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 第六卷译稿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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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第六卷译稿3
附件十六
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配制品和制品的限制
1976/769/EEC(改编)
185/467/EEC(改编)
289/677/EEC(改编)
397/64/ECart。
1及附件(改编)
479/663/EEC(改编)
582/806/EEC(改编)
61999/77/EC第一章及附件(改编)
783/264/EEC(改编)
8勘误表(OJL250,23。
09。
1999,14页)
998/101第一章第一节(改编)
102003/02/EC(改编)
112002/62/EC(改编)
121999/51/EC第一章及附件,第二节(改编)
1391/338/EEC(改编)
1491/339/EEC(改编)
1594/27/EC(改编)
1697/10/EC第一章及附件(改编)
1794/60/EC(改编)
18勘误表(OJL216,14。
08。
1999,p。
25)
192001/90/EC第一章及附件(改编)
2096/55/EC第一章及附件(改编)
2194/48/EC(改编)
222001/91/EC第一章及附件
232002/45/EC(改编)
242002/61/EC(改编)
252003/03/EC(改编)
262003/11/EC(改编)
物质组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1
1.多氯代三联苯(PCTs)
-PCT的质量分数高于0.005%的配制品(包括废油)。
11不应被使用。
然而,对于在1986年6月30日前已投入使用的设备、机器和流体应当在到达其使用寿命前被继续允许使用:
(a)封闭系统电器变压器,电阻器和电感器;
(b)大型冷凝器(总重大于或等于1千克);
(c)小型冷凝器;
(d)封闭循环热转换器中的导热流体;
(e)用于地下采矿机的高压流体。
2.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的理由,成员政府可以禁止第1段涉及的设备、机器和流体的使用,即使它们并未超过使用期限。
3.应当禁止不拟弃置的第1段涵盖的设备、机器和流体投放二手市场。
4.如果成员政府认为,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使用替代品时,可允许使用PCT和其配制品,当后者单独用于,在设备正常养护条件下,对198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现有装置补充所含PCT流量以维持正常功能时。
5.只要事先将陈述理由的通报提交欧委会,成员政府可以解除对初级物质、中间体和配制品的使用和上市的禁令,只要他们认为这一解禁对健康和环境无害。
6.为无损其他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标签的欧共体法规,含有PCT的设备和机器也必须显示有关PCT暴露及其使用和养护的说明。
当含有PCT的物体按通常的方法安装时,这些说明必须能被水平阅读。
这些说明文字应当醒目、突出于背景,并用当地的语言。
2.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
75-01-4
EINECS编号:
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3.3根据1967年6月27日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一致化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如委员会指令2001/59/EC据技术进步最新修订和1999年5月31日关于危险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一致化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1999/45/EC,如委员会指令2001/60/EC修订中的定义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配制品
31.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在不与第1段相抵触的条件下,具有如下性质的物质或配制品: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且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以不多于15升容量的包装投放市场,
除非由于与财政有关的缘故,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第2段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配制品的包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够不到处。
4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
126-72-7
4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55.苯
CAS编号:
71-43-2
EINECS编号:
200-753-785
51.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2.当物质或配制品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3.但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1998年10月13日关于汽油、柴油质量和修订理事会指令93/12/EC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8/70/EC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配制品,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理事会指令75/442/EEC及91/689/EEC所涵盖的废弃物。
66.石棉纤维:
a.青石棉CAS编号:
12001-28-4
b.铁石棉CAS编号:
12172-73-5
c.直闪石CAS编号:
77536-67-5
d.阳起石CAS编号:
77536-66-4
e.透闪石CAS编号:
77536-68-6
f.温石棉CAS编号:
12001-29-5CAS编号:
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61.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制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政府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六点f)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委员会将在2008年1月前重新审议这一问题。
2.2005年1月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但成员政府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从2005年1月1日本法规生效时起,成员政府不应允许在其境上引进温石棉的新用途。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7.3-吖丙啶基-磷化氢的氧化物
CAS编号5455-55-1
8.聚溴二苯;聚溴化二苯(PBB)
CAS编号:
59536-65-1
7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79.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Helleborusviridis和Helleborusniger根茎粉
Veratrumalbum和Veratrumnigrum根茎粉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
92-87-5
EINECS编号:
202-199-1
邻-硝基苯甲醛CAS编号:
552-89-6
木材粉
10.硫化铵CAS编号:
12135-76-1
硫氢化铵CAS编号:
12124-99-1
多硫化铵CAS编号:
9080-17-5
EINECS编号:
232-989-1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溴乙酸甲酯CAS编号:
