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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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三篇
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三篇
篇一:
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
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XX〕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XX〕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三)契约型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业务模式如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于其所募集的资金及对外投资需单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梳理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资金募集
借:
银行存款
贷:
实收基金
(2)对外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
银行存款
标的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其他综合收益
或做相反会计分录。
(3)标的公司分红
借:
应收股利
贷:
投资收益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股利
(4)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借:
银行存款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
其他综合收益
贷:
投资收益
(5)支付管理人报酬
借:
管理人报酬
贷:
应付管理人报酬
借:
应付管理人报酬
贷:
银行存款
(6)支付托管费:
借:
托管费
贷:
应付托管费
借:
应付托管费
贷:
银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支出均结转至“本期利润”。
然后,
借:
本期利润
贷: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
应付利润
借:
应付利润
贷:
银行存款
2.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
(1)私募基金
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
对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基金产品独立核算且一般由托管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完全隔离,仅是因为目前工商登记受限,才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基金合同》作为一份对外具有公信力的合同明确表明是由该基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人与投资金额明确,故对于从标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虽是名义股东,但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标的公司
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人
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5)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四)嵌套型
如前所述,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在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可不被穿透合并计算。
因此,为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时会采取嵌套型对外投资,例如:
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型基金叠加或有限合伙与契约型私募基金叠加,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在上述业务结构中,对于嵌套部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纳税义务,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有限合伙环节虽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也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由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合伙人的性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原理同上。
三、政策建议
对于通过设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因基金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而标的公司因不知道最终投资方的主体性质,也不可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故实务中,对于取得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个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难掌控,为避免税收流失,笔者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发文明确,对于此类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托管人在资金结算、分配基金收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篇二:
基金公司业务模式梳理
一、金融市场与投资基金概述
(一)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按照交易工具的期限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其中货币市场又称为短期金融市场,是指专门融通一年以内短期资金的场所,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性周转和余额调剂的问题;资本市场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进行长期资本交易的市场。
广义的资本市场包括银行中长期存贷款市场和有价证券市场(含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狭义的资本市场仅指后者。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市场参与者、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组织形式。
其中,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
市场参与者中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其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资金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的多重角色;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
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目前主要有交易所交易、柜台交易和电信网络交易。
(二)投资基金概述
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成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由此可见,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运作的主要当事人。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指数型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此外还有伞形基金、保本型基金、FOF、ETF、LOF、QDII基金等,整体而言,基金在现实中会有更为细致的划分。
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公募基金是指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股权基金(PE)即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按照运作方式分类,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其中,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按照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金等形式,其中,契约型基金是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公司型基金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然后在由公司委托一家投资顾问公司进行投资。
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还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不同类型,具体而言,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资金买股票,也可以有少量资金投入到债券或其他的证券,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基金资产的不少于20%的资金必须投资国债。
一个基金是不是股票基金,往往要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去判断。
国内所有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及大部分的开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基金。
假如全部投资于债券,可以称其为纯债券基金;假如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少部分可以投资于股票,可以称其为债券型基金,例如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其规定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45%—95%,股票投资的比例占基金资产0—35%,股市不好时,则可以不持有股票。
混合基金是根据证监会基金分类的标准,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商业本票、承兑汇票等风险低、流通性高的短期投资工具的基金品种,因此具有流通性好、低风险与收益较低的特性。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不能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有股票、可转换债券、声誉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或者相当于A-1的短期信用级别及该标准下的短期融资券、流通受限的证券等。
政府公债基金指专门投资于直接或间接由政府担保的有价证券的基金。
投资对象包括国库券、国库本票、政府债券及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投资于这种基金的最大优点是安全性高。
因为它有政府担保,收益相对稳定,且流动性也大。
按照投资目标,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其中,成长型基金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
该类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的、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公司的股票。
收入型基金是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
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权益收入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其投资目标是既要获得当期收入,又要追求长期增值,通常是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赢利性。
按照投资理念,可以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指数)型基金。
主动型基金是一类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被动(指数)型基金是按指数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基金,简单的说,就是选择一定的市场的指数进行跟踪,被动的投资于市场,使得基金的收益与这个市场指数的收益一致。
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在岸基金是指在本国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金;离岸基金是指一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他国发售基金份额,并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本国或第三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有如下类型的基金,是上述基金类型中的具体细化,但因其特点更为鲜明,因此独立进行列举:
保本基金是一种半封闭式的基金品种。
基金在一定的投资期(如3年或5年)内为投资者提供一定固定比例(如100%、102%或更高)的本金回报保证,除此之外还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股票、衍生证券等)的投资保持了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的潜力。
投资者只要持有基金到期,就可以获得本金回报的保证。
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并且以中至长线投资为目标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保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Exchange-TradedFunds)指的是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
交易所交易基金从法律结构上说仍然属于开放式基金,但它主要是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方式交易;并且通常不准许现金申购及赎回,而是以一篮子股票来创设和赎回基金单位。
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交易所交易基金主要还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
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ListedOpen-endfund)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以基金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也可以通过交易所市场以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价进行基金的买入、卖出。
分级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
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
从目前已经成立和正在发行的分级基金来看,通常分为低风险收益端(优先份额)和高风险收益端(进取份额)两类份额。
以某分级基金产品X(X称为母基金)为例,分为A份额(优先)和B份额(进取),A份额约定一定的收益率,基金X扣除A份额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入B份额,亏损以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份额持有人承担。
当X的整体净值下跌时,B份额的净值优先下跌;相对应的,当X的整体净值上升时,B份额的净值也将相对于A份额优先上升。
也就是说,优先份额一般可以优先获得分配基准收益,进取份额最大化补偿优先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进取份额通常以较大程度参与剩余收益分配或者承担损失而获得一定的杠杆。
分级基金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或申购、赎回。
场内认购、申购、赎回通过深交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分级基金的两类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分级基金的优先份额并不是保本保收益。
对于优先份额持有人来说,分级基金以进取份额的资产为优先份额基准收益的实现及本金安全提供了保护,但是由于市场面临诸多风险,因此基准收益的分配以及本金安全的保护具有不确定性,当进取份额资产净值大幅下跌时,优先份额的投资者仍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分级基金的杠杆机制较为特殊,以某分级基金产品X为例,当其母基金X净值下跌时,B份额(进取)净值下跌的幅度高于母基金X净值的下跌幅度,当其母基金X净值上升时,B份额(进取)净值上升的幅度也要高于母基金X净值的上升幅度。
由于分级基金上述机制的存在,进取份额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母基金和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我们将进取份额的这种特征称为分级基金的杠杆机制。
由于进取份额面临着更大的净值波动风险,因而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参与。
分级基金存在着折溢价交易风险,对分级基金而言,分级基金的优先份额和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产生折溢价。
如果投资者基于市场好转的预期,有可能买入进取份额以博取市场反弹之后的收益,使进取份额的交易价格上升,进而产生溢价;反之亦然。
尽管开放式分级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分级基金整体折溢价降至较低水平,但是单级份额仍有可能出现较大折溢价。
投资者在交易分级基金时,应关注基金份额的折溢价情况,防范折溢价变动带来的价格波动基础概念。
一般情况下,分级基金是通过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并将其中一类份额或两类份额上市进行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伞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这一组织结构下,基金发起人根据一份总的基金招募书,设立多只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及费率水平进行转换的基金,这些基金称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而由这些子基金共同构成的这一基金体系被称为“伞型基金”。
其优势在于简化管理和降低成本,并具有强大的扩张功能。
基金中的基金是指以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基金,在《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80%以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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