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教材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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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教材重点
第一篇公共部分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法的形式
1、先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建筑法基本知识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必要指出,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未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法》第19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三、工程承包制度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联合体选定一家作为联合体负责单位。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第二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控制的主体及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
施工阶段是形成建筑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号令)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承担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下列情况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的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例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可分为六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工作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技术上比较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准备阶段
5、建设实施阶段
6、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节施工质量控制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分成五个方面:
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简称4M1E。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工序质量控制
2、工序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工序质量控制的程序是:
1、选择和确定工序质量控制点。
2、确定每道工序控制点的质量目标。
3、按规定检测方法对工序质量控制点现状进行跟踪检测。
4、将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质量现状和质量目标进行比较,找出二者差距及产生原因。
5、采取相应的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消除质量差距。
质量控制点是为了保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在产品制造过程中需要重点控制的质量特征、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也成为“质量管理点”。
在设置时一般
应考虑以下原则:
(1)对产品(工程)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有严格影响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2)对工艺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部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3)对经常容易出现不良产品的工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4)对会影响项目质量的某些工序的施工顺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5)对会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6)对会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7)对某些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要设立质量控制点。
(8)对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9)某些关键操作过程,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
(10)对用户反馈的重要不良项目应设立质量控制点。
我国的验收标准体现的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4、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及验收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三节进度控制
流水施工是工程项目组织施工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和操作空间,减少非生产性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程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
、流水施工基本概念
(一)组织施工的三种方式
1、依次施工
依次施工的特点是:
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具等资源量较少,有利于资源供应的组织;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较简单;但由于没有充分地利用工作面,施工工期较长;如果按施工过程成立专业施工班组,则各班组不能连续作业,资源无法均衡使用;如果由一个施工班组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则不能实现专业化施工,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
一般适用于施工工作面有限、工程规模小的工程。
2、平行施工
平行施工的特点是:
能充分利用工作面,工期短;但由于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具等资源成倍地增加,不利于资源供应的组织;现场临时设施增加,物资消耗集中,从而造成组织安排和施工管理复杂;如果按施工过程成立专业施工班组,则各班组不能连续作业,资源无法均衡使用;如果由一个施工班组完成一个施工段上的全部施工任务,则不能实现专业化施工,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
一般适用于工期要求紧、规模大且资源供应充足的工程。
3、流水施工
流水施工的特点是:
尽可能地利用工作面进行施工,工期较短;各班组实现了专业化施工,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专业班组能连续施工,同时相邻专业班组的开工时间能最大限度地搭接;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具等资源较为均衡,有利于资源供应的组织;为现场的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节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固定价格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第二篇专业部分
概述
混凝土结构工程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重要的子分部工程,涵盖三个分项工程,即:
模板分项、钢筋分项、混凝土分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的一般要求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三、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检查的保证项目应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安全管理检查的一般项目包括: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2、公示标牌
1)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四、环境保护
1、防治大气污染
2、防治水污染
3、防治噪声污染
4、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5、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第一早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第一节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e48.3X3.6的普通钢管,材质必须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Q235级钢的要求。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限制钢管的质量是为确保施工安全,运输方便,一般情况下,单、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最大长度不超过2.2m,其它杆最大长度不超过6.5m。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中使用的扣件按结构形式分为:
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
直角扣件是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旋转扣件是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对接扣件是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施工时应控制扣件的螺栓拧紧扭力矩在40~65N•m的范围内。
第二节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造要求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
、纵向水平杆的构造要求
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纵向水平杆设在立杆内侧,可以减小横向水平杆跨度,接长立杆和安装剪刀撑时比较方便,对高处作业更为安全。
2、纵向水平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
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
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图1-3)。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要求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2、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
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3、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脚手板
脚手板的铺设应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130mm~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
1-4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应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其伸出
in刊
(b)脚手板搭接
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1-4b)。
(a)脚手板对接
图1-4脚手板对接、搭接构造
四、立杆
1、每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6、脚手架立杆的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
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
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五、连墙件
连墙件是防止脚手架倾覆的重要构造措施,故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一般来说,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搭设方法
高度
竖向间距
(h)
水平间距
(la)
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卅)
双排落地
50m
3h
3la
<40
双排悬挑
>50
m
2h
3la
<27
单排
24m
3h
3la
<40
注:
h步距;la纵距。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5、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
6、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7、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通长
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o〜60o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
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再拆除。
六、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表1-2的规定确定。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表1-2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
角a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7
6
5
2、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
当剪刀撑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3、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24m以下的
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
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1-6)。
第四节型钢悬挑脚手架
型钢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0m,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或HPB300)级钢
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
如果使用钢丝绳,其直径不应小于14伽。
钢丝绳卡不得少于3个。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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