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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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
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
1.1资金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
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
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
考核依据:
《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3执业场所情况
考核依据:
《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检材保管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核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4人员情况
1.4.1专职司法鉴定人情况
考核依据:
《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专职司法鉴定人证明等。
1.4.2机构负责人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机构负责人为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1.5分。
机构负责人不是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证明等。
1.5其他资质能力情况
1.5.1认证认可情况
考核依据:
《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得1.5分。
只从事检查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只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既从事检查类又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检查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检测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
1.5.2能力验证(评价)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验证(评价)的,或者无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的,得1.5分。
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
1.5.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
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
1.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得1.5分。
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2.业务开展情况
2.1业务数量情况
考核依据:
《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人均办理业务数量达到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数量的,得1分;每超过平均数10%加0.1分,每少于平均数10%减0.1分。
(从事两类以上鉴定业务的,按各类业务得分的平均数计算本考核项目的得分;执业不满1年的,按每月人均业务数量×12个月折合为年均业务数量计算得分。
)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统计报表等资料。
(年度内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业务数量,由市司法局提供。
)
2.2业务质量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
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2.3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2.3.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每受理一起援助案件得0.5分。
有收取受援人财物、拒绝履行援助义务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2.3.2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考核依据:
《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分。
评分标准:
每组织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2.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
考核依据:
《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得2分。
有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3.依法执业情况
3.1规范执业情况
3.1.1受理委托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通则》第十一至十七条、第三十至三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3分。
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鉴定实施情况
3.1.2.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二条,《通则》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
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
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薄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鉴定材料保管和使用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3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有正式文本,并有效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的,得2分。
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无正式文本的,扣1分;有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错误情形的,扣1分;有组织、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记录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4鉴定过程记录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七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真实、清晰、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的,得2分。
有记录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情形的,扣0.5分;有未签名或者记录丢失、损毁情形的,扣1分;有记录不真实或者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记录、投诉等资料。
3.1.2.5遵守特别规定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六条,《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对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的,扣0.5分,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而没有通知的,扣0.5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的,扣0.5分;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扣0.5分,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的,扣0.5分;使用外部信息,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核查、验证的,扣0.5分;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终止鉴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收案登记、操作记录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3.1.2.6鉴定复核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通则》第三十五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复核、及时纠正的,得2分。
有不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情形的,扣1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复核记录、意见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7按时完成鉴定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五条,《通则》第二十八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分。
评分标准:
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完成鉴定的,得1分。
有不按时完成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结案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3鉴定文书制作、出具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通则》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鉴定文书的制作和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
有鉴定文书的格式、发送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鉴定文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发送证明、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4鉴定人出庭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5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制作出庭记录、附卷存档的,得1.5分。
不制作出庭记录并附卷存档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规定出庭作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出庭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问卷调查等。
3.2廉洁从业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
有行贿、违规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3.3诚信服务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管理办法》、《通则》有关规定、《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
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鉴定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3.4受到投诉和奖惩情况
3.4.1受到投诉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四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本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2分。
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的,扣0.5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法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3.4.2获得奖励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五十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受到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省有关部门和市级表彰的,得1.5分;受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市有关部门和县级表彰的,得1分;受到县级司法局或者其他县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
(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奖励计分,因不同事项获得的奖励可以累加计分。
)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
3.4.3受到惩戒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得3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扣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分别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资料。
3.5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情况
考核依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考核办法》三十一条,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按照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的,得2分。
有执业档案不健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执业档案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4.内部管理情况
4.1执业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通则》第九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建立执业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鉴定程序、收费标准、风险提示、执业监督等信息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得2分。
未建立执业公开制度的,扣1分;有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予公开情形的,酌情扣1-2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实地查验公示栏、网站等。
4.2业务运作规程建立和实施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建立符合规定的案件受理、工作流程、鉴定材料管理、鉴定过程记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外部信息管理和使用、鉴定复核、印章使用、文书制作和发送、鉴定人出庭等业务运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的,得3分。
未建立业务运作规程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业务运作规程不健全的,每少一项扣0.3分;有违反业务运作规程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工作记录等。
4.3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3分。
评分标准: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人员能准确理解并有效实施的,得3分。
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扣1分;有违反制度情形的,扣2分;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体系文件和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实地查验等。
4.4财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及依法纳税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通则》第八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收费、出具发票、处理账务并依法纳税的,得2分。
财务、收费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收费、处理账务、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发票、不依法纳税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财务账目、纳税凭证,实地查验等。
4.5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4分。
评分标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档案保管设施、立卷归档并管理、使用的,得4分。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档案保管设施的配置及其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立卷归档和档案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案卷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实地查验等。
4.6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通则》第四十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无投诉或者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得2分。
投诉处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有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投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记录和制度文本、投诉处理资料等。
4.7人员管理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2分。
评分标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2分。
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或者有对本机构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实地查验,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等。
4.8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考核依据: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
1分。
评分标准:
设有分支机构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且分支机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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