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与专家评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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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与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下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方案征选
第八条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由方案征选单位(简称征选人)通过媒体发布方案征选公告,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不特定的设计机构(简称参选人)参加;
(二)邀请征选由征选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参选人发出方案征选邀请书。
第九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公开征选。
其他项目可采取邀请征选。
鼓励各征选人对项目采取公开征选。
第十条方案征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方案征选事宜;不具备该能力的,可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方案征选事宜。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围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征选文件和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并保证其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征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征选技术文件要求;
(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参选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中选方案设计费和未中选方案的参选补偿费标准、支付方法及设计成果使用权等;
(五)其他要求和条件。
征选人应在征选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
对境外参选人在参加方案征选时,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征选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项目概况及征选容,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功能要求、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和设计围、设计阶段及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对参选人报名资格的要求(资质和业绩等)和报名时间,实行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选定方法;
(四)征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参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参选保证金和参选补偿、奖励办法,参选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征选人和征选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及征选文件,向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征选人负责提供与征选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征选文件一经备案并发出,征选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对于参选人在阅读征选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征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参选人,该解答容为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预备参选人资质、业绩、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应在征选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名的预备参选人达到三个以上;
(二)资格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予以载明;
(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预备参选人实行限制;
(四)未与预备参选人就方案征选的设计周期、设计费用等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五条征选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格预审。
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数量不足三个,征选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个及以上参选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资格预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向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征选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征选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预备参选人出售征选文件、收取参选保证金。
采用国际征选的,征选人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参选人。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应当将征选公告在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发布。
征选公告的发布和征选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征选人应当根据方案设计的复杂与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编制参选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自征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征选人不得终止方案征选。
第三章方案参选
第十九条参选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参选人,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围参加方案征选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国境外的参选人,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应由征选人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参选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应签订共同参选协议,指定牵头人或代表,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征选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进行同一方案参选。
征选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选,不得限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参选。
第二十条参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和征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
参选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方案设计文本、模型及电子文件(或音像资料);
(二)规划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成果;
(三)参选保证函:
(四)参选人的设计资质、营业执照及主要设计人员的执业明;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参选人应对其提供的参选文件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征选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参选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参选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征选人应当拒绝该参选人提交的备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无效:
(一)参选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参选文件未密封的;
(三)参选函无参选人公章的有效签署、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的有效签章;或者参选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有效签章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参选,未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参选文件、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参选文件应在征选文件确定的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在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进行。
参选文件由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主持,征选人代表、参选人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过程,并向参选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除不可抗力外,征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参选文件,或者拒绝参选文件。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参选文件的预审工作,对参选文件中是否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是否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等问题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参选文件符合征选文件相关要求且有效参选文件达三个以上的,征选人方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征选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的专家评审可以邀请境外资深专家参加。
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参选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活动按先议后评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投票法、排序法等。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参选文件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评审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选人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容,介绍评委;
(三)征选人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四)推选主任评委;
(五)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等有关事项;
(六)评委审阅方案;
(七)评委评议各方案并投票,结果汇总;
(八)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
(九)评委会推荐中选侯选方案
(十)评委针对中选方案发表个人意见并书面备案;
(十一)主任评委汇总意见,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委会成员签字;
(十二)评委会向征选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确保评审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参选文件,专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的参选文件数量相适应。
(二)专家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资深专家担任,并负责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
征选人代表不担任主任委员。
(三)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征选人不担任评审委员。
(四)在专家评审过程中,除征选文件另有约定外,参选人不能到场。
(五)参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专家评审活动,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拒绝该参选人的参选。
(六)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
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对参选文件的以下容进行重点评审:
(一)规划方案设计评审要点
1、规划布局及空间形态;
2、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
3、竖向设计及道路交通;
4、景观环境及绿化设计;
5、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安全、日照间距等)。
(二)建筑方案设计评审要点
1、总平面设计(包括场地竖向、交通组织等);
2、空间形态与城市景观;
3、建筑造型与色彩;
4、主要平面功能布置;
5、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安全、日照间距等)。
对住宅户型等平面功能容可作为提示性容列入专家个人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参选人及其参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不符合征选要求的,可以否决参选:
(一)未按照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评审要点规定的容设计或容不全,未达到征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参选文件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严重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问题的;
