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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养护模式的探索
内容摘要:
孤残儿童养护模式的探索-----家庭寄养
本文通过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与“院舍式”养护的分析和比较,详实地阐述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的必要性及其对“院舍式”养护的补充意义,得出了政府应逐步退出孤残儿童照顾的第一线,转而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支持的结论。
关键词:
家庭寄养、孤残儿童、养护模式、“院舍式管理”
正文:
孤残儿童养护模式的探索------家庭寄养
近年来,针对孤残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情感和心理等问题,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对孤残儿童的养护模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儿童福利院院舍式养护模式,积极推行院舍式养护与家庭寄养相结合的孤残儿童养护模式。
一、庭寄养模式的产生及意义
(一)家庭寄养模式产生的社会背景
我国历来重视孤残儿童的福利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开始接管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育婴堂”、“孤儿院”等各种儿童福利机构,并对这些机构进行改造,逐步建立了一种集中、统一的儿童福利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由政府统管儿童福利机构的人事、资金、设施等一切事务,对孤儿院内的儿童进行集中养护。
计划经济体制确立后,这种政府包揽所有事务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儿童福利事业的封闭状态也一步步被打破。
社会问题的增多、社会观念的复杂化使得弃婴的数量大大增加,给儿童福利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一些大、中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不能满足急剧增长的儿童福利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国门的开放,西方的一些思潮理念传入我国,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包括西方当代福利国家的思想和人本主义思想等等。
前者为我国的儿童福利提出了一个崭新的发展空间,使我国开始思考社会福利制度在新的形势下的发展方向;后者则对传统的儿童照料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质疑和挑战。
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使得政府不可能像以前那样统管一切领域,而是更好发挥宏观指导和调节作用,同时,我国的经济势力的迅速发展,为社会福利改革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为儿童福利事业的改革提供了机遇。
那么,儿童社会福利改革的方向在哪里呢?
很多人明确提出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
其基本思路就是政府逐步退出福利照顾的第一线,转而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支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最终达到儿童福利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福利事业新局面。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正是我国探索儿童福利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进行的一次大胆的尝试性的政策实验。
它集中体现了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并且与地方的实际情况密切结合,符合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大趋势。
那么,什么是家庭寄养模式呢?
在我国,家庭寄养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
新中国成立伊始,像山西大同“乳娘村”那样的寄养模式就已经存在了。
然而,现在推行的家庭寄养与此完全不同,它是由儿童福利机构出资,让原来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通过一定的手续进入普通的家庭,由普通的家庭承担养育的责任,儿童福利院对寄养家庭实施管理和监督,共同促进儿童身心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寄养的意义
第一、家庭寄养成功实现了孤残儿童由“大家”走进“小家”的回家之路,体现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从“重机构发展”到“以儿童为本”的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对孤残儿童的收养机构的建设不遗余力,民政部门仅1996年就投资1亿多元对百所儿童福利院进行了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到2002年底,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有178家,加上社会福利院内设的儿童部,直接为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的儿童设施达到近600家,供养了5.4万余名孤儿和弃婴。
从收养型的儿童福利院、儿童村到康复型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从教育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到兼教育、收养为一体的孤儿学校,社会为孤残儿童提供了良好的收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
但是,“院舍管理”除了面临来自现实方面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巨大经济压力外,其培养的儿童大都表现出个性缺乏,情感缺失,社会活动经验匮乏,很难走出院舍,融入社会。
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针对由于“院舍管理”引发的孩子缺乏与社会接触,从而造成其生活经验不足的缺点,从遵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其自身能力的提高入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院舍管理与家庭寄养相结合的孤残儿童养护模式。
它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以儿童为中心”的理念的转变,这些理念将对孤残儿童的关注重点,从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转到更加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社会成长和主观幸福感与生活质量,更加关注孤残儿童回归社会主流、共同分享社进步果实的层面上来。
第二、家庭寄养还发扬了我国护幼爱幼的优良传统,减轻了政府和福利机构的压力。
家庭寄养不仅符合儿童发展成长的规律,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更大力弘扬了中华民族扶孤爱幼的优良传统。
同时,家庭寄养还充分发挥了民间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对于缓解儿童福利院的发展速度与孤残儿童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减轻政府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压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院舍管理”的局限性和家庭寄养的必要性
(一)院舍集中供养的缺陷
无容置疑,儿童福利院为孤残儿童提供了良好的康复和生活环境,它对于满足孤残儿童一般性成长需求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如果从国际社会目前已广泛认同的有关残疾儿童养育照料的新的理念来看,这种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院舍供养模式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
