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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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l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l999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共分12章240条。
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明确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当事人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
现行《证券法》的主要内容有:
(1)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
(2)有关证券交易的主要内容。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内容。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l99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后,分别由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13章219条,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2.主要内容
(1)总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7)公司债券。
(8)公司财务、会计。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0)公司解散和清算。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曰起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为12章103条。
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权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刑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主要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荐函等。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降低系统性风险。
4.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其管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督
1.证券发行核准制
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承担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对其采取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涉及证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
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
(2)准确原则。
(3)完整原则。
(4)及时原则。
3.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
4.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报告。
(3)临时报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具体披露要求为: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
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第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6.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对证券公司从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核准。
3.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用途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1.设立的意义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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