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城乡低保情况暑期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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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城乡低保情况暑期调研报告
第五届博学杯
征
文
大
赛
信息学院电子商务
1004班:
刘婷
学号:
1005230419
2011年绥德县城乡低保情况暑期调研报告
——为困难群众撑起一片蓝天
近年来,绥德县紧紧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编织出一张张温暖的民生解困网……
“这房子宽敞亮堂,还带卫生间,做梦都没想到,住了半辈子简陋房子竟能享这样的福……”搬进了政府新建的廉租房,低保常补对象们激动不已,高兴地合不拢口。
近年来,绥德县通过采取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提高补助标准等多项措施,大力提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该县全面推行常规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先享受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门再给予住院费30%的补助,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人员享受特别补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绥德县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群众监督”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坚持宣传先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让群众熟知低保政策,明确审批程序。
同时,特别注重规范化管理建设,出台《绥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还配套设制了《绥德县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绥德县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绥德县农村低保对象核减表》,力求做到各个环节、不同阶段有章可依,有规可循,规范运行。
在具体操作中,该县紧紧围绕“依靠群众,由群众做主”的原则,实行“三审三公示”评审制度,即村级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张榜公示7天,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通过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评审通过后,将名单返回各村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再次将名单返到村里和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
通过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杜绝了关系保、人情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坚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评审一到两次,把生活好转、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低保线,把新出现、符合低保要求的贫困户、灾难户等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有进有出、应保尽保。
该县民政局经常采取抽查、走访等形式,加强对基层低保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评审程序规范,施保对象准确,资金发放到位.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形成了“规范管理,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
据调查,我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绥德县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报材料: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二、绥德县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一)低保工作有规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多年来,县民政部门下功夫抓低保规范化建设,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上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总体取得较好成效。
城市低保工作比较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低保工作方面,据了解,从今年1月开始,绥德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分别由原来的180元、75元提高到200元、90元;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940元、1320元提高到3120元、1620元。
上半年,该县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237.56万元、五保供养金52.66万元。
城乡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的实施,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绥德县民政局关于救助城乡低保户贫困大学生,为了切实保证城乡低保户的基本活动,帮助减轻子女上学负担,开展城乡低保贫困户大学生救助活动。
使得上大学对于贫困户不再是一难题,圆贫困户子女的大学梦。
三、做好绥德县城乡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领导到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领导要重视抓、认真抓,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工会、乡镇、社区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有关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宣传培训力度,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采取张贴标语、橱窗展示、媒体报道等多种宣传形式,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深入持久地开展低保政策宣传。
既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使城乡低保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全民对低保工作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低保观念,人人参与监督,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社区、村委会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
各级党委要将低保业务培训列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特别是村级低保协管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到位
一要确保低保配套资金到位及低保工作经费落实。
市、县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优先安排低保配套资金,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平均补助标准,确保低保金能及时、足额发放。
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城乡低保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要拓宽渠道,要积极发挥非政府、非盈利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福利社团和慈善团体,广泛发动各类社会捐赠,建立救助基金作为低保制度的有益补充,建立稳定、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
四要定期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防止和杜绝贪污、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纪问题发生。
三、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工作机制到位。
1.统一低保准入“门槛”,完善低保对象评定机制。
要进一步探讨、制订可行的、便于实际操作的核实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标准。
建议组织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生产项目、经济收入等方面调查,量化、细化核定项目和内容,制定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标准,统一全市家庭收入核定标准,统一低保准入门槛。
凡是达到标准的,列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程序,完善申报审批发放机制。
建立完善细化的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审制度、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的申请、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公示、审核等程序不能简化、走过场。
尤其要加强评议、公示制度,统一会议登记格式及记录,村委会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乡镇包村干部必须参加。
乡镇每季度要对三分之一的村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消。
建立“直达”发放模式,完善低保资金发放机制。
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将城乡低保资金准时足额输入低保对象的家庭帐户,全面实行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3.充分发动群众,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
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城乡低保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政策规定全部上墙,聘请有威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员,拓宽监督渠道。
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特别是在评议阶段,要动员各阶层的群众代表参加,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增加透明度,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举报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举报必查。
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派员入户调查,限期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4.开展专项检查和经常检查,完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建议组织监察、财政、民政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分户保”等不规范现象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不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
民政部门要坚持做好定期审核工作,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真实全面地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严格执行分类施保的规定,对特困户、比较困难户、一般困难户分档发给低保金,防止“一刀切”。
5.统筹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脱困机制。
各级政府要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力量,低保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有机结合,构建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数据库,实现救助信息化,解决多头救助、重复救助问题。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全力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广开就业渠道,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重新上岗,劳动自救,社区组织劳务输出、家政服务等,使低保对象摆脱贫困,回报社会。
国家保障人权已经写入了宪法,对于那些享受低保的人员来讲,最基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只有能够生存下去,有着健康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整个宪法规定的权利体系于他来讲才有意义。
我们必须承认,在市场经济中,即使我们很勤劳,但是由于经济结构方面的问题,仍然有人会贫困,典型如那些大龄的下岗工人,残疾者等等,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其实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成本,理应由全社会来承担,因此国家有义务代表社会对他们进行救济。
同时作为一个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我们的伦理与道德也不能容忍我们抛弃同类中的弱者,社会的道德感也要求政府对于弱者有所行动。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就意味着当经济发生较大波动的时候,国家应该对于弱者有特殊的关照,防止这些弱者成为经济波动的牺牲品。
这就要求政府对于当地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所需要的基准心中有数,当物价上涨时能够及时地调整有关福利金的发放,以保持弱势群体的生活稳定。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也是社会公正所必须。
当前一些地方劳动者维权非常困难,面对竞争剧烈的就业市场,失去工作后悲惨的命运,使得劳动者不能对雇主说“不”。
但假如有了一个可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的低保,使得失业后的生活不至于过于悲惨,那么劳动者与雇主也可以在更平等的条件下缔约。
因此,低保可以改变劳动者失业后无路可走的窘境。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总会有一部分人无力以自身的力量维持最低限度有尊严的生活,此时政府必须伸出援助之手,只有这样人之为人的尊严才变得可靠,社会公正也才能实现。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不仅是多了一份资金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展示出了一种消除城乡壁垒的姿态。
因此,此次大幅提升农村低保标准可谓意义深远。
首先,低保标准的大幅提升保障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石,不能也无法回避农村居民。
随着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农村低保这项政府救济工作更加有保障,有了公共财政作为坚强的后盾,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将会得到更大改善。
其次,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农村贫困人口的供养难题,一直是农村基层单位必须面对的工作重心之一。
随着农村低保的规范化、制度化,农村基层单位的压力将会大大减轻,从而使他们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工作中去。
而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农村低保有效解决了他们日后的供养难题,因此也有利于他们摈弃那种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地区的开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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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德县 城乡 低保 情况 暑期 调研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