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汇总情况简编宣传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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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汇总情况简编宣传用
惠民政策汇总简编(宣传用)
(送审稿)
为更好地掌握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关惠民政策,方便各族群众熟悉了解,根据县委、政府安排,现将有关惠民政策要点梳理汇编如下:
一、教育优惠政策
1、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
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困难职工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资助标准:
研究生(本硕连读)一次性资助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生)3000元。
2、普通高中免费教育政策。
免费对象:
在自治县就读的本县户口普通高中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课本费(必修课本)、取暖费、住宿费政策。
免费标准:
(1)免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年800元。
(2)免课本费(必修课本)。
其中,汉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649.62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96.91元;维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84.59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18.9元;哈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72.21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09.26元。
(3)免取暖费每个学生每年85元。
(4)免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478元。
3、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每学期每个学生90元、初中180元。
4、学前“双语”财政补助政策。
(1)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约4.5元)的标准安排。
(2)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90元标准安排,其中:
中央财政每生每年补助7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生每年补助20元。
免费读本由自治区采购后统一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自治县定为自治区级试点县,全县农村户籍学生每天免费享受3元营养餐,每个学生每年在校日按200天计算,平均每个学生每年600元。
二、医疗卫生优惠政策
6、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政策。
补助范围:
辖区内15个乡镇场,两个牧业点。
补助对象:
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服用时间: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小剂量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叶酸领取:
所在乡镇场的乡镇卫生院妇保科及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7、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
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3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2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
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门诊累计最高补偿乡级每人每年500元、村级300元。
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常规住院补偿标准: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可报费用的90%补偿,县级按80%补偿,州级按60%补偿,自治区级按50%补偿。
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20%。
从2013年起,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住院分娩补偿标准:
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后,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300元。
在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实行免费。
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新农合承担70%、县民政局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不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照新农合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其他大病医疗救助补偿:
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其中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5%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10万元。
8、艾滋病防治政策。
艾滋病患者可享受“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
一是县域内农村、城镇居民中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医疗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二是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给予免费服用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三是对已感染艾滋病的孕妇,免费做人流手术,由县妇幼保健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四是对艾滋病遗孤开展心理康复,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
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给予生活补助。
9、结核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
有咳嗽、咳痰两个星期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
免费X光、查痰检查。
对确诊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6—8个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和规范管理。
10、包虫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
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及标准:
免费普查B超、血清学检测。
对确诊的包虫病病人(不符合手术条件的),给予免费药物治疗,免费复查肝功;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转定点医院治疗,并给予8000元手术费补助。
11、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政策。
检查对象:
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的35—64岁农村妇女。
检查内容:
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检查机构:
县妇幼保健院。
检查程序:
检查时携带本人农业户口本即可。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补助标准:
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至30元。
项目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察布查尔县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2)预防接种。
及时为全县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甲肝、流脑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孕产妇健康管理。
为怀孕12周之前的孕产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至少开展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同时进行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4)老年人健康管理。
对全县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提供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告知体检结果并进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5)慢性病健康管理。
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
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7)0—36个月儿童中医药管理服务。
对6、12、18、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向6、12月龄儿童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8)老年人中医药管理服务。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察布查尔县贫困人员(含城乡低保户),因残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
救助范围:
白血病;肾、心脏、角膜、心脏血管、骨髓移植等移植手术;恶性肿瘤、癌症手术及化疗;重度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Ⅲ级(心力衰竭Ⅱ);心脏介入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除外);关节置换手术;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标准:
患病单次住院总费用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不高于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特殊情况特殊研究)。
2.5万元以下按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救助;2.5万元以上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救助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县级)80%;二级医疗机构(州级)70%;三级医疗机构(自治区级)60%;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疆外)5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或住院期间,个人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给予医前、医中医疗救助。
按医前1.5—2万元、医中2—3万元标准实施救助。
14、脑瘫儿童康复政策。
救助对象:
察布查尔县0—16岁贫困脑瘫儿童。
救助标准:
提供免费专业康复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周期17910元,由县民政局、新农合、城乡居民医保按比例结算。
救助机构:
县妇幼保健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
15、特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察布查尔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救助标准:
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二次救助,城镇一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21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城镇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三、组织部门优惠政策
16、四老人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1)在察布查尔县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老干部。
