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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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案例分析行政法治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年年4月月23日,杨春庭向南京市日,杨春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
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作为。
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5月月26日,江宁区法日,江宁区法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月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政府“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的起诉。
杨春庭告诉记者:
他早就预料到会有这杨春庭告诉记者:
他早就预料到会有这样的结果,因为他一直担心江宁区法院能样的结果,因为他一直担心江宁区法院能否公正地审理状告江宁区政府的案件。
为否公正地审理状告江宁区政府的案件。
为此,他曾根据此,他曾根据2000年年3月月10日施行的日施行的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第八条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
但遗憾的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
但遗憾的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
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
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定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
2002年年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同年7月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下称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用135万余元。
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万余元。
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年南京市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应为447万元。
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依据的这个依据的这个依据的这个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是,是,是19961996年由原江宁县年由原江宁县年由原江宁县年由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
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格的巨大变化。
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格的巨大变化。
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格的巨大变化。
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理办法的上位法理办法的上位法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1996年年年年33月施行的月施行的月施行的月施行的南京市南京市南京市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已于,已于,已于20002000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77日被废止。
日被废止。
日被废止。
日被废止。
20012001年年年年1111月,国务院颁布了月,国务院颁布了月,国务院颁布了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条例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沿用持沿用持沿用持沿用77年前的暂行办法。
这个已被废止的年前的暂行办法。
这个已被废止的年前的暂行办法。
这个已被废止的年前的暂行办法。
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南京南京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第第第53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条是这样规定的:
条是这样规定的:
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第第第11条也规定:
条也规定:
条也规定:
条也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和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第第第535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
他说,拆迁方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
他说,拆迁方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
他说,拆迁方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
他说,拆迁方依据的是依据的是依据的是依据的是77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规定,是一种规定,是一种规定,是一种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因,由此导致公民因,由此导致公民因,由此导致公民因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江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立、改、废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答辩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答辩状中没有提及旧的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及其第及其第53条规定。
条规定。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江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江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思考题:
1、为什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
案例二【案情摘要案情摘要】原告:
叶某;被告:
江西省弋阳县原告:
叶某;被告:
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栋。
栋。
20052005年年8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92.7平方米动平方米动工建房工建房,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
国土资源局场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
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接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造成极坏影响。
20062006年年99月月13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通知。
通知。
99月月22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行政处罚告知书知书和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于1010月月2020日作出行政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
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故原告向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分析:
11、行政处罚的认定前提。
、行政处罚的认定前提。
22、行政处罚的程序认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认定。
3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7777条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2.江西省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办法第第5252条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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