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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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DB33/T751-2009)宣贯宣贯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第一章案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第一章合同相对性原则案例一衢州某房建工程案例一案例一衢州某房建项目衢州某房建项目11、业主:
衢州某房屋开发商、业主:
衢州某房屋开发商22、承包人:
、承包人:
浙江浙江某建筑某建筑公司公司(房屋建造资质一级)(房屋建造资质一级)7676幢房建单体分包给幢房建单体分包给姚某(施工人姚某(施工人A)A)其中其中3030幢房建单体再分包给幢房建单体再分包给余某(施工人余某(施工人B)B)33、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与施工人、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与施工人AA签订经济责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施工人任制承包合同;施工人AA与施工人与施工人BB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承包合同。
44、所有的承包单体都通过竣工验收。
、所有的承包单体都通过竣工验收。
55、原告施工人、原告施工人BB诉讼施工人诉讼施工人AA、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人纠纷:
施工人AA应付应付505505万元,实际付万元,实际付413413万元,至今欠万元,至今欠9292万元,万元,余某(施工人余某(施工人BB)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姚某(施工人某(施工人AA)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nn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姚某(施工人A)支付原告余某(施工人B)工程款92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nn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被告姚某(施工人A)应支付原告余某(施工人B)的上述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nn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nn本案当中,余某(施工人B)的合同相对方为姚某(施工人A),原审判决由某建筑公司对姚某(施工人A)应支付余某(施工人B)的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nn一、本案所涉合同效力一、本案所涉合同效力nn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的生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合同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效要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合同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当合同欠缺生效要件,。
当合同欠缺生效要件,违反法律对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时违反法律对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nn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该类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该类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为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依据。
细化,为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依据。
nn二、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款的,应予支持。
nn结合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余某(施工人结合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余某(施工人BB)作为实际施)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姚某(施工人工人,可以请求姚某(施工人AA)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余某(施工人但余某(施工人BB)请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但该连带该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
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
nn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合同相对性作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合同相对性作了规定:
规定:
“第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根据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的相对方,即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
分包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当向发包分包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nn三、突破相对性的情形三、突破相对性的情形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虽然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但是,虽然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但在主体上也限于向发包人(业主)主施工人以诉权,但在主体上也限于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张权利,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nn结论:
余某(施工人B)的合同相对方是姚某(施工人A),余某(施工人B)应当向姚某(施工人A)主张欠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并非本案发包人,而是总承包人,余某(施工人B)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nn总结:
nn一、合同有效性(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资质、资格强制规定,资质、资格强制规定)nn二、合同相对性nn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民工工资民工工资)。
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nn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海运明州高速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公路有限公司。
nn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nn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限公司。
nn第二章涉铁项目合同纠纷解决的部门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明州公司中铁一局一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82008年年1010月月2323日,原告中铁一局起诉至日,原告中铁一局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称,院称,20042004年年77月,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段办)月,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段办)发出招标公告,中铁一局对其中的三标段进行了投标并中标。
同年发出招标公告,中铁一局对其中的三标段进行了投标并中标。
同年99月月2323日,中铁一局与业主西段办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中铁一日,中铁一局与业主西段办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中铁一局承建骆驼至姜山段路桥工程,其中局承建骆驼至姜山段路桥工程,其中前王公公分离式立交(以下简称前王公公分离式立交(以下简称前王桥)因故未开工建设,原告与西段办未再履行前王桥施工协议前王桥)因故未开工建设,原告与西段办未再履行前王桥施工协议。
20062006年夏年夏,二被告另行选址征地建设新前王桥工程,经设计,二被告另行选址征地建设新前王桥工程,经设计院重新设计,桥址、桥体均与原设计不一致院重新设计,桥址、桥体均与原设计不一致,重新设计后分为左、右,重新设计后分为左、右独立的双幅,新的桥梁中心线也南移独立的双幅,新的桥梁中心线也南移5959米。
新前王桥米。
新前王桥左幅业主为明州左幅业主为明州公司公司,右幅业主为江北公司右幅业主为江北公司,但右幅工程总体由明州公司负责代管并,但右幅工程总体由明州公司负责代管并代付建设资金。
代付建设资金。
20062006年年1111月开始,中铁一局对新前王桥开始施工。
至诉讼前,月开始,中铁一局对新前王桥开始施工。
至诉讼前,右幅工程已完成造价人民币右幅工程已完成造价人民币4,6844,684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明州公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明州公司仅代付司仅代付2,3002,300余万元。
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前王桥右幅工程款余万元。
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前王桥右幅工程款23,778,60923,778,609元及停工等损失。
元及停工等损失。
nn明州公司、江北公司明州公司、江北公司一审一审认为: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认为: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纠纷,11、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涉案的前,且涉案的前王桥右幅工程系中铁一局中标工程宁波绕城高速(西段)王桥右幅工程系中铁一局中标工程宁波绕城高速(西段)项目路基、桥涵工程(第三合同段)的一部分,中标工程项目路基、桥涵工程(第三合同段)的一部分,中标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向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n22、虽然,涉案的前王桥右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施工虽然,涉案的前王桥右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合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但其属于原合同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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