(三)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有串选、陪选等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在参选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参选文件有明显标记或有暗示参选人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征选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审委员会对参选文件的否决,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参选文件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征选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以下规定推荐中选方案:
(一)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一至三个,并标明推荐顺序;
(二)征选人也可以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方案。
(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各参选文件均未达到征选文件要求,重新征选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审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三名或三名以上参选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
评审委员会对优化方案设计重新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选方案。
第三十三条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在专家评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在其上公布专家评审结果,并对推荐中选方案、评审专家及专家评审综合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征选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结果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参选人评选结果。
征选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选通知书的条件。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征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和未中选人一次性退还参选保证金,并同时按征选文件约定对参选人支付奖金或参选补偿费。
征选人宜优先选择中选人参与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征选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作为中选人,并承担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当确定的中选人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或者征选人确因专业特点、造价、平面功能等原因不能选择第一名的,征选人可以按排名依序确定其他参选人为中选人,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征选人确定其他参选人为中选人的,应给予该参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按照征选文件中有关设计阶段的约定,征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定设计委托合同。
中选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一阶段方案调改工作,征选人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征选人应保护参选人的知识产权。
参选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
未经参选人书面同意,征选人不得将参选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征选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征选人与中选人签定设计合同后,征选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选方案的使用权。
中选人应保护征选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选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方案征选:
(一)在参选截止时间结束时提交的参选文件少于三个的;
(二)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参选文件后,因有效参选文件不足三个使得参选明显缺乏竞争;
(三)评审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参选文件的;
(四)征选人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征选人重新组织方案征选时,应说明重新征选的情况,并对有串通、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参选人取消其重新参选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征选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方案征选。
不得泄露与方案征选有关的需的情况;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搞虚假的方案征选,损害他人利益;对发生的不良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不得私下接触参选人,不得收受征选人、参选人和代理机构的好处,不得透露与专家评审有关的需的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可依法对方案征选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或本办法对行为的处罚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
附件一: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流程图
附件二: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公开征选公告和邀请书样本
附件三: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文件样本
附件四: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样本
附件五: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须知容
附件六: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文件编制容及深度要求
附件七: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评审结果公示样本
附件八: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情况备案材料
附件九:
市规划局规划建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流程图
监管人征选人参选人
方案征选登记
接受登记信息
发布征选公告(公开征选)
发布征选邀请(邀请征选)
获取征选信息
或接受征选邀请
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进行资格预审(如有)
中选结果备案
监管
征选公告或
征选邀请书及
征选文件备案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递交资格预审报告
附件二–1: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公开征选公告样本
征选单位
(章)
征选代理机构
(章)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计划开工日期
及建设周期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
投资规模
(万元)
征选类型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建筑方案设计
征选容及围
报名时间及地址
报名资质条件
报名时须
携带资料
其他说明
(是否采用资格预审、征选文件工本费
保证金等事项)
征选单位
联系人及
征选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
附件二–2: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邀请书样本
(参选单位名称):
为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征选单位名称)决定对(工程名称)工程设计进行方案设计征选。
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方案设计征选。
兹定于年月日时在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发放征选文件,请你单位按时参加,过时按放弃参选论处。
征选单位
(章)
年月日
附件三: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文件样本
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参选人应向征选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容:
一、参选申请函(附件三–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2);
三、参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附件三–3);
四、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表(附件三–4);
五、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附件三–5);
六、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附件三–6);
七、其他必须交验的材料;
八、参选人若以参选联合体名义参加时,则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交上述相应的文件和证明书(副本),以供征选人进行资格预审。
附件三–1:
参选申请函
致:
xxxxx(征选人)
一、根据贵方为项目方案设计征选发出的征选公告,授权代表人,代表申请人愿意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项目方案设计的参选申请。
二、我方己详细了解全部资格预审文件,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对此次申请的全部要求和规定。
三、本申请书包括以下容:
1.XXX
2.XXX
……
四、我方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五、我方承诺在提交申请日后的个日历天不改变申请容。
本申请书将作为征选人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本征选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
传真:
联系人:
授权委托人:
参选申请人:
(签章、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注: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附件三–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xxxxx(征选人)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为本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授权其在项目方案设计征选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
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委托说限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委托人: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注: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附件三–3:
参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参选申请人全称
资质等级及业务围
法定代表人名称
职务
参选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成立日期
专业人员
数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基本情况简介: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4:
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表
建设单位
(业主)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及
总投资额)
完成日期
(年/月/日)
主要设计
人员情况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5: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序号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
注:
以联合体形式参选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
附件三–6: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姓名
毕业院校专业
毕业时间
年月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
为申请人
服务时间
执业注册
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主要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
注:
1、参选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并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境外参选人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
附件四: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样本
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
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于年月日进行完毕。
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容:
一、设计征选报名表;
二、资格预审条件与方式;
三、资格预审结果;
四、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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