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docx
- 文档编号:27282910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37KB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docx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
深圳大学案例分析报告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
电子商务法任课教师:
案例名称: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案
小组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原告:
《大学生》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原告委托代理人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被告一:
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成绩:
学号:
姓名:
扮演角色:
被告二:
被告人:
李翔成绩:
学号:
20111032131943036姓名:
扮演角色: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成绩:
二〇一二年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案审判陈词
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
《大学生》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
(总编辑)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一:
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
(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
被告人:
(扮演人:
宫庆欢)(南开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
(山西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概述:
首都在线(京讯公司)域名下的个人主页“kaoyan.topcool.net”将北京《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增刊《考研胜经》部分署名文章上载于其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中。
在未找到“kaoyan.T”个人主页页主的情况下,《大学生》杂志社于1999年11月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263首都在线侵犯其著作权和名誉权。
2000年1月6日,首都在线屏蔽了侵权网页的相关栏目。
网页制作者在受到多次警告,了解自己的行为侵权后,于1月10自动删除了“考研热线”,并退出首都在线。
后首都在线运用技术手段查明,“kaoyan.topcool.net”页主为天津南开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李翔。
一、法庭准备阶段
审判长1、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首先宣布法庭纪律,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叙述了。
2、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请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
法官您好!
我叫,是《大学生》杂志社的总编辑。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法官您好!
我叫,是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
请第一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一]:
法官您好!
我叫刘烨,是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审判长]:
第一被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法官您好!
我叫潘捷,是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
第二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二]:
法官您好!
我叫李翔,是南开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
[审判长]:
第二被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法官您好!
我叫张祝丽,是山西青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3、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讯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由本院审判员钟四杰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庭组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代理人]:
1998年9月,我社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
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京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
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1个月。
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
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擅自进行修改,其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请求法院判令:
1、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4、承担因证据保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5、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我方陈述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1998年12月,我公司合法拥有国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权,为使网络技术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广泛、快捷的信息服务,我公司免费提供个人网站系统服务,即“263免费空间”。
根据原告的律师函的要求,在发现“kaoyan.”个人网站考研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上载有《考研胜经》中的24篇文章后,我公司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遮挡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
我公司还在“kaoyan”个人主页上放置声明,敦促该个人网站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我公司联系,否则我公司将关闭该个人网站。
在我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的有关内容。
我公司认为,原告对《大学生》杂志及其《考研胜经》只享有装帧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其中汇编的署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有的装帧和版式设计,故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我公司为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站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申请个人网站者提出明确的要约,申请人必须作出承诺。
我公司已履行了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规定的义务,对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故我公司不应对个人网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1、《考研胜经》及《考研胜经》增刊再版没有得到了行政部门的批准。
依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有关批复文件及新闻出版署1988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为根据,证明该特刊为非法出版物;2、原告不是图书出版商,不享有图书著作权,而《考研胜经》只是编辑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原告只享有其装帧、版式、设计的专有权,不享有专有著作权。
“考研热线”主页上所转载的文章的著作权应由文章作者本人享有,而非原告。
事实上“考研热线”主页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装帧、版式、设计的专有权,所以不构成侵权。
另外《考研胜经》上的作者并未申明不得转载、摘编其文章,“考研热线”主页进行转载本身并未违反著作权法。
虽然被告应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有权获得报酬的是文章作者而非原告。
所以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其请求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未侵害原告作谓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当事人争议存在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是被告人李翔在其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中的内容是否侵犯了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三是被告京讯公司应否对李翔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上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大学生》杂志社于1998年9月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
《考研胜经》中汇编了179篇文章,署名作者61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考研胜经》特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文件及杂志社与部分文章作者签订的和委托出版合同为证。
