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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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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解读
8月31日,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电子商务法,自2013年立项,至今已5年。
如果从一般定义上的我国电子商务元年——1999年算起,至今已近20年。
电子商务,一个从0到1、再从1到领先全球的社会经济业态,终于迎来了它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时刻——一部专门为它颁布的法律。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是经济新动力的主要构成。
网络购物,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商务法之所以备受瞩目,因素众多,重点有三:
1、涉及面广,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
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7.18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实物商品的网上零售额达到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
电子商务法不但关系到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关系到超过4000万的电子商务直接与间接就业人员,还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2、耗时久,历时5年方表决通过。
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立项,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耗时5年。
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个不得不说的背景是,我国法律一般经过三审通过。
3、全国人大财经委立项,而非部委牵头。
我国立法,一般由部委牵头居多。
而电子商务法则从一开始,就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作为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其涵盖范围极广,针对商家普遍关注的税收问题、舆论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刷单内幕、呼声日益高涨的平台安全责任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很多条例堪称重磅,如淘宝等平台、微商领域的大量自然人经营者,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也因此推翻了2008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看点十足,亮点、要点、重点令人目不暇接。
那么,还有4个月即将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会对电子商务业态与发展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
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经营者、从业者们将如何调整以高效适应新法?
对普通网购用户而言,电子商务法又会为他们带来哪些新的消费体验?
让我们一起来深度解读。
一、电商经营者准则:
合法
对于电商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法从多个维度设置了法规准绳,用于促进他们遵守法律与商业道德,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打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很多条例都极具深水效应。
1、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也意味着,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即将终结,这些店铺固有的价格优势也将随之缩水。
2、在首页显著位置亮证,成为必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以后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与注销公示了。
3、刷单、刷评价等行为将涉嫌违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意味着,以后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但违反平台规则,也将违法了。
4、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以前有关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5、竞争环境更为公平,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对于中小型电商经营者,更具保护意义。
6、经营者档案需要定期检验更新,电商平台责任更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这意味着,开店后如果出现商标时效、转让等情况,店铺将可能随便被清退,而不是等到每年续签时。
7、直通车等竞价排名要显著表明“广告”,目测效果要打折。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前隐藏在搜索结果页中的直通车等广告形式,将广告式现身,目测效果要打折。
8、价格标错也算数,契约精神得到彰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举个例子,如卖家因设置错误,将价值数千元的电脑标价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
9、跨境电商,便利化水平将提升。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指出,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经营者在海关、税收、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将大大提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乘法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更为全面具体的保障。
电子商务法从平台义务、发票问题、押金退还等多个维度,给出了明确规定。
1、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你有权说不。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简单点说,如果担心大数据杀熟,你可以拒绝个性化推荐,而选择相对固定的搜索结果呈现方式。
2、网购“索要发票难”问题,有望成为历史。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发票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宝C店购物,消费者也可索要发票了。
3、隐形搭配等消费深坑,将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酒店被默认搭配打车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你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
4、押金退还等事宜,将更为便捷。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退还,不会再遥遥无期或处处受阻。
5、更改订单信息等要求,更为方便。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这意味着,酒店日期订错被扣全款而不让更改的霸王条款等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6、接收快递时,现场验货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这意味着,买家现场拆包验货,将得到法律保护。
三、平台责任与义务:
加法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更为清晰与严格的界定,如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要公示7天以上、不得删除评价、电商订单至少要保存3年等,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1、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之前屡被提起的乘坐顺风车导致的人身安全事件,打车平台的责任将无可推卸。
2、电商订单等信息可追溯,至少保存3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同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这意味着,以后消费者至少可以查询3年以上的订单、支付记录,买了多少东西、花了多少钱将一目了然。
3、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公开征求意见且至少公示7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这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随意更改交易规则等作了有效限制,依附于平台的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4、电商平台不得对交易价格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卖家自主权得到提升。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这意味着,销售商被平台挟持、要求限定价格销售,或每逢大促、平台间互相竞争而牺牲销售商家利益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5、信用评价体系将更加健全,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6、知识产权保护加码,假冒伪劣产品空间将进一步受挤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受到挤压。
其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尤为严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部分涉互联网领域:
减法
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等,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以看出,本次电子商务法更为聚焦基于网络的实物商品与服务交易,上述不适用本法的项目,则需参照各自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行业发展促进:
方法
电子商务法,除了对网购用户、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外,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体系建设等,亦着墨不少,将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电子商务登堂入室,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线上线下地位平等、融合发展,是主基调。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同时电子商务法还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3、电子商务体系化建设,将得到长足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担保机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等。
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体系化建设的春天。
