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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和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二章 在职人员调配
第四条 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考试考核、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
乡镇医疗机构调入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要进行公开考试,考试以所需岗位的专业知识为主。
第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需要增加人员时,需提出单位本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包括增人原因,岗位数,岗位条件)并在每年的xx月份之前报县卫生局。
不报需求计划的,一般不予调配。
第六条 县卫生局审查后,将城区各单位人员需求向全系统公示,并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公示后由县卫生局和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报名、考试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向全系统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县卫生局党组讨论后通知相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公示的报名条件,并有本人申请和单位同意报考的推荐信。
第七条 加强卫生系统人员借用退休返聘和临时工聘用管理。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借用人员的,需先提出申请,由借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报局党组审批后才能借调。
退休返聘和临时工聘用需经局党组审批同意(清洁工除外)。
如未经批准私自借调人员、返聘退休干部和聘用临时工的,将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限期将有关人员清退。
第八条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及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人员调动由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各单位调换公共卫生、财务等工作人员需报相关职能单位或局相关科室同意,并在相关职能单位或局相关科室的见证下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凡是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新进人员招聘
第十条新进人员是指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骨干。
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新进人员时,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考招聘。
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编制,二级医院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医院总人数的15%以内,一级及以下医院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医院总人数的12%以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在每年的xx月份之前拟定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并报县卫生局。
由县卫生局汇总并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引进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只考核不考试,若报名人数超过招聘岗位的,也必须进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含本科生)必须进行公开考试后方可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招考招聘采用组织用人单位参加人才交流会,择优选人;引进中级以上职称卫生专业技术骨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招考招聘程序分为编制招考招聘人员工作计划,发布招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
第十五条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生除急需短缺专业外,原则上面向基层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结合卫生系统人员调动公开考试结果和新进人员招考、招聘结果,统筹安排人员调动和分配。
人事缺岗调动和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在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在职人员的辞退、辞职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20xx]xx号)文件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
?
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大中专毕业生经招考录用后在三年之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应予以辞退。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适宜辞退的。
第十八条辞职应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20xx]xx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各单位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的,要在擅自离职后二个月内将离职人员名单报县卫生局,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等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的,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可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
对工作表现差、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二年在本单位居于末位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县卫生局可予以辞退或令其待岗。
第五章 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提拔使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
干部任职应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具备一定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拟提拨任用干部原则上应有下一级职务二年以上任职经历,同时具有相应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干部任命部门或县卫生局组织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并向派出考察组的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察情况,由县卫生局党组集体讨论、票决后作出任免决定并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才予以任职。
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由县卫生局党组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局党组视干部提拔任用需要,可将部分领导岗位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原则上要进行公开竞聘上岗,聘任结果报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一般按一正二副的职数予以配备,必要时可增设专职书记和配备一名助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男性在55周岁以上,女性在50周岁以上的,要退居二线。
退居二线后享受原职级待遇。
领导班子成员退居二线后,要正常上班。
具有医师资格的,每周要参加门诊2天以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卫生系统后备干部队伍。
后备干部职数一般按单位正职职数1:
2或单位副职职数1:
1的比例配备。
第三十一条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后备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包括副职)干部队伍中推荐,少数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年轻普通干部,也可以破格列为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后备干部。
其中,非党干部、女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后备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镇卫生院后备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人选确定需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三个程序。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培养方式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上挂锻炼、下派锻炼等形式。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表现较差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更换,表现优秀的干部通过规定程序及时吸收进后备干部队伍。
今后卫生系统提拔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六章 职称与聘任
第三十五条按照考、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根据规定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内部聘任制。
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
对以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已到的,除符合特定条件外,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数内重新聘任。
没有续聘的人员,取消原聘任的专业技术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对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职称改革部门及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单位职称结构比例的要求,确定是否聘任。
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中、高级)聘任指标已满的,不得超指标聘任,可在下次单位聘任时,竞争上岗。
没有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聘任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资料送县卫生局和县职改办审核,由县卫生局和职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聘任。
聘任文件分别报县卫生局和县职改办备案,未经县卫生局和县职改办审核的聘任文件一律无效。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由县卫生局聘任。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必须下基层累计服务半年以上的规定,下基层累计服务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改聘或降低职称级别聘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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