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业务预售房担保合作协议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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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业务预售房担保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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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业务(预售房)担保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按揭银行):
乙方(发展商):
为促进市商品房的开发与销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二、合作项目
乙方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位于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开发兴建项目。
甲方对乙方的上述项目的(A、整个项目;B、第期栋;C、)(下称该项目)的(A、住宅;B、商业用房;C、车位;D、)的购房者(本协议以下所称的购房者与本购房者同一)提供相关的抵押贷款业务。
凡购房者需要向甲方申请抵押贷款的,甲方同意在符合其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向购买乙方兴建的该项目房产的购房者提供以其所购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服务。
乙方就该项目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三、合作内容
甲方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项目的房产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
银行规定贷款条件的购房者,提供(请在下列选项中选择,可多选),甲乙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
A、住宅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B、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
C、车位最高不超过车位总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车位抵押贷款。
贷款期限与购房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以下规定,男:
岁,女:
岁。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合作项目的房产销售完毕之日止。
四、保证
乙方同意为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项目的房产的所有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向甲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本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
在乙方的保证期间,乙方所保证的范围为购房者与甲方、乙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购房者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仅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且以实际支出为准)。
(二)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
乙方为每位购房者承担本协议书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保证期限为自甲方依其与购房者、乙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将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之日起至购房者所购房屋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出具之日(以《房地产他项权证》上注明的登记日期为准)止。
但若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的保证期限的终止日期以下述的约定为准:
根据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房管部门)现行办证的要求,《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证》的办理需甲乙双方共同提交相关材料并同时亲自至国土房管部门申办。
故在具备办理该两证的条件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到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时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前往国土房管部门,同时还应携带国土房管部门所要求的办理两证所需的甲方应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
(应由甲方提供的办理该两证所需的材料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若该材料因国土房管部门的要求不同而发生变化,则由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书面另行通知乙方)。
如甲方不于乙方书面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前往国土房管部门或甲方移交的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等甲方的任何原因而逾期办理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证》的,甲方同意:
乙方的保证期限只至上述约定的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中注明的甲方应前往国土房管部门的日期止。
同时,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每户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
若乙方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房地产权证》而须向购房者承担责任的,则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乙方在其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
1、乙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被宣告无效而免除。
2、购房者逾期一期未支付贷款本息的,甲方应在逾期未支付该期贷款本息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购房者进行催收,并将购房者的名单抄送乙方,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3、购房者连续逾期二期或三期未支付贷款本息的,甲方应在连续逾期未支付的第二期或第三期贷款本息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律师向购房者发出催收函,并将该购房者的名单抄送乙方。
4、购房者连续逾期支付四期贷款本息的,甲方应在购房者连续逾期支付的第四期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逾期书面通知乙方的,则乙方对购房者连续逾期支付的第五期(含第五期)起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等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由哪一方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甲方同意按乙方书面通知的内容履行。
(1)、若乙方决定自行起诉的,则乙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具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时间,甲方应在乙方履行完连带责任保证的当天向乙方出具已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证明。
(2)、若乙方决定由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逾期起诉的,则乙方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后购房者逾期支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等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乙方决定由甲方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解决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具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并在强制执行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若甲方逾期向出具债权文书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或逾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则甲方自愿同意乙方不承担甲方逾期之日后购房者逾期支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人民法院不予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除外。
五、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按揭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期满后,未经乙方同意,无权延长乙方保证期限。
(二)在乙方履行了连带责任保证后,协助乙方向购房者追偿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仅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在乙方已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经房管部门预售备案登记的情形下,甲方应在购房者按附件三提交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书面(包括传真)通知乙方。
甲方若不接受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或不接受购房者申请的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作出书面解释。
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限作出同意放贷的决定的,或甲方不接受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或不接受购房者申请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且在上述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并作出书面解释的,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无法在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者支付相应房价款的时间期限内划至乙方帐户,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承担;若因此导致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的,则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应将要求购房者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详细列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三。
如有变更,甲方应自变更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购房者。
(四)甲乙双方同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抵押备案登记由甲乙双方同时亲自至国土房管部门申办。
故在具备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条件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前往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时间。
甲方应在该书面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前往国土房管部门,同时还应携带国土房管部门所要求的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所需的甲方应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所需的甲方应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四(若该材料因国土房管部门的要求不同而发生变化,则由甲方根据进行调整后的要求提交)。
若因甲方没有于乙方书面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到达国土房管部门或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不完整、不准确等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在乙方书面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每一户每延迟一天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应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贷予购房者的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专项帐户内。
