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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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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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立院”的办学宗旨,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强化教学活动的督导与监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咨询的专门机构。
督导室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完成学院规定的督导工作任务。
第三条 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教学系设置成立若干督导组。
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学院颁发督导员聘书,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须保留二分之一成员。
第四条 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与规格,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适应社会需要,促进学院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督导室的工作任务是督促全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督导工作的范围是对影响教学质量的诸因素:
教学目标、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各环节(备、教、辅、改、考)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全过程实施督导与监控。
第七条 督导工作可采取日常督导、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跟踪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学院各教学系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其主要方法是听、查、议、考、导。
听——听课、查——查看有关教学文件、资料,考——考试、考核。
议——对教学工作进行分析、评议。
导——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
第八条 督导工作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原则。
科学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客观性——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指导性——帮助指导、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激励性——通过督导活动,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管理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 各教学系要重视和大力支持督导工作,协助督导组完成督导工作任务。
任课教师要密切配合督导组完成工作,虚心接受督导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拖延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条 督导室要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工作会议,广泛收集和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导室要在督导工作实践中,认真收集和整理各种资料,建立和健全检查、评估体系,完善督导工作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督导室要对教学检查情况及教学、教学管理中出现倾向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定期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督导室要定期向学院领导及教务处、教学系汇报或反馈督导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起实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
2009年9月21日作者:
教务处有62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一)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了解本科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监控教学质量。
(三)检查教学管理情况,分析与课程建设、教风和学风等相关的共性问题,对教学质量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体系
(一)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督导办公室组织指导校、院(系)二级督导专家组完成。
(二)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由督导办聘任,主要负责全校各类课程的督导工作。
(三)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由院长(系主任)聘任,主要负责院(系)课程的督导工作。
(四)教学督导专家组由督导办聘请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的退休教授和现职教学带头人与教学名师担任。
三、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课堂教学质量检查。
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听课计划,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有目标的检查与评价。
主要检查对象如下:
1.培训合格,申请主讲教师授课资格的青年教师;
2.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
3.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
4.优秀课程建设的相关教师;
5.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
(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三)毕业设计(论文)检查。
教学督导专家参加实验实习科组织的毕业设计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检查。
每两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论文质量和归档管理。
(四)考试检查。
参加各类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并对试卷进行抽查。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如对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对教学文件、作业等进行抽查。
(六)对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 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专家应坚持经常听课。
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大作业或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方面。
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姓名,认真填写专家评价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
督导专家要及时将听课记录送交教学质量科,以便统计与发布教学质量信息。
(二)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正、合理。
执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督导专家”胸签。
(三)各督导小组应注意经常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督导办存档。
(四)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重点帮助、指导,经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五、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督导活动。
每学期初,各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听课任务。
(二)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听前通知的方式听课。
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与教研室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三)教学督导专家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四)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关于院(系)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全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河南科技学院)
院发字[2004]213号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
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督导机制是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强化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决定建立包括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内容的教育教学督导机制,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实施对教学质量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督管是对教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系)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管理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学习效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教育教学督导对象包括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各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及退休的教学水平高、原则性强、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督导员(10-15人)。
第六条督导员一般任期为二年,受聘者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七条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各教学院(系)应相应设立院(系)级督导机构,由院长(系主任)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并选派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办事公正的教师(应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退休教授担任院(系)督导员,进行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三、督导委员会、督导办公室及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九条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相关工作制度;
2.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3.组织对各教学环节、各教学相关单位开展督导工作;
4.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及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条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督导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2.本着“督之以规、导之以改、促之以行”的原则,组织实施督教、督学和督管活动;
3.管理和安排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
4.负责向全校发布督导信息;
5.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
6.适时提出一些关于学校发展方面的建议;
7.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督导员工作职责:
1.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
2.对学校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院(系)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3.参与学校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帮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院(系)、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4.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
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5.通过听课和检查,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学生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安排以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如何提高学生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对听课对象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并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相关领导和部门;
8.完成督导办公室交给的其它工作。
四、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办公室或督导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应主动采纳,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办公室申请复议,经督导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
第十四条督导办公室及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谢耀辉 来源:
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年11月3日 点击量:
674
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发[1999]4号文件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和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校在原教学巡视员制度和原《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的教学评价标准,对全日制本科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环境实施全方位的督导和监控,目的是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建设;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国家培养更多的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
