底(顶)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揭煤设计,报广贤公司或登封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34条石门应尽量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地质构造破坏地带。
也可利用揭煤地点附近已有的煤巷向揭煤处先掘出煤巷,该煤巷施工终点应达到石门距煤垂距2m以上,然后再由石门与煤巷贯通,煤巷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有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35条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石门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垂距10m以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少于0.5m,并采集岩(煤)芯的前探钻孔.如施工前探钻孔取芯钻进有困难时,可采用无芯钻进。
但必须补打一个垂直钻孔采集岩(煤)芯,取芯孔必须详细记录岩芯和煤芯资料,编绘揭煤地点煤层赋存情况的平、剖面图,以便掌握煤层赋存情况。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垂距20m以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廊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2.揭煤处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突出危险性时,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全煤厚的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值和煤层瓦斯压力(P),为准确地测到煤层瓦斯压力,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
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者见煤点之间距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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