(2)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察布查尔县农牧民老党员。
(3)州级以上(含州级)“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党员双带标兵”,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模范。
(4)未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老军人。
补贴标准:
(1)老干部每人每月补贴430元。
(2)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3)国家级老模范每人每月最低补贴450元,自治区级老模范430元,州级老模范400元、县级老模范220元。
(4)老军人每月最低补贴350元。
四、民政优惠政策
17、城市低保政策。
申报条件:
持有察布查尔县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待遇: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08元。
18、农村低保政策。
申报条件:
持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县民政局审批。
政策待遇:
农村低保每人每年1912元。
19、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供养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的。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2)无生活来源的。
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供养方式:
可在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2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756元。
20、临时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对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超过25000元,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家庭成员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给予3000元救助。
(3)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往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4)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21、城乡医疗二次救助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低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8000元提高至15000万元。
城乡患大病的贫困对象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6000元提高至10000元。
22、高龄津贴政策。
津贴发放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离退休人员户籍关系已不在本县,但工资关系仍在本县的依然享受津贴。
津贴发放标准: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60元.
(3)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23、高龄老人免费体检优惠政策
体检标准:
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
体检项目:
(1)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2)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24、殡葬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800元。
(2)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在县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由殡仪馆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3)对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并火化的再救助500元。
(4)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所产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由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予以拨付。
25、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政策。
(1)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2)老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762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5040元。
(4)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58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年5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年420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5)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350元。
26、优抚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
转业士官安置有偿转移金标准:
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五、社保优惠政策
2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保险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保险标准:
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补贴标准:
新农保对参保人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贴。
本县农村户籍的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一到四级)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28、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9、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30、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优惠政策。
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3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政策。
33、返乡大中专毕业生社保补贴及生活补贴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
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内容:
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与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费补贴,按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
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3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补助标准:
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人民政府对缴费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给予鼓励,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5元补贴。
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或间断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35、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保险对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其保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县人民政府补贴1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36、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军人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六、农业优惠政策
37、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
补贴标准:
小麦综合补贴105元/亩,水稻17元/亩。
补贴程序:
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8、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
国家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选用优质农作物品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
小麦、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
补贴程序:
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9、特色种植业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作物:
红花、辣椒、花生、双膜西瓜、红皮大蒜、贝母、万寿菊、山药、黄芪、党参、板蓝根。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种植特色作物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
补贴标准:
(1)红花补贴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其中吉红1号、裕民无刺、裕红1号每亩补贴10元,云南大花每亩补贴30元。
(2)辣椒补贴。
改良猪大肠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甘科5号、陇椒2号、陇椒5号、绿亨椒王按2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80元。
(3)花生补贴。
豫花20、21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60元。
(4)双膜西瓜补贴。
特选抗病新大王、西农8号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40元。
(5)红皮大蒜补贴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600元。
(6)贝母补贴。
伊犁贝母、滩贝母按40.9%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500元。
(7)万寿菊补贴。
猩红1号按8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8)山药补贴。
牛腿、铁秆按3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80元。
(9)黄芪补贴。
文黄11、铁杆黄芪、硬杆黄芪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11)党参补贴。
西党参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12)板蓝根补贴。
大蓝根、马蓝根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96元。
40、粮食直补政策。
补贴内容: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
小麦每公斤补贴0.3元,水稻每公斤补贴0.21元。
补贴程序:
补贴资金由县乡财政依据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兑现给售粮农户。
41、设施农业优惠政策。
(1)设施农业旧棚改造补助。
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一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5000元补助。
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二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3000元补助。
(2)设施蔬菜良种补贴。
对本县从事设施蔬菜种植的农户给予良种补贴。
其中艾菲特、红映每棚补助378元;伊犁大辣椒、绿亨椒王、朝研18每棚补助157元;航天一号、96—33、太空6号无筋豆每棚补助210元;红实美、土德拉草莓每棚补助1200元。
(3)设施农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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