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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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依靠景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伤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提高景区防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第三条责任划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景区服务中心负责一般﹑较严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第四条依法规范﹑科学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事件的水平。
第五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含义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水上交通重特大险情(事故)共分二级:
一级重特大险情(事故)指:
(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0人以上的险情。
二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指:
(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险情。
发生重特大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组织机构
管委会成立重特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急救指挥部。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
安监局﹑综合局﹑服务中心﹑海事局﹑公安分局(含消防)﹑财政局﹑旅游局﹑港航所﹑环保局以及宣传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现场急救指挥部,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常务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安监﹑综合﹑服务中心、海事﹑公安、旅游﹑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第八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水上交通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景区水上交通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出救援决策;(3)、负责对水上交通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4)、确定向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及信息发布的时机﹑内容和范围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局,综合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海事﹑安监﹑公安﹑旅游﹑港航﹑宣传等部门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及抢险工作;3﹑协调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5﹑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6﹑指导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工作;7﹑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8﹑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现场急救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搜救及抢险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2﹑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命令;3﹑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遇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5﹑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救援专业组及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4个专业组:
1﹑水上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分局﹑综合局﹑海事局﹑港航所组成,组织﹑协调,负责派遣海事巡逻艇﹑运政艇在险情(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必要时可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2﹑调查处理组。
由海事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综合﹑公安﹑环保等部门及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险情(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记;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笔记;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险情(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与宣传部门协调,根据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授权组织新闻发布;负责配合监察部门对怠于履行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职责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调查,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指令,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3﹑抢险救助组。
由西海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公安(含消防)﹑海事﹑港航﹑环保﹑等部门及人员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装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险情(事故)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和打捞;负责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救援;负责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施救。
4﹑善后处理组。
由财政局牵头,企业、公安﹑旅游﹑保险部门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五)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1﹑海事部门:
负责划定船舶设施发生重特大险情(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指挥抢险救助组,进行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负责重特大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2﹑公安部门:
负责应急指挥部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重特大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陆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公安消防部门:
协助海事部门对火灾险情(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负责火灾扑救;协助对火灾原因的调查。
4﹑综合部门:
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参与事故处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动。
并联系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
5﹑财政部门:
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6﹑环保部门:
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7﹑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新闻记者按指挥部提供的准确信息做好宣传报导,并负责与上级新闻单位沟通。
8﹑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9﹑相关单位:
接受指挥部指令,在领导小组和现场急救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险情的抢险救助工作。
第三章预测﹑报告﹑预警
第九条预测
建议和完善交通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第十条建立交通突发时间常规数据库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三)、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四)、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第十一条报告
(一)、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令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
有关单位或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到报警后30分钟内向上级交通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二)、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预警
(一)、预警等级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二)、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由管委会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三)、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四)、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较重预警级别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西海服务中心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
(一)、重﹑特大水上交通险情发生后﹑事故险情当事人及附近水域船舶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要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特征等证据。
(二)、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附近过往﹑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以及单位﹑居民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管委会﹑公安部门报告,如船舶有单位的,当事人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在20分钟内报告应急救援办公室。
海事管理机构按逐级上报原则报告,同时报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当事船舶人员及船舶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写出重﹑特大事故险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险情的船舶单位﹑国籍﹑船名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姓名﹑邮编﹑地址及联系电话;
3﹑天气及航道情况;
4﹑船舶情况(主要技术参数及证书航行资料等);
5﹑始发港和目的港;
6﹑事故险情发生的详细经过;
7﹑采取自救的措施和他人救助情况;
8﹑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船舶毁损等);
9﹑现场示意图;
10﹑对事故险情的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三)、本区水域内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刻启动本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抢险工作。
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安监﹑海事﹑公安等部门协调指导,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善后处置
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和总结
服务中心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
第六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十六条公共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经常组织各单位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教育。
第十七条培训
要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演习
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
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奖惩
管委会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管委会制定。
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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