甲方如有延迟,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每一户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六)、根据国土房管部门的要求,购房者所购房屋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必须由甲方领取,因此,甲方应于房管部门通知领证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凭收件回执前往房管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于签收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因甲方不能按上述期限交付《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每户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如因此导致乙方需向购房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则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七)对乙方的市场营销活动涉及甲方按揭业务时,在乙方已征得甲方同意后,甲方保证予以积极配合、协助。
(八)在购房者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尚未出具的情况下,购房者还清抵押贷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办理完注销抵押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办理完毕的所有资料准确、完整地移交给乙方。
甲方如有延迟,导致乙方需向购房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则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在乙方的保证期限内,若购房者只拖欠甲方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并由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甲方承诺先请求行使抵押权,在处置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对不足部分甲方再向乙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若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保证期限内,乙方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甲方同意此种情形下由乙方代购房者将其所欠甲方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代付该款项的当天向乙方出具乙方已代购房者偿还按揭欠款的书面证明,并在出具该书面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购房者所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若甲方逾期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户每天人民币元。
(十一)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未能订立,并导致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的,甲方自愿同意承担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乙方应返还给购房者已收受的购房款本金之外的乙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收受的购房款本金的利息、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六、乙方承诺
为保障与甲方按揭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符合销(预)售条件。
(二)乙方保证将甲方贷予购房者的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专项帐户内的贷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建造、企业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确认甲方对该专项帐户享有监控的权利,有权按工程建设进度监督用款,甲方的监控期限至有关部门出具该抵押房产所在楼宇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止。
(三)乙方书面告知购房者前往签署《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时应携带的文件资料及费用及购房者依甲方要求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原件或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乙方在购房者签署《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时,提交购房者所交纳的首期购房款收款证明,并在甲方将贷予购房者的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专项帐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提交给甲方。
(四)乙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产并交付购房者使用;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在保证期限内因故终止该抵押房产所在楼宇的工程建设的,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与购房者,并将购房者与甲方、乙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购房者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代偿给甲方。
(五)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抵押备案登记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致使失去法律效力且甲方已将贷予购房者的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专项帐户的,乙方同意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者与甲方、乙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购房者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代偿给甲方。
(六)乙方保证协助甲方对购房者进行贷后管理和追索本息的工作。
(七)乙方承认甲方在购房者未清偿全部购房贷款之前拥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的抵押权,并保证该权益在担保期限内不受任何人侵犯。
在购房者符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情况下,在该抵押房产建成经过验收交付使用后且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合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按上述的约定前往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以保证甲方的权益。
(八)乙方在处置因完全履行保证责任后获得的该抵押房产全部权益时,因处分该抵押房产而与购房者或第三者产生的任何损失或纠纷,概与甲方无关。
(九)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套取甲方贷款,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若发生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与外商合资(合作)、歇业、宣告解散、破产等变更,乙方必须提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甲方认可的妥善有效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及《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七、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任何一方因泄漏对方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八、违约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内任何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若因政府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动而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则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九、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均承诺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作关系,但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于一方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31天终止,提出终止的一方无需因终止合作关系而向对方承担责任,但合作关系终止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已与购房者签订《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及已接受购房者的贷款申请部分,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十、纠纷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十二、其他事项
(一)因购房者不依其与甲方、乙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本息,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时,甲方应告知该抵押房产的购买者《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前期)公约》的内容。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应共同签订由甲方提供格式版本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并将该格式版本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五,但涉及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甲乙双方均自愿按以下约定方式履行: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不视为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的效力优先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涉及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任何只涉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矛盾、甚至表述、理解不同的,均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3、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任何约定乙方应承担责任的,但本协议没有明确乙方应承担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乙方所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方式等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限,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之外的任何责任乙方均不予承担。
4、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与本协议相比存有任何加重乙方的合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责任的范围的增加、保证期间的延长以及乙方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证》义务的增加)或减轻乙方的合同责任的条款的,甲、乙双方同意该条款不适用于本协议,甲、乙双方仍按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予以履行。
5、若甲方在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内变更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版本的,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甲乙双方同意:
不管变更的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版本对原格式版本的内容是否变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为准,不应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版本内容变更而变更。
(三)甲方、乙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应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应具有强制执行条款。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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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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