2、《大学生》杂志社提交了“kaoyan”个人网站自1999年7月23日至12月5日的访问量统计证明、公证费收费单据及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用以证明1、被告人李翔个人网站的访问量能够为其带来广告收益;2、由于被告人李翔的上载行为导致《考研胜经》的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大学生》杂志社不再版《考研胜经》,使杂志社的应得利益没有实现;3、《大学生》杂志社为进行诉讼支出了费用。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内容有何意见?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我们对原告证据的合法性不存异议,但我要指出1999年12月8日,京讯公司收到原告《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京讯公司随即采取技术措施,表示将尽力查找“”个人网站上放置声明,要求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出面与网站联络,否则将关闭该个人网站。
1月10日,“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所上载《考研胜经》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大学生》杂志社提交的律师函复印件、京讯公司提交的回函复印件、李翔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我当事人认为1、《大学生》杂志社只与部分著作权人签订了委托出版合同,其余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而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2、《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不能证明《考研胜经》销量减少与被告李翔的上载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3、《大学生》杂志社在1999年第1期《大学生》杂志上刊登的启事,主要内容是告知《考研胜经》已全部售完,请读者勿再汇款。
以此证明《大学生》杂志社要求赔偿因减少销量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围绕焦点一进行法庭辩论,即《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请原告方。
[原告委托代理人]:
《考研胜经》一书是由数十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根据自己的考试经验分别撰写的文章的编辑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人对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1项规定,“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考研胜经》一书是《大学生》杂志社为方便广大考生考试、增加考试经验、提高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功率这一特定目的而编辑的、面对特定读者群体的编辑作品,因而杂志社对该书享有著作权。
由于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对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加以规定,因此理应推定:
编辑作品著作权的权能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权能相同,即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四项内容。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不是图书出版商,不享有图书著作权,而《考研胜经》只是编辑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原告只享有其装帧、版式、设计的专有权,不享有专有著作权,“考研热线”主页上所转载的文章的著作权应由文章作者本人享有,而非原告。
进而得出“考研热线”主页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装帧、版式、设计的专有权,所以不构成侵权。
我们看到本案被告的陈述,首先承认了《考研胜经》为编辑作品。
但被告同时却认为,原告作为杂志社不具有图书出版商的图书出著作权,因而不享有著作权,这一观点则是极为荒谬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2节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要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一般的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有作品而成为作品的作者,编辑作品的作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委托作品的作者以及职务作品的作者等。
至于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如专有出著作权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4章第1节也有规定,但并非著作权之列。
相反,作为编辑者的《大学生》杂志社对于编辑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性质上却是著作权。
因此《大学生》杂志社对于《考研胜经》一书享有编辑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另外,图书出版商对于图书的装帧、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基本上也属于著作权,而非著作权之外的其他专有权利。
即使如被告所认为的在网上上载《考研胜经》一书大部分内容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图书装帧、版式、设计等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考研胜经》一书的编辑作品著作权。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审判长]:
第一被告方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二被告方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我坚持《大学生》杂志社只与部分著作权人签订了委托出版合同,其余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而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未侵害原告作谓的著作权。
[审判长]:
下面围绕焦点二进行法庭辩论,即李翔在其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中的内容是否侵犯了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请原告方。
[原告委托代理人]:
首先《考研胜经》一书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所以,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书大部分内容上载至网上的主观过错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的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作品上载至网上的行为,虽非“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的行为,但我们认为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充满了复制的过程:
从将非数字化作品数字化,到将该作品复制到网站服务器上,再到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从网站上下载或浏览该作品,都可以解释为“复制”行为。
另外,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的行为属于“复制”,这在国际上也是早有共识的。
除了某些“复制”行为如浏览网页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之外,其他未经作者许可或授权的“复制”行为都属于对作品的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翔在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编辑作品上载至网上,没有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李翔在上载过程中,复制了全部作品中的60%,侵害了作品的复制权;同时李翔没有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用。
因此李翔的行为1、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2、被告人李翔在未得到作者许可或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将原告的编辑作品上载至网上,虽然被告人李翔对《著作权法》的存在误读与误解。
但作为具有抽象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每种具体情形均加以规定,而只需一般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即可涵盖生活的大部分情况。
所以被告人的以上看法属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被告人李翔复制和上载行为的侵害性和违法性,也不影响其主观过错(故意)的构成。
3、被告人李翔XX上载原告的作品,没有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使原告受到了经济损失;被告人李翔未在网上表明作者的身份,侵害了原告的身份权;被告人李翔的行为使得原告的名誉和声誉受损,这也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了违法后果;另外,由于被告人李翔的行为导致作者的图书销售数量显著下降,侵害了原告的其他财产权利。
我们以此得出,未经原告许可而将原告的编辑作品(部分)上载至网上,既未表明作者身份,也未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以及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告的著作权中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以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以上行为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审判长]:
