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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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案
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以2018年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2018年3月前,完善并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深化行政职权职责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建设,优化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公开化。
牵头单位: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委编办、市外网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探索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探索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牵头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四)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
落实“五个一律”,即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按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法规后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
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五)禁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严格执行省政府统一公布的市县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及时编制并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目录。
严格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全面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落实“五个严禁”,即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六)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全面实现网上审批。
牵头单位:
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牵头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八)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将决策程序置于法治框架内。
坚持开门决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要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牵头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九)坚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认真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均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完善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建立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追责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市直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于2018年5月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修订《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部分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发生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
牵头单位:
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十二)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号)精神,2018年3月前,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协商,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创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建立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精细化。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
贯彻落实《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实施细则》,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建立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查询检索系统,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信息网络查询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五)大力推进综合执法。
积极探索在农业执法领域推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整合重复设置的执法队伍,市直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整合部门内现有执法队伍,一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探索将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
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管理。
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划分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当地执法为主。
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完善市区两级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实现对接。
牵头单位:
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外网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加强非现场执法。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推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党浞帧⒊绦蚴欠裢瓯浮⑹视梅墒欠褡既贰⒋Ψ7然蚯恐拼胧┦欠袷实薄N淳ㄖ粕蠛嘶蛘呱蠛宋赐ü模坏米鞒鼍龆ā�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严格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原则,分级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
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公布一批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规范、严格适用裁量标准的典型案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行使裁量权。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三)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
深入落实市政府十项重点领域制约权力的制度规定,形成有效制约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长效机制。
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
牵头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公开办 (二十四)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成为全省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试点地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解决依法行政突出问题。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定期梳理公众反映强烈的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时限和整改效果。
加大依法行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完善专项治理工作验收方式,将其作为评价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依据之一,增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市目督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六)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坚持依法审计,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
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牵头单位:
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七)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遂宁市党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对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其他不正当服务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牵头单位:
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八)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牵头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制定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实效,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牵头单位:
市政务公开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突出政务公开重点。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财政预算领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
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牵头单位:
市政务公开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一)拓展政务公开范围。
落实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推进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
牵头单位:
市政务中心、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授予行政执法资格的前提条件,把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
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员中聘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党徒渲贫取;剿鹘奥墒Γ扇�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
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使其机构设置、财政供给、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2018年6月前,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配备法治员。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九、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六)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意见》(川府发〔2018〕71号),进一步创新学法方式和丰富学法内容,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
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十七)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
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
市、县(区)政府要与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政府督查机构对《依法行政责任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日常和年终督促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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