后天塑造说认为,儿童在出生时具有生理、性别上的差异,其个性、能力等性质的发展是在父母和抚养教育引导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共同作用下,逐步完善的。
在院舍供养模式下,基本上都是一个阿姨负责几个孩子的照管,她们很难满足与每一个孩子的情感交流和沟通,很难实现一对一的母亲关爱,孩子们得不到亲情享受,家的观念淡漠,长年累月面对穿白大褂的阿姨,孩子们很难产生亲切感和依恋感。
因此,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集中为儿童提供照料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儿童往往出现性格孤僻、心理封闭、缺乏自制力与上进心、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
普遍特征就是产生自卑和自闭心理,对陌生人冷漠、逃避。
尤其是大一点的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会渐渐认识到自己与别人的不同,自卑、自闭心理会更加严重,甚至产生燥狂倾向和暴力倾向。
2、“院舍”供养模式不能满足儿童社会性成长的需要。
相对隔绝社会大环境的儿童福利院的院内生活,使得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在社会角色的模仿和学习上有一定的困难和缺陷,社会性成长也就难以顺利开展。
儿童福利院缺少家庭生活氛围和环境,使得他们环境适应能力不强,交流交往能力也相对较弱,对外面的世界的了解更是很少。
更有人认为,儿童福利院这种集中的供养模式,强化了儿童作为孤儿、弃婴的“个人”属性,弱化了作为“人”的社会属性,使得孩子们难以融入社会。
3、“院舍”供养模式容易使儿童养成不良的习惯。
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从小到大,都是由阿姨看管养护的,她们让身处绝境的孤残儿童有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大家庭生活,他们不愁吃、不愁穿,生活学习有保障,甚至比社会上许多同龄孩子的条件还优越。
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容易滋生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毛病,养成懒惰散漫的习惯。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人用心地去教他们基本的生活技能,他们也难以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尊老爱幼、礼貌待人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家庭寄养模式的优势
家庭寄养模式则是一种较福利院机构集中养育模式更富有人性化、更有效率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它可以有效地弥补“院舍式”管理中存在的、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成长方面的缺欠,显现出满足儿童身心需要方面的明显优势,让孩子的身心在“家”里健康成长。
1、家庭寄养可以使孤残儿童重新拥有了“家”,家庭的环境对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响。
孤残儿童从福利院到寄养家庭,首先得到了“家”的氛围。
同时,寄养家庭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这为孤残儿童的主观幸福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生活环境的变化,寄养家庭的爱心,对“家”的归属感的体验,可以有效的为孤残儿童提供情感上的依靠,可以使孤残儿童对父母产生较好的认知感,对家庭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有效地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使他更好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家庭寄养有助于孤残儿童适应能力的发展
适应能力是指个人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与承担社会责任达到他的年龄和所处的社会文化条件所期望的程度,也是指个体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有效性。
研究者通过对寄养儿童和福利院机构的儿童的相关量测量对比,发现很多寄养儿童能够参与简单的社会活动,他们各项测验得分也明显高于“院舍式护理”的儿童。
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孤残儿童在寄养家庭中感受到的“母爱”和“家庭”照顾使他们的社会适应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时家庭寄养也增强了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了他们对生活的兴趣。
此外,户外活动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广泛的户外活动,寄养儿童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社会,掌握人际交往的基本知识等。
3、家庭寄养有助于孤残儿童在社会交往能力方面获得提高
昝飞、曾凡林针对寄养儿童与非寄养儿童在社会交往方面的三个因子:
活动能力、社交情况以及学校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寄养儿童在社交能力的三个因子上的得分都高于非寄养儿童,在心理行为问题得分低于非寄养儿童,其中在社交情况与学校情况都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可以说,家庭寄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孤残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减少了心理问题的发生。
4、家庭寄养有助于儿童主观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提高
所谓主观幸福感,可以理解为儿童在所生活的环境中各种生理、心理和认知方面的需求获得满足的程度。
有研究指出,寄养儿童主观幸福感的体验状况与家庭的结构、寄养家庭夫妻的和谐程度有较大相关,家庭结构越复杂,家庭人口越多,关心孤残儿童的人就有可能越多,孤残儿童的交往范围和受到的社会支持范围就越广。
三、家庭寄养的政策及实施探索
家庭寄养,是将原来由儿童福利机构照顾的儿童送到家庭中去养育的一种新的儿童照料模式。
但在这种模式中,国家仍然对这些儿童拥有监护权,行使对寄养工作的管理权。
因此,必须要有一整套组织机构来落实对这项工作的管理,这是整个家庭寄养政策推行的前提和保证。
为更好地落实家庭寄养工作,民政部2003年制定下发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目标,制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标准及规范,本《办法》还申明了被寄养儿童的权利、寄养家庭的条件和义务,规定了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等。
为了更好加强家庭寄养工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物司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孤儿、弃婴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地指出了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虽然我们为家庭寄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但是,家庭寄养工作毕竟在我国起步还较晚,作为孤残儿童照料的有效方式,我们还需要对其有效的实施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对家庭寄养工作的领导
《关于加强对孤儿、弃婴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既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及时掌握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民政厅、局和所属儿童福利机构要从上到下,指派专人分工负责家庭寄养工作,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这十分明确指出了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由于各地特点不同,各地民政部门应把《办法》具体化,针对各地的特点,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本地的家庭寄养工作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特点的管理方式。