第二被告方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1、我坚持《大学生》杂志社只与部分著作权人签订了委托出版合同,其余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而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未侵害原告作谓的著作权。
2、我当事人不属于主观过错行为,因为法律没有明确或另出解释此种复制行为是否违法。
3、《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不能证明《考研胜经》销量减少与被告李翔的上载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审判长]:
下面围绕焦点三进行法庭辩论,即被告京讯公司应否对李翔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请原告方。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1999年12月8日原告正式通知被告京讯公司之前,虽然被告京讯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在被告人李翔使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过程中,不存在侵权责任的传输,而是自动、被动、临时、暂时性地复制于网络服务商的存储型设备之中,且未经网络服务商改动,所以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这点我们认可。
但1999年12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该侵权事实并要求遮盖其侵权内容,但遭到被告拒绝;后至2000年1月6日,被告才将侵权网页的相关栏目加以屏蔽,希望借此找到直接侵权者。
直至2000年1月10日直接侵权人删除该网页后,侵权行为才得以停止。
在此期间,原告既然已经提供了合理有效的通知,并提出将侵权内容屏蔽的请求,此时被告理应取消或阻止其他客户访问该个人主页,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和拖延,使原告的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对此期间的侵权后果,由于被告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当时直接侵权人无法查找(尽管后来被告声称找到了直接侵权人),因此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
第一被告方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首先京讯公司本身并未向这个免费的个人空间提供任何信息,该个人网站中的内容完全由该网站所有人李翔制作。
根据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及应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作为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外,对所传输的其他信息并无义务进行组织和筛选。
并且我们在接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后,也立即对被告知的的侵权事实进行了核实,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遮盖了“kaoyan”个人网站部分目录,查找个人网站所有人删除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因为审核原告所说的内容到采取相应措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拖延时间,故京讯公司对于李翔在个人网站上载他人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利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最后原告还有什么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按照诉讼法的要求,法庭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主持调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审判长]:
现在休庭10分钟,待本庭合议后宣判。
现在休庭。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合议认为,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
《考研胜经》是一部在整体结构、选材、编排上体现了《大学生》杂志社创意的编辑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界定,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而成的作品。
《考研胜经》是《大学生》杂志社为满足特定读者群的需要,按照特定的编辑思想,通过向特定的作者约稿和采访,将取得的文章按照独特的体例编排而成的。
《大学生》杂志社对该编辑作品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了智力性创作,其依法对该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
关于京讯公司及李翔以《大学生》杂志社出版《考研胜经》特刊未履行正当的审批手续,故不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经过审批或登记。
如果出版作品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的行政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作品应指内容上有违反法律禁止传播的成分如宣扬封建迷信、黄色淫秽等危害公共利益内容的作品,《考研胜经》显然不属于上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于李翔主张的《大学生》杂志社在《考研胜经》中使用他人作品,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而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大学生》杂志社所享有的是《考研胜经》编辑作品的编辑权,《大学生》杂志社在编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李翔并非原创作品的权利人,故其所提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李翔在其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中的内容是否侵犯了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如前所述,《考研胜经》中体现的创作性主要表现在根据特定的主题要求所进行的选材与独特编排体例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李翔未经许可将《考研胜经》中第一篇部分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大部分内容上载,这就构成了对该编辑作品独创的局部编排体例的使用,而《考研胜经》中的第二、第三篇所选择的内容正是该编辑作品的主要内容、在将文字作品经数字化处理后通过网络传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作品传播使用方式的时候,本院认为,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对这种使用形式仍应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原则加以限制和规范。
李翔未经《大学生》杂志社许可,在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主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对《大学生》杂志社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被告京讯公司应否对李翔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过滤外,对网络用户所传播的其他信息并无法定义务主动筛选和控制,但当权利人对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提出侵权指控时,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的继续存在和传播。
本案中,京讯公司在接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后,购买了《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部分目录进行了遮挡,并向《大学生》杂志社提供了“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上的注册资料,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从而迫使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遮挡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停止对网站更新,故应认定京讯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的侵权行为加以了制止。
但同时,京讯公司又在李翔个人网站的首页上,作出了可以访问其他有相同侵权内容的网址的声明,为已被确认的侵权的内容在网上继续传播提供了信息和渠道,京讯公司应就此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审判长]:
综合上述陈述,被告人李翔未经许可,将《大学生》杂志社享有著作权的编辑作品《考研胜经》大部分内容上载,未予署名及给付报酬,其网上使用作品行为侵犯了《大学生》杂志社所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对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杂志社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考虑到被告人李翔已自行删除了个人主页中相关的侵权内容,因此本院将根据侵权内容在网上的存续期间、李翔个人网站的访问率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李翔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京讯公司对《大学生》杂志社的赔偿责任,本院也将酌情决定其具体的赔偿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翔不得在其个人网站上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
二、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首都在线263”其个人主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该致歉声明应在该个人主页上保留三十天。
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李翔负担;
三、李翔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四、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生 杂志社 北京 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