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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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
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
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
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
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
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
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
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
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
第五章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
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
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
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
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
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
施行。
附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一、林权(登记类)
1
宗地登记材料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
1.1.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冋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1.1.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
即林源依据,包括林权证(自留山证)、土地证、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间确定的权属证明,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确集体林分配的林改方案;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权源依据遗失的,有逐级组织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材料。
永久
1.1.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非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本辖区国有、集体单位的
1.2.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图(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2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界线拼图
国有单位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拼图
永久
集体所有林地,该集体所有林地单位内林地使用权界线拼图
永久
3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台帐
永久
4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永久
5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资料(光盘)
永久
6
本机关登记发证前公示文本
永久
7
本机关组织的林权现场勘查材料及图册
永久
8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代码文件材料
永久
9
本机关购林权证数量及其编号材料
永久
10
本机关其它林权登记发证业务管理材料及图表
永久
11
本机关审核或审批山林流转的文件材料
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
永久
已经审核、审批的批准文件、流转合冋副本及要求提父的申请材料
永久
未予审核、审批的申请材料
10年
二、纠纷调处类
1
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疋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永久
三、林改综合类
(—)上级机关的有关材料
1
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材料
重要会议材料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总结等文件材料
10年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1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
永久
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般文件
30年
3
上级机关印发的出版物、简报、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
10年
(一)本机关的有关材料
1
本机关召开会议材料
重要会议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
10年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本机关党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纪录、讨论通过的文件
永久
3
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制发的职能业务文件材料
3.1.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职能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
永久
3.1.2
专项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30年
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
3.2.1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
永久
3.2.2
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4
本机关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30年
半年的、季度的、般专题的
10年
5
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30年
般的
10年
6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有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0年
没有处理结果的
10年
7
本机关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省级以上的
永久
市(州)、县(市、区)级以下的
30年
8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永久
般的
30年
(二)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
1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
通过并签名的林改方案
永久
会议纪录
永久
表决票
永久
签收通知、会议签到纪录
永久
(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1
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2
非隶属机关联系般事务的文件
10年
(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1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
30年
年度以下的总结、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10年
四、声像类
1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杳林权管理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等
永久
2
林改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培训、领导讲话、领导题词、操作现场等声像资料
重要的
30年
般的
10年
关于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
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
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
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
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
(一)名称体例
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
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二)调整对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
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
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
(四)整理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
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
(五)保管移交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
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
(六)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
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
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
(七)附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
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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