4、对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清晰界定。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5、县级以上政府,可自行确定部门职责划分。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因此,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们,需密切留意本地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
6、行业组织效能提升,推动协同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第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同时对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向性意见。
7、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更显重要。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8、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将早日到来。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这将有望建设成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从而打破目前各平台、机构所属数据自说自话的数据乱象。
9、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国际化时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将从法律层面,推动了我们电子商务的国家化发展,与世界更好链接。
10、明确惩戒措施,提高经营违法成本。
电子商务法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业与意义。
千呼万唤始出来,带你通读全新《电子商务法》(附《电子商务法》全文)
刑事法律圈 <更多内容2018-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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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千呼万唤始出来,带你通读全新《电子商务法》(附《电子商务法》全文)
了解智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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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审而定的《电子商务法》而言,用“千呼万唤”来形容是一点不为过了。
毋庸置疑,这是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全面作出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间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所有网络经济从业者如果想了解接下来所面对的营商环境,都应该静下心来,好好研究一下这部跟自己休戚相关的游戏规则。
可以理解为“网络交易法”
而且这里“电子商务”并不像我们行业里所直观理解的那种通过互联网卖货,而是泛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除外)。
从定义上看,电子商务法也可以称之为“网络交易法”。
除了互联网金融(例如P2P)、互联网新闻、音视频(例如优酷)、出版以及文化(网络游戏)等少数几个业态以外,其他所有依托网络赚钱的活动都被涵盖在这部立法调整的范围内,包括日渐活跃的移动互联网经济。
平台责任加重
当前的电商业态主要围绕平台展开,围绕综合类的和垂直型的平台构建出整个电子商务的经济面貌,因此电商法对于平台格外关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整部立法中单独作为一节的内容出现,并且所占篇幅着实不小,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是“平台义务”相关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接下来的合规任务恐怕不轻。
笔者整理了《电子商务法》中对平台义务和责任的重点规定,给平台法务划一下重点:
序号
电商平台责任义务
电商法三审稿条文
1
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和资质信息进行核实和定期更新,并且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
第27、28条
2
发现无证经营或禁限售商品应当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29条
3
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第30条
4
保存平台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
第31条
5
平台协议及规则制定遵守三原则,保障用户充分接触,修订需征求意见并公示
第32-34条
6
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条件、费用等经营行为禁止
第35条
7
自营和他营区分,自营责任自负
第37条
8
知道或应知商家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生命健康保障义务未完成的承担补充责任
第38条
9
建立消费者评价机制,不得删除评价
第39条
10
竞价排名的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
第40条
11
通知-反通知-避风港规则
第40-45条
12
不得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46条
(除了表格中的这些平台专条,其他条款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要求,例如收集用户信息、格式合同提示等也同样适用于平台)
表格所列的这些要求当中,特殊颜色标记的条款是此前的立法较少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新义务,平台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对入驻平台商家身份资质的审核义务。
此次的《电子商务法》不但要求对商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还需“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这个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度可谓不小,尤其是对于行政许可的核验,我们知道大量的行政许可,主管机关是不开放官方验证通道的,如果商家上传了一张伪造的行政许可,而平台又没有验证渠道,日后商家出了问题,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包括定期核验更新,这个就更有难度了,以工商登记为例,实践中很多公司注册之后,地址、法人等信息频繁发生变动,那是否意味着平台要实时保持同步更新这些内容呢,如果不是实时又是以多长周期为准,这些对平台而言都是不小的经营成本。
过了审核这一关还不算完,平台对于商家经营行为还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管控,尤其是电商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况:
(一) 平台知道或者应知商家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商家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对平台可谓相当之严厉,这要求平台对几种法定情形的商品和服务实施高强度的事前管控,尤其是像食品、保健品等最热销的电商细分领域,否则出了问题,当事人当然会选择把平台作为索赔对象。
最后,大家注意到电商法要求平台“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中“集中竞价、做市商“是证券市场上两种主流的证券交易方式;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般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特定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增加对这一条,目的是让电商交易平台经营范围限制在实物(商品和服务)领域内,不要跨界到证券、期货市场。
看来,此次电商立法是将平台作为管理网络经济的最重要抓手,这一点从要求平台向主管机关提供各类相关信息、报告违法行为等都体现出来。
工商与税务强监管来临
第十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这三种情况开了绿灯。
显然,跟此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相比,电商法已经不再设置太大的弹性空间,而且为了确保注册登记落实下去,还配套了第二十八条要求电商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并提示其进行登记,同时还要配合主管机关提供登记便利。
工商注册登记对于电商商家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关节所在,登记除了意味着自然人网商正式进入到行政监管的视野,也为后续的纳税做好了铺垫,于是我们看到电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即便不需要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同样的,作为配套措施,电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平台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内商家的税务信息,并进行提示,以便确保电商商家纳税落实到位。
这显然是直白的告诉大家,电商也必须交税,而且没注册登记的商家,该交也得交。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第十一条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也是为电商留了一个口子,以便控制好税收和促进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必须承认,电商发展多年,很多自然人网店确实已经发展到相当的体量,依法纳税是必然的课题,但同时也需要看到更多的自然人网店还是处于盈亏平衡或者略有盈利的阶段,这时候如果税收成本加上去,恐怕对这部分网商造成不小的负担。
因此这个条文具体怎样落地,关键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出台怎样的优惠政策以及优惠尺度了。
“避风港”原则全面确立
“避风港”是网络侵权领域的一个特有名词,专门用来处理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但实际上目前现行的立法只有《侵权责任法》36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前者过于原则化而后者使用范围又太窄(限于信传权),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种类非常多,侵害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因此此次的电商法将避风港的通知-反通知制度通过第41-45条做出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包括平台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也一并作了规定,不得不说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至此,可以说我国的避风港制度算是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了。
值得一提的细节是,电商法中并没有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一样,规定平台经过通知-反通知的标准动作后权利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再次投诉,而是说可以告知权利人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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