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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读书笔记
周叶中宪法读书笔记
【篇一:
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
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
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
用统一、特定的书面文件形式(宪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eg.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
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形成的宪法惯例的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
eg.英国宪法
(二)修改过程:
刚性宪法:
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
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
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
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
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2.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1)渊源多样化
(2)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
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
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
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
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乡三改五全统一;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2)司法权扩大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
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
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篇二:
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
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
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
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资本主义:
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社会主义: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资本主义:
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
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
社会主义:
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法治原则: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体现:
资本主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
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1、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
(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包括: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
(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
(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宪法规范
历史性与概括性。
(1)确认性规范:
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
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
(2)权利性规范:
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3)义务性规范:
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
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
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
性质和特点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具体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宪法关系的主体:
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主体包括:
公民、国家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
(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表现形式。
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一方面公民有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
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3、内容: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
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
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
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
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
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4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1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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