二、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有关部、处负责人和学校教学督导员代表参加的全日制本科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研究教学督导工作的政策、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并布置教学督导任务。
有关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员贯彻实施。
三、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是学校聘请的对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的专家。
教学督导员由各(院)系推荐,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颁发聘书。
每届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两年,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凡我校在职或离退休具有教授或相等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均可被聘为校级教学督导员。
其具体条件是:
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思维敏捷,善于学习、吸收和研究国内外的教育理论和实践;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心教学督导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人沟通;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懂得教育规律;有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指导青年教师的经验;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权:
校级教学督导员在校教学督导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教务处的组织下,负责对全日制本科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督察、检查、咨询和指导,向学校和院(系)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其具体工作任务是:
1.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2.参与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制订与执行、教学研究咨询、大学生科研立项评审、教学评奖、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动态的督导检查。
3.深入课堂和实验室,随堂听课,检查师生教与学的情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基本环节及学生的学习活动等方面实施督导检查,并对听课和检查的情况做出评价和记录。
4.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注意发现好的教学和管理典型,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教学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敢于批评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授课教师、有关院(系)及职能部门反馈情况。
5.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院(系)和职能部门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及有关工作的意见。
6.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开学工作检查,期末考风考纪的检查和其他教学工作的专项督导、调研和评估等。
7.结合学校不同时期的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和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现状,对影响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学校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书面或口头的意见和建议。
8.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教务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密切保持与教务部门的联系,参与教务部门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
每学期末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小结、专题报告或研讨文章。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方式:
校教学督导员的日常工作一般以个人相对稳定的联系院(系)的方式为主。
根据需要也可分文、理科两个教学督导组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在院(系)进行督察、检查、评估、咨询等督导工作时代表学校,院(系)及相关人员应尊重教学督导员、积极配合督导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和考核:
课堂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周听课不少于两节,每学年平均不少于70节(含实验课和其他实践环节);参加其他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学年不少于70小时,包括指导青年教师;参加实践环节的督导检查;向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到院(系)检查开学和上课情况;参加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期末考风考纪检查;专项调研和其他与全日制本科教学有关的教学督导工作。
校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每年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在教学督导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学督导员给予表彰。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根据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凡按要求完成了教学督导任务的教学督导员,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一定的酬金。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源自华师行教字〔2005〕101号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要求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教学督导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目的旨在促进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系统,通过参加听课、评教、评学等活动对学校教师的学科基础、专业水平、教学法和师德师风进行动态考核和评审,给出评语和量化(分数)的结果,同时在考评过程中给教师以具体指导。
第四条教学督导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和教学问题调查研究,对各院、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考试、考题、师资培养、实验室建设、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训的各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查、评估、监控与指导,适时进行交流与沟通,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教学督导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课堂听课三项考核。
督导中心对上课教师随机听课并进行三项考核,即学科基础与专业水平(60分)、教学法(25分)、师德(15分)的考核,这是对教师考核的主要手段。
课后写出评语和打分,并与授课教师进行指导交流。
第六条教师备课四项督查。
四项督查内容:
1、讲稿或课件或教案(视课程性质而定);2、教学大纲;3、教学日历;4、教材。
四项督查的目的是了解、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并加以具体指导。
第四章教学督管
第七条不正常教学现象通报及信息反馈。
不正常教学现象现阶段界定在:
学生上课到课率不足60%;迟到率超过30%;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无故旷教;私自换人代课;上课三项考核不及格或接近不及格;师生没有教材或教材不适用而影响正常上课;课堂放短片只播放不讲不点评;实验室或多媒体教室设备仪器缺损影响正常教学,带实验课的老师不巡查、不指导;对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的现象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等等。
不正常教学现象督导中心将及时向有关院、系、部、处通报。
如果通报后,该单位不核实、不处理、不反馈信息,督导中心将向分管校长或上级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督导与教师交流。
督导员要与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讲课主流、特点、成功之处,指出其不妥、错误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充分发挥“导”的作用。
第九条督导网上交流。
对于学校教师在教学中或教学管理上存在的较普遍的带共性的突出问题,督导中心将通过网上发表意见,进行指导。
第五章教学督导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中心,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按学科专业分类的全校统督模式,设计
算机与自控类,电信类,汉语言文学类,工商与人力资源管理类,艺术装潢与工艺类,音乐类,体育类,经济贸易财会与电商类,政治法学与法律类,旅游类等;每一学科专业类聘教学督导员1~2名。
督导员由督导主任推荐,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征求校行政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中心设主任1名,其编制核定按学校机
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对教师的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学校构建“一个督导中心,四个评教系统”即督导评教、学生评教、同行评教、院系部负责人评教的综合测评体系。
第十四条四个评教系统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分管领导统一协调,四个评教结果交“教学督导中心”进行综合。
“教学督导中心”将综合的结果(纸质版和电子版)抄送校办人力资源部,并向董事会、校行政汇报,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七章督导员任职资格和督导队伍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督导员必须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必须是同行专家,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懂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督导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深入实际、敢讲真话、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地对待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督导员应遵守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8-03-12
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院教〔2007〕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体系。
学院教学督导团由主管教学院长任团长,教学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团长。
督导团由12-15人组成,分文、理两个督导组,组长由学院督导团团长聘任。
系(部)级教学督导组,由各教学系(部)自行组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系(部)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其组成人员及工作制度报学院督导团审定并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对全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改进教学,提高管理效能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2.参与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3.向学院及管理部门反馈教学基本信息和教学条件、教学保障方面的信息;
4.参与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5.督导、检查各专业主要课程是否按照教学(实验)大纲、教学(实验)进程表实施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6.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课堂教学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
7.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8.随机抽查实验课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
9.参与学院有关教学评优和评审工作;
10.受学院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实行组长负责制。
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安排督导工作、组织本组工作例会、总结本组工作等。
各组长对督导团团长负责。
第五条坚持例会制度。
各组每两周集中一次,汇总情况,商讨解决有关问题,并就其中突出问题形成文字材料向督导团和学院反馈。
第六条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
教学督导团成员分组深入教室、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
督导员每年听课应不少于60节。
督导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七条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
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督导组都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院汇报。
第四章人员聘任
第八条教学督导团成员在离退休和在职人员中遴选,由系(部)提名,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督导团成员聘期为两年。
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九条督导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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