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停止作业规定32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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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停止作业规定32条
生产矿井停止作业规定32条
生产矿井停止作业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精神,切实强化现场安全治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停止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显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2、定炮时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
3、采掘工作面各巷道不按规程要求定期冲刷防尘和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
4、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综采移架喷雾灭尘成效达不到要求的。
5、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的。
6、违犯规程规定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治理不符合规定的。
10、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1、掘进〔巷修〕迎头无打算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12、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刻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4、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5、皮带机综合爱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
16、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17、乘人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8、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9、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20、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21、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22、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2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6、矿井瓦斯防治不符合要求的。
27、矿井防灭火不符合要求的。
28、矿井供电系统不可靠,存在〝T〞接线路的。
29、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或应急预案不完善的。
30、重大安全隐患〔A级〕未按要求整改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31、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设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技术装备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
32、矿井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要求下井带班的。
二、检查必须按以下说明执行
1、干打眼的检查方法:
①现场随机抽查1~10个孔是否采纳湿式打眼,假如发觉有1个以上炮眼不符合规定,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有麻花钻杆的视为干打眼〔监测煤粉眼除外〕,停止作业。
③检查掘进头现场没有风钻或风煤钻的,停止作业。
2、定炮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装药前水炮泥的数量是否满足当班用量〔承诺有10%的余外量作为备用〕,假如领用量不足,视为部分炮眼不使用水炮泥;装药或放炮后剩余水炮泥数量是否与雷管数量相匹配,不符合要求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是否有可使用的水针,假如没有,视为无法使用水炮泥,停止作业。
③检查现场炮眼封泥是否填满封实,假如未填满封实,停止作业。
④现场炮泥必须是成品炮泥,同时存量许多于1天的用量,否那么停止作业。
⑤使用的水炮泥袋不阻燃的,停止作业。
3、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定期冲刷以及放炮前后洒水检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是否有水源,假如没有或水量和水压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无法洒水,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无防尘管路和洒水软管及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炮采面沿面洒水管没有敷设三通的,视为无法洒水,停止作业。
③检查现场是否有煤尘堆积,假如有煤尘堆积视为洒水不正常,停止作业。
④检查该地点的10天洒水记录,是否有每茬炮洒水两次的记录,假如无洒水记录、记录不全或洒水不签名的视为洒水制度执行不正常,停止作业。
4、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检查方法:
①检查现场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成效,水压不足、雾化成效差、内外喷雾不正常视为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成效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作业。
5、放炮〝一炮三检〞的检查内容:
①现场没有瓦斯报警仪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的停止作业。
②现场无〝一炮三检〞记录的停止作业。
③该头10天之内〝一炮三检〞内容记录不全的停止作业。
④检查瓦斯人员不签名的停止作业。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不行或其要紧人员有关内容把握不清的停止作业。
6、一次定炮分次拉炮的检查方法:
①现场提问放炮员和班组长放炮规定,回答以下问题有重大原那么问题,停止作业。
②现场检查是否按规程要求放炮,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③现场检查领退记录是否齐全、属实,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④现场检查安监员是否监督检查定炮全过程,假如安监员不盯全过程,停止作业。
⑤在检查过程中发觉差不多造成事实的,采取措施处理完已定炮眼后,赶忙停止作业。
7、隔爆设施的检查内容:
检查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位置、安装质量及水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8、采掘工作面风量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风机位置、选型、配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风机不喝循环风,双风机必须自动切换,否那么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必须按时测风,牌板风量数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那么停止作业。
③检查资料和现场,一个采区内同时安排工作地点超过两个采煤工作面和三个掘进迎头的,视为风量紧张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④检查现场,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的,停止作业。
9、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治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现场瓦斯报警仪、瓦斯监测探头的显示数据,数据超限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瓦斯牌板的填写情形,存在漏检、假检的停止作业。
③检查现场瓦斯报警仪、瓦斯监测探头,假如现场无瓦斯报警仪、瓦斯监测探头或监测监控系统未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或仪器、探头失灵的,视为瓦斯超限,停止作业。
④检查现场和资料,无抢救队参加擅自排放瓦斯的,停止作业。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未与生产调度系统形成联合值守的,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巷道高冒区、采面上隅角、采空区瓦斯及防火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治理的,停止作业。
存在敞口盲巷的,停止作业。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停止作业。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连续作业的,停止作业。
10、通风系统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假如通风方式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不符,或与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符的,停止作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合理串联通风除外〕。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停止作业。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跨皮带建风门的,停止作业。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停止作业。
开采煤层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分层开采采纳联合布置的新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停止作业;老采区未采取措施的,停止作业。
11、无打算停风和停风不撤人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作业。
12、平行交叉作业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现场,在同一条倾斜巷道内,有上下两个及以上施工地点同时进行施工,有可能造成跑车伤人的,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在同一施工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停止作业。
③检查现场,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其他人安全的〔如电路检修区域、绞车检修、煤机检修、综掘机检修等〕,停止作业。
13、悬顶超规定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班组长、安监员未把握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②悬顶面积达到规程规定要求时,而未采取专门措施的或尽管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规程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14、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检查方法:
①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支护方式不符合集团公司技术文件规定的,停止作业。
②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柱、梁、鞋、网、护顶材料〕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③采煤工作面在用的柱、梁、鞋数量缺20根〔块〕〔包括失效和损坏的〕,停止作业。
④软底工作面不穿鞋的或沿倾斜连续5棵支柱钻底超过规定的,停止作业。
⑤采煤工作面支柱或综采支架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80%的,停止作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视为整个工作面初撑力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⑥掘进工作面锚杆预紧力、锚固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停止作业。
⑦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超过3根的,停止作业。
⑧锚杆、锚索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无锚杆、锚索锚固力、预紧力检测工具的,视为锚固力、预紧力不合格,停止作业;采煤工作面无支护检测工具的,视为支护合格率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15、皮带爱护检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皮带煤位爱护安装位置不合理或不灵敏的,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防跑偏托辊没按规定要求安装,造成皮带磨支架的,停止作业;防跑偏爱护装置试验不灵敏的,停止作业。
