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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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省卫生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2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研的通知》(鲁卫医函〔2011〕3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临床实际、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
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3、特殊使用:
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我院及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一旦有更新版本医院将及时向各科室发布。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
2、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各级处方权医师均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
3、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签名,并在病历中陈述使用理由。
4、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应在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时方可使用,须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名,并在病历中陈述使用理由。
5、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在病历中说明越级使用理由;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
四、罚则
对越级使用抗菌药物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再次出现越级使用抗菌药物2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附件1: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青霉素类
青霉素
阿洛西林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他啶
头孢吡肟
头孢克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拉定
头孢西丁
氨基糖苷类
阿米卡星
庆大霉素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大环内酯类
罗红霉素
阿奇霉素
林可胺类
林可霉素
喹诺酮类
吡哌酸
左氧氟沙星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替硝唑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
酮康唑
附件2: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摘自《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研的通知》
鲁卫医函〔2011〕32号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青霉素类
青霉素G
阿洛西林
哌拉西林/舒巴坦
苯唑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苄星青霉素
替卡西林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普鲁卡因青霉素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青霉素V
仑氨西林
氯唑西林
奈夫西林
羧苄西林
舒他西林
呋布西林
双氯西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噻肟
头孢匹罗
头孢唑啉头孢拉定
头孢他啶
头孢吡肟
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肟
头孢米诺
头孢羟氨苄
头孢地尼
拉氧头孢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羟氨苄
头孢替安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拉定
头孢硫脒
头孢他啶/舒巴坦
头孢克洛
头孢唑肟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丙烯
头孢西丁
头孢匹胺
头孢泊肟
头孢噻利
头孢哌酮
头孢匹林
头孢噻吩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他美酯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头孢菌素类
头孢甲肟
头孢布烯
氯碳头孢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三唑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
氨曲南
舒巴坦
头孢美唑
氟氧头孢
头孢替坦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帕尼培南
多尼培南
氨基糖苷类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奈替米星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异帕米星
链霉素
大观霉素
小诺米星
新霉素
巴龙霉素
卡那霉素
西索米星
地贝卡星
阿贝卡星
核糖霉素
酰胺醇类
氯霉素
四环素类
四环素
替加环素
米诺环素
多西环素
土霉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地红霉素
泰利霉素
依托红霉素
克拉霉素
大环内酯类
琥乙红霉素
阿奇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罗红霉素
交沙霉素
吉他霉素
麦迪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林可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吉米沙星
氟罗沙星
环丙沙星
洛美沙星
帕珠沙星
氧氟沙星
莫西沙星
司帕沙星
吡哌酸
左氧氟沙星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芦氟沙星
加替沙星
安妥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奥硝唑
左旋奥硝唑
替硝唑
塞克硝唑
磺胺类
复方磺胺甲恶唑
磺胺嘧啶
甲氧苄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恶唑
其他类
磷霉素
粘霉素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多粘菌素B
利奈唑胺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米卡芬净
氟康唑
酮康唑
卡泊芬净
氟胞嘧啶
伏立康唑
特比萘芬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伊曲康唑(静脉剂型)
咪康唑
泊沙康唑
阿尼芬净
题目:
医疗质量制度与流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编号:
YLZD--20161001
制定部门:
医务科
首次发布:
2011
修订日期:
2016.10.09(第一次修订)
部门负责人:
郑世海
审核:
药剂科
批准:
医务科
生效日期:
2016.10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德州市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请各科遵照执行。
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临床抗菌治疗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权限: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各级临床医师均可根据临床诊断、患者病情开具;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开具;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此类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主要应用于重症病例或会诊用药,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由相应资质的医师审核签字确认。
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培训考核:
(一)医院由药剂科和医务科科每年对医师与药师进行培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我院原则上每2年调整抗菌药物分级目录,2016版如下:
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6年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
青霉素
苄星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第一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五水)头孢唑林
第二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酯)
第三(四)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哌酮/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西丁
碳青霉烯类
美罗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大环内酯类
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罗红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阿米卡星
喹诺酮类
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多粘菌素类
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奥硝唑
硝基呋喃衍生物
其它抗菌药物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氟康唑(口服)
抗真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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