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docx
- 文档编号:27281766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9.80K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
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三章证书
第九条船舶应持有相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存放在船备查。
第十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
第十二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第十三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国内航行(包括沿海和内河)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用中文填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所有英文文字一律使用大写字母;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发证日期及有效期亦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四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的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递交申请书。
第十六条递交申请书时,应交验下列有关证书或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国籍证书; 2、轮机入级证书; 3、港务(航)监督认为需要的与本规则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检验证书簿; 3、港务(航)监督认为需要的与本规则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预定的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八条港务(航)监督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根据本规则第二章的原则以及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或《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船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15日以前,持原证书或证书副本和第十六条所列的有关证书及相关资料,到船籍港港务(航)监督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书面述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船舶申请核发、补发、换发证书,应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船舶的配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船舶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一)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安全监督局1992年8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安监字〔1992〕171号)同时废止.
附录1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
一
般
船
舶
船舶吨位(GT)
拖轮功率(KW)
一般规定
3000GT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水手3人
500GT及以上
至未满3000GT
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客船
500GT及以上
(1)同3000GT及以上一般船舶;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
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客船
未满500GT
(1)同未满500GT一般船舶;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
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拖
轮
海上
3000KW及以上
同3000GT及以上一般船舶
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
同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
一般船舶
未满750KW
同未满500GT一般船舶
港内
750KW及以上
船长或驾驶员1人,水手2人
未满750KW
船长或驾驶员1人,水手1人
减免规定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1人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
(1)连续航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值班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各1人
同3000GT及以上一般船舶,但只考虑连续航行时间
同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
一般船舶,但只考虑连续航行时间
同未满500GT一般船舶
无
轮机部
一
般
船
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KW)
一般规定
3000KW及以上
轮机长1人
大管轮1人
二管轮1人
三管轮1人
机工3人
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
同3000KW及以上船舶
未满750KW
轮机长1人
值班轮机员2人
机工3人
客
船
3000KW及以上
同3000KW及以上一般船舶
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
同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一般船舶
未满750KW
同未满750KW一般船舶
拖
轮
海上
3000KW及以上
同3000KW及以上一般船舶
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
同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一般船舶
未满750KW
同未满750KW一般船舶
港内
不分等级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
客运部
按船舶载客定员,每4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但航程不超过30海里或航的,可按第8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减免规定
(1)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2人;
(4)MCC或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机工2人
(1)同3000KW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管轮
(1)连续航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轮机员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轮机员2人和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轮机员1人和机工2人;
(4)MCC或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机工2人
同3000KW及以上一般船舶
同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一般船舶
同未满750KW一般船舶
同3000KW及以上一般船舶
同750KW及以上
至未满3000KW一般船舶
同未满750KW一般船舶,航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
注:
1、水手、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驾驶员为大副、二副、三副均可
3、轮机员为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均可
4、未满750KW拖轮的驾驶员可以是值班驾驶员,轮机员为值班轮机员
5、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
一般无线电设备
近岸航区
兼职无线电话务员1人
沿海航区
二等报务员1人
近洋和远洋航区
(国际航线)
一等或通用报务员1人
海区
GMDSS设备
A1
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A2
GMDSS通用操作员1人
A3和A4
双套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单套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注:
1、近岸、沿海、近洋和远洋航区是指1988年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界定的区域;
2、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600总吨及以上至
200总吨及以上至
船舶
等级
1600总吨及以上或
1500千瓦及以上
未满1600总吨或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
甲
板
部
一
般
规
定
船长1人
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但客船配大副1人、二副2人JJ航段的客船配大副3人)水手3人
同左
船长1人,驾驶员2人(但客船配二副以上的驾驶员2人;JJ航段的客船配大副2人),水手3人
减
免
规
定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同左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各1人
轮
机
部
一
般
规
定
轮机长1人
轮机员3人
机工3人
同左
轮机长1人
轮机员2人
机工2人
减
免
规
定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机工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机工2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和机工各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2)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2人
服务人员
客船按载客定额的四十分之一配备服务人员,但航程不超过55公里或航行按每100名乘客配备服务人员1名.
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或36。
8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47千瓦
50总吨及以上或36。
8千瓦及以上挂浆机船
船长1人驾驶员1人(但客船配二副以上的驾驶员1人;JJ航段的客船配大副1人),水手2人
驾机员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机员1人
轮机长1人
轮机员1人
机工1人
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可
注:
1、驾驶员含大副、二副、三副.
2、轮机员含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轮渡需配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港作船需配备船(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 最低 安全 规则 交通部 97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