96-32-2
EINECS编号:
202-499-2
溴乙酸乙酯CAS编号:
105-36-2
EINECS编号:
203-290-9
溴乙酸丙酯CAS编号:
35223-80-4
溴乙酸丁酯
7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但是,第1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2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1-59-8
EINECS编号:
202-080-4
13.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87-5
EINECS编号:
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编号:
92-93-3
EINECS编号:
202-204-7
15.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67-1
EINECS编号:
202-177-1
21.当物质或配制品中以重量计的苯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指令75/442/EEC及91/689/EEC所涵盖的以及含有一种或多种这些物质的废弃物。
2.此类物质和配制品不得对公众出售。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其包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员使用。
216.铅的碳化物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编号:
598-63-0
EINECS编号:
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
1319-46-6
EINECS编号:
215-290-6
17.铅的硫化物
a)PbSO4(1:
1)
CAS编号:
7446-14-2
EINECS编号:
231-198-9
b)PbxSO4
CAS编号:
15739-80-7
EINECS编号:
239-831-0
2除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外,不可用于用作颜料的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
成员政府若欲在其境上允许此类用途,依照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8.汞化合物
21.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92.当电池和蓄电池中以重量计的汞浓度大于0.0005%时不得上市。
此规定包括那些已被整合到电器里的电池和电池组。
纽扣电池或由纽扣电池组成的电池组中汞的质量浓度不大于2%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1019.砷
101.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c)然而,以部分废除的方式:
i)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配制品:
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
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ii)关于(i)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
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
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
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iii)(i)和(ii)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装船运中的水
-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2.无论其用途,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020.有机锡化合物
101.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221.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
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
CAS编号:
75113-37-0
EINECS编号:
401-040-5
2当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中该物质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到成品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制品无效。
1222.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
CAS编号:
87-86-5
EINECS编号:
201-778-6
121.市售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质量浓度不可大于或等于0.1%。
2.过渡条款:
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以对法规部分废除的方式,法国,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对用于工业设备的、散发和/或排放的五氯代苯酚(PCP)的量不大于现行法规的规定可以选择不受此法规的限制:
a)用于处理木材
但是,经处理过的木材不可被用于:
-无论是否出于装饰目的用于室内(居家,工作,休闲)
-用于对下列物品的制造或再处理:
i)用于种植的容器
ii)可能与供人类和/或牲畜食用的食品、半成品或其原材料接触的包装物
iii)其他可能污染上述i)和ii)中物品的材料
b)作为化学防护剂用于在任何情况下不拟用于衣物或装饰布料的纤维和耐磨纺织品;
c)成员政府可以特别例外的方式,基于个案,在其境上允许专业人员在原位对具有文化,艺术和历史意义的建筑,或在紧急情况下,对由干腐菌和立方腐菌造成的损伤用砖石和木材进行修复。
在任何场合下:
a)五氯代苯酚单独或作为制品的成分,在上述例外范围内使用时,六氯二苯对二氧芑(HCDD)的总量不得高于2ppm。
b)这些物质和配制品不得:
-每包装容量低于20升时不得上市
-对公众出售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第1段和第2段所涵盖的物质和配制品的包装应标注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使用。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理事会指令75/442/EEC及91/689/EEC涵盖的废弃物。
1323.镉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
7440-43-9
EINECS编号:
231-152-8
131.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和配制品生产的成品着色:
a)
-聚氯乙烯(PVC)[390410][390421][390422]
-聚亚胺酯(PUR)[3909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醋酸纤维素(CA)[391211][391212]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11][391212]
-环氧树脂(MF)[39073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20]
-不饱和聚酯(UP)[3907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3907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10]
b)颜料[3208][3209]
但是,若颜料中锌的含量较高,镉的残余浓度应越低越好,其质量浓度无论如何不得超过0.1%。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被镉着色过的物质或制品制造所得的成品或制品的成分,当其塑材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2.但是,第1段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制品
