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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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汇编
∙法律要点汇编
一、基础理论
1.法的特征:
法的评价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法与道德、宗教、习俗的最大区别在于国家强制力保障。
2.法律关系:
主体: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履行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根据,法律事实可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3.法律体系:
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定义判断题的解题方法):
起草、失效、废止的法律规范都不属于法律体系
4.法律效力:
(1)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结合法的制定和法的解释:
“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不抵触上位法
法的范畴:
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为准法)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提出修改议案
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立法)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或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会市、特批市、经济特区
行政规章:
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会市、特批市、经济特区)行政立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人大、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特别立法:
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澳门
(2)效力范围: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外逃官员)
(3)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果: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时间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的“从旧兼从轻”
5.法律责任:
故意和过失(刑法里为必要构成要件,民法里还有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
分类:
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
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违反法律的性质)
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例:
国家赔偿法上的追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
例:
无偿委托合同:
故意或重大过失
6.权利和义务:
相互对应: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乞讨是否为权利)
相互转化:
不安履行抗辩权
7.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内涵:
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法治浙江)
8.立法程序:
表决:
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过半数通过公布不同于生效
9.法律的实施: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司法机关
10.法律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横向与纵向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二、宪法
1.宪法的概念:
根本大法、母法、程序与实体的结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2/3多数通过(90题)
2.宪法的历史:
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05年)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约法》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2004年3月14日最近一次修改(三个代表入宪、人权保障制度确立,征收征用后的补偿,明确提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4次修改
3.国体:
即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我国为人民民主专政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政体:
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活动原则
其他基本制度:
单一制的国家组织形式
选举制度:
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无记名投票
基层民主制度: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平等权:
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性条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政治权:
剥夺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研创作权
义务: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
劳动、受教育
5.国家机构: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每年一次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临时会议的召集,由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与宪法修改程序一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
(2)国家主席:
公布法律
(3)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4)中央军事机关:
主席负责制(向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
以上所有任期均为5年,只有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超过两届
(5)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6.国家赔偿制度:
1994年《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行政赔偿:
(1)归责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中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不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程序:
单独提起时,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也可随复议和诉讼附带提起
(4)赔偿机关:
违法行为实施的机关;共同违法行为实施机关(可以要求其中一个先赔偿);被授权的组织;委托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或撤销机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负责赔偿
刑事赔偿:
(1)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再审改为无罪而原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余祥林“杀妻案”)
侵犯财产权: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再审改为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赔偿程序:
同行政单独赔偿程序
(3)赔偿机关:
4种情形中前3种都是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一审判决机关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赔偿
三、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除去购买办公用品,建构大楼)
2.行政主体、行政人:
授权与委托,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人与公务员(《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生效,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是英国)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复议维持或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作出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主要事实或证据、规范依据且对定性有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或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授权视为委托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相对人;行政对象人)
行政相对人才具备原告资格(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复议的利害关系人或复议中的第三人、要求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请求人、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不确定性、可反复性、向后性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成熟原则,会议纪要,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依申请行政行为,赋予人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要式行政行为
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行政处罚:
(1)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设定和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是法律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所有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
(3)实施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管辖适用: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罚、2年追溯时效
(5)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普通程序:
调查或检查、告知事实和理由、听取意见、作出决定、送达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前7天通知)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劳动教养
(2)行政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每天加罚3%的行政罚;自己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维持的自己执行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改变的执行主体为行政复议机关
7.行政裁决:
以中间人身份对特定民事纠纷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权属争议裁决、赔偿数额裁决)
8.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双方性(包括行政协议)
行政指导:
非强制性(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所有权、补偿(征收:
税收、行政收费)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一般可选择,特殊复议前置,已进入诉讼就不能复议,既提起复议又提起诉讼,受理在先原则,同时受理的,相对人选择
行政确权类案件必须复议前置;国务院的决定为终局行政决定
(2)原则:
复议:
合法+合理
诉讼:
合法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有限变更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
(3)时效: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复议;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收到赔偿决定书30日内起诉
收到复议申请书可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
未告知诉权的为2年,最长保护期涉及土地的为20年,其他为5年
(4)范围:
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时可一并审查3种规定(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既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
不能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国家行为、刑事行为、终局裁决行为、重复处理行为
(5)管辖:
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直属上级;共同上级机关)
诉讼: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
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
(6)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不按期递交证据、依据的,视为无证据,依据
原告:
证明起诉符合条件、不作为案件中申请的事实、赔偿案件中损害的事实(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7)决定:
复议:
维持、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可同时要求履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诉讼:
突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98条第54条:
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
撤销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
确认违法: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刑法
1.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1日起修改版施行)
2.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不属于犯罪行为:
睡梦中的行为、精神错乱的行为(间歇性精神病人)、身体受到他人强制时的行为、突发疾病时的行为(醉酒后的犯罪行为仍要承担责任);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保护合法权益,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不适用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主体:
刑事责任的三个阶段:
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周岁以上(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有责任预见)和过于自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3.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排除)、犯罪主体条件满足(教唆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的排除)
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一个或几个)、从犯、胁从犯(与身体完全受强制的区别)、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是主犯、还是从犯;若被教唆者未实施教唆行为,教唆犯仍构成犯罪)
4.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全部构成要件满足)、犯罪预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在犯罪行为实施行终止)、犯罪未遂(已实施犯罪但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5.刑罚:
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同工同酬,判决以前羁押一日折抵2日;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酌情发给工资;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
死刑:
18周岁以下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期间不享受)、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为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受此限)
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特别自首
缓刑: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不是累犯
减刑:
刑罚执行期间,不同于减轻刑罚
假释: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者,附条件提前释放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5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5.相关的常见犯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礼物)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或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行贿罪必须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差额巨大的不明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
6.刑事诉讼:
(1)管辖: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益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和民主权的犯罪,以及其他
审判管辖: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由被告居住地法院
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外国人犯罪中级法院管辖
(2)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3)一审程序: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审程序:
上诉不加刑
死刑复核程序:
统一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五、民法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核心原则
2.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
18周岁与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2年和4年
法人:
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的组织(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住所: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民事法律行为: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效力同此)
代理: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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