(二)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资金的支持。
因此,在寄养工作中,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精神,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幼爱幼”的优良传统,探索引入社会资金来共同举办社会福利的新思路。
同时,《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这明确规定了家庭寄养经费的性质和使用。
另外,加强家庭寄养经费资源的配置。
家庭寄养经费由寄养儿童生活费、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孤残儿童重大疾病手术、治疗和康复支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运作经费等组成。
家庭寄养经费资源的配置不应是无序的,而应建立有序的家庭寄养经费资源配置机制。
(三)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加大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和支持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一大特点就是由家庭养育孤残儿童,并对他们开展身心方面的康复训练。
这与传统的机构照料模式相比,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管理上,家庭寄养变得更加分散,不如机构养育集中。
其次,在要求和目标上,家庭寄养注重满足孤残儿童高层次的需求,追求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这种不同的要求就使家庭寄养的工作难度要大一些。
那么,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和技术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寄养人力资源的配置是指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实现既定的目标,在适当的时候,为适当的职位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工作人员,并使他们能够有效开展工作的过程。
在这项工作中,选择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十分重要。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业人员参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中行药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实施具体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指导和帮助寄养家庭处理所面临的各种困难。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聘用社会工作者,让他们在家庭寄养中发挥他们的特殊作用。
家庭寄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涵,主要是通过运用协调技巧,动员和整合寄养家庭及社会工作专业资源,为孤残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专业社会工作以帮助人们解决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基本职能,可以运用专业的理论、理念、方法、技巧和模式来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另外,建立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的家庭寄养培训专家,负责培训寄养家长,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充分运用到照顾孤残儿童的实际中去,并在实践中加强指导和帮助。
(四)制定严格的选录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家庭寄养工作的良性运行
家庭寄养工作的核心就是寄养家庭照顾孤残儿童,这其中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寄养家庭的选择。
由于家庭寄养涉及到孤残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身心发展,因此,对寄养家庭一定要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家庭所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家庭关系的和谐程度、家庭经济条件、卫生条件等等。
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严格的选录程序和规章制度,并选择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当地政府积极配合,愿意为孤残儿童及后的上学、就业、养老提供一定便利的地区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同时,寄养家庭的选择也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孤残儿童进入家庭后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关系到孤残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
当地福利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搞好孩子寄养前的家庭访问和调查工作,考察这些家庭的周边环境和家庭内部基本情况,评估其是否适合寄养孤残儿童,真正把孤残儿童寄养在愿意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奉献的家庭中,确保寄养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五)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对家庭寄养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
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监督检查机制,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工作也是如此。
通过一定方式的江都和检查,不仅可以促使寄养家庭切实履行家庭寄养协议所要求的义务,提高照顾孤残儿童的质量,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家庭寄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家庭寄养中的监督检查机制,不仅是一种监督机制,更是一种支持机制,尤其是科学评估更是如此。
科学评估是一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检查和监督措施。
根据评估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对寄养项目的评估,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对孤残儿童的评估等等;根据评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寄养前的评估和寄养后的评估等。
无论哪种评估,都是对特定的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中的状况和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家庭寄养作为一项儿童福利事业,在我国也只是刚刚走过了几年的时间,但它作为促进孤残儿童社会性成长,回归主流社会最为有效的孤残儿童照顾模式之一,它的许多理论还是值得我们去不断探讨和实践的。
相信,只要我们肯于探索孤残儿童福利工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我们的孤残儿童就一定能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牛丽
2010年2月23日
谢谢老师的批改,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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