3.不可用作试剂来稳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成品: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39232910][392041][392042]
-办公及学校用品
-家具和汽车车身的填充物或类似用途[392630]
-服装和服饰的配件(包括手套)[392620]
-地板及墙面的包覆材料[391810]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过的纺织品[590310]
-人造革[4202]
-留声机唱片[852410]
-管件及其接头[391723]
-双开式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车身下部)
-用于建筑和工业用钢板的涂层
-电线绝缘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稳定化处理的成品或制品的成分,当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但是,第3段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使用镉基稳定剂的成品。
5.在本法规中,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制品或制品成分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生产:
[8210][841720][841981][842111][842122][8422][8435][8437][8438][847611]
-农业:
[841931][842481][8432][8433][8434][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8442][8443]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7321][842112][8450][8509][8516]
-家具[8465][8466][9401][9402][9403][9404]
-卫生用具[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
镀镉制品或制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时,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6.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制品时,第5段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
a)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8439][8441]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8448][8449][8451][8452]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8427][8428][8429][8430][8431]
-公路与农用车辆[第87章]
-全部车辆[第86章]
-船舶[第89章]
7.但是,第5,6段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
-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由于对镉及其化合物的更安全的替代物的了解的深入,欧共体将在与成员政府磋商后,根据本法规第113(3)所规定的程序定期对现有法规进行评估。
142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41
CAS编号:
76253-60-6
141.禁止此物质及其制品的销售或使用
2.作为例外,第1段不适用于:
a)到1994年6月18日仍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然而,各成员政府可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b)在保养1994年6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正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的情况下。
3.禁止此物质,含此物质的制品及含此物质的设备和机器在二手市场上的销售。
1425.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21,Ugilec21
CAS编号:
未知
14禁止此物质,其配制品及含此物质的物品的销售或使用。
1426.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
DBBT
CAS编号:
99688-47-8
14禁止此物质,其配制品及含此物质的物品的销售或使用。
1527镍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7440-02-0
ENIECS编号231-111-4
151不得用于:
a)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无论这种物品最终是否被除去。
除非这种物品是均质的且镍的质量浓度低于0.05%;
b)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中镍的释放率超过了0.5ug/cm2/周
b)对于那些在1(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制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的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的速率不超过0.5ug/cm2/周
21a)—c)段中的制品,除非其符合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为欧洲标准委员会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检验制品是否符合第1、第2段要求的测试方法。
28在理事会指令67/548/EEC附件I中出现的那些物质,分类为1类或2类致癌物质,并且至少按照《有毒物质(T)》,据《吸入性致癌的可能性》加R45风险标记或《致癌性》加R49风险标记,并列表如下:
1类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1中
2类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2中
29在理事会指令67/548/EEC附件I中出现的那些物质,分类为1类或2类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并且按照《可导致遗传性基因损害》加R46风险标记,并列表如下:
1类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列表于附件3中
2类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列表于附件4中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述情况适用于条目28-30:
1不得用于以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下列各项的向公众销售的物质和配制品:
-既根据指令67/548/ECC附件Ⅰ中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也
-根据指令1999/45/EC所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此类物质和配制品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如下:
“仅限于专业人士使用”
30在指令67/548/EEC的附件中出现的物质分类为1类生殖毒性物质或2类生殖毒性物质,并且据《可能伤害繁殖力》加R60风险标记和/或《可能伤害胎儿》加R61风险标记,并列表如下:
1类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2类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6中
2以部分废除方式,第1段不适用于:
a)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和欧洲议会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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