③检查现场皮带自动洒水爱护装置试验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④检查现场皮带低速爱护试验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16、规程措施的检查方法:
①通过随机抽查提问的方式,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熟悉规程措施的有关内容,假如有两人及以上的人员回答以下问题有重大错误,视为规程措施未传达到每个工人,停止作业,组织学习。
②井上检查规程措施是否齐全完备,重点是零星工程任务书、补充措施,没有的停止作业。
③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补充相应措施的,视为无规程措施施工,停止作业。
④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未传达签字,或伪造签字的,停止作业。
17、乘人设施安装、试验和检查检修的说明:
①乘人设施安装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止作业。
②无正常检查检修治理制度的乘人设施,停止使用。
③未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周期进行试验的,停止作业。
④乘人设施无检查检修记录或检查检修人员不签字的,停止使用。
18、安监员盯头盯面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无安监员的工作面,停止作业。
19、钢丝绳和联接件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现场钢丝绳断丝是否超限、绳径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使用。
②检查现场提升运输联接件是否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的,停止使用;现场检查记录,连接件不按期试验和超期的,停止使用。
20、车闸、信号的检查方法:
现场试验,车闸、信号不完好、不灵敏的,停止使用。
21、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和采区的防治措施检查方法:
①检查规程措施,没有相关的水害分析与排查内容及防治灾难的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停止作业。
②检查采区设计、规程措施与现场,下山采区、有突水威逼的工作面和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停止作业。
③检查资料,水害对工作面开采威逼状况不清的,停止作业。
④检查资料,新放出的工作面不进行物探或物探后未提交物探报告的,停止作业。
⑤检查资料,老空积水情形探查不清的,停止作业。
在有突水威逼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停止作业。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停止作业。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停止作业。
22、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现场并结合相关资料,相邻老空积水对采掘工作面威逼状况不清,而未采取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技术措施解除水害威逼的,停止作业。
②检查现场规程措施不落实的,停止作业。
2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打算10%的;
未实行〝限员挂牌〞制,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入口处未标明定员和实际作业人数的;
未按规定制定要紧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打算或者未按打算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方法或者实际入井〔矿井、水平、采区、头面〕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要求的。
⑥未按规定安装井口自动化考勤系统,实现出、入井考勤治理自动化的。
⑦职工工作延点时刻(指从离开工作岗位算起)超过1小时的。
24、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畴开采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2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推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具有冲击地压倾向的采掘地点防冲措施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以及孤岛工作面未制定防冲措施的。
26、矿井瓦斯防治不符合要求的。
是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专门区,以及综采放顶煤、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未加强采空区和隅角瓦斯的监测监控,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27、矿井防灭火不符合要求的,是指: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高瓦斯矿井采纳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推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连续生产的;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⑥关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专门区的采煤工作面,未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
⑦关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专门区的采煤工作面,未对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推测预报工作。
28、矿井供电系统不可靠,存在〝T〞接线路的。
①矿井不具备两回路电源线路;
②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接有其它负荷的;
③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少于两回路的;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要紧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要紧设备房,不具备各有两回路直截了当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的。
供电系统违抗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
29、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或应急预案不完善的。
①未按规定储备事故预防和抢险急需的物资、设备的;
②未明确抢险责任人、组建抢险队伍,未按规定组织避险、救灾演习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或监测监控措施不完善的;
30、重大安全隐患〔A级〕未按要求整改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①重大安全隐患〔A级〕未按项目、资金、人员、时刻、措施、责任整改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③对重大危险源未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不执行落实的。
④对有缺陷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源没有治理方案和未实施检查、治理的及监控措施不到位的。
31、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设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技术装备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
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传输数据不全、不准确或者未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装的。
②井下人员治理〔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未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要求安装的。
③压风自救系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或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
④供水施救系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或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
⑤通信联络系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或井下通信系统〔包括语音广播系统〕安装使用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
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指的是: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没有建设规划方案的;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建设避难硐室的;
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刻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32、矿井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要求下井带班的。
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健全,指的是:
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治理制度;
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下井带班的,指的是:
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指标的或带班下井不能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形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储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③煤矿领导没有上岗资质而带班下井的。
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严格履行职责:
不能正确指导安全生产、排查事故隐患或排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严格执行停止作业治理程序
1、安监员和各级人员进入现场按本规定进行检查,发觉存在上述32条之一者赶忙停止作业,并由安监员挂停止作业牌。
2、由集团公司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作业缘故、时刻、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及时汇报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并做好记录,集团公司组织对存在隐患进行追究,拿出追究意见,月底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复原生产前,必须由安监局长或安监局长指定的人员验收批准,并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员,由集团公司调度室下达复原生产命令。
3、由矿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的缘故、时刻、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及时汇报矿安监处、矿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矿安排人员组织进行追究。
复原生产前,必须由矿安监处复查验收,经安监处长批准,并通知矿调度室和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员,由矿调度室下达复原生产的命令。
四、处罚
1、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的:
①矿井在季度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中扣1分/次。
②停止作业的,对矿井罚款1000元;对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及责任人各罚款100元/次。
2、由矿停止作业的,各单位自行制定处罚规定。
3、现场发觉存在〝三违〞现象的,必须赶忙整改。
五、其它
1、上述规定与上级规定冲突时,执行上级规定。
2、说明权属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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