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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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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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建设管理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局(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某区
工程总投资:
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万元。
施工工期:
工程拟定于20年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个月,拟定于20年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
。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期限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建设管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
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四、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的要求
附件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
附件3建设管理人员及其他投入的具体要求
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七、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在以下的条件均完成后终止:
1、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结清所有费用款项;
2、通过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评审;
3、交付相关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档案,办理完毕工程的移交工作;
4、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期满且完成保修任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各执壹份;副本玖份,业主执叁份,建设管理单位执叁份。
一十、本合同甲方中广州土地开发中心为资金提供单位,只负责筹措资金。
本合同签定后的有关土地开发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本合同中其他甲方单位承担。
业主:
广州市局业主:
广州土地开发中心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
1.1“合同”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补充与修正文件。
1.2“服务”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所履行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
1.4“业主”是指“广州市某某局”、“广州土地开发中心”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建设管理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项目管理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全权代表派出方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
1.7“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司,接受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履行服务的施工监理等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8“承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被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承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9“一方”和“双方”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第二章本合同的项目管理依据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2.6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8号);
2.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
2.8《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
2.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
2.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
2.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12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13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48号);
2.1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15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16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2.17《广州开发区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下简称《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说明和《广州市局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及其补充通知;
2.18《广州市局工程款支付制度》;
2.19《广州市局工程款合同管理办法》;
2.20国家、地方和水利行业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2.21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22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质量监督书等合同文件。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1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权。
3.2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所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
3.3业主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
3.4业主可按合同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3.5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工作周报与月报,以及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6在日常工作中,业主有权向建设管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如建设管理单位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互相推诿者,业主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3.7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日常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3.8如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3.9建设管理单位未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随便调换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
3.10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报酬和其他有关费用。
3.11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正常交接。
3.12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4.2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4.3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业主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业主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4.4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4.5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迎接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6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业主批准认可,向业主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详见附件2)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4.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建设管理单位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
但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建设管理单位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4.8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业主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4.9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南沙区政府和区水务局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和指引处理。
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业主备案核定。
4.10如建设管理单位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4.11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职责
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业主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5.1工程组织工作
5.1.1负责工程的立项,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
5.1.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5.1.3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5.1.4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5.1.5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5.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5.2.1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负责提供有关征地拆迁文件和资料。
5.2.2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必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工作。
负责统筹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的信息交流及建设管理工作。
5.2.3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做好本工程实施需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配合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5.2.4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5.2.5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协调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以及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5.2.6负责总体协调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批复意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工作。
5.3工程招标工作
5.3.1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等。
5.3.2负责审定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审定评标委员会业主专家名单。
业主可视实际情况派员出席评标等会议,业主对违规操作的评标结果和中标人有最终否决权,并根据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5.3.3参与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5.3.4负责签发招标信息和投标邀请书。
5.3.5定标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5.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5.4.1审定并签订本工程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履行。
5.4.2审定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
5.4.3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合同付款方式,审核签认付款凭证,并负责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5.4.4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5财务管理工作
5.5.1协助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要求归档。
5.5.2协助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
5.6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5.6.1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5.6.2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最终审定。
5.6.3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5.6.4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设计单位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
5.7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5.7.1负责审定涉及工程投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工期等重大问题及其变更事项。
5.7.2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5.7.2.1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5.7.2.2审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并负责协调支付工程款项的财政等相关部门。
5.7.3审定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
5.7.4参与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积极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并配合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5.8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
5.8.1参与工程的各项验收,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按规范规程组织验收。
5.8.2负责提交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5.8.3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
5.8.4审定工程结算并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结算评审工作。
5.8.5审批甩项工程的实施。
5.8.6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
5.9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5.9.1负责委托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5.9.2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该项目业主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工程审计责任。
5.9.3负责审定本项目财务决算。
5.9.4监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5.9.5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附件1),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认真履行本章合同条款的职责和约定,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6.1工程组织工作
6.1.1协助业主的立项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6.1.3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6.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6.2.1在业主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接收工程用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6.2.2负责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
6.2.3负责组织防洪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6.2.4应有专人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2.5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和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6.2.6具体负责协调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批复意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工作,以及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2.7无条件承接业主另行委托的工作任务,相关工作合同(职责、劳务费等)按规定另行约定。
6.3工程招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质量终身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按照《南沙区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可以通过摇珠方式产生工程有关服务单位的,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摇珠事宜并负责在区招标办备案。
6.3.1负责督导招标代理单位拟定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等,并报业主审核确认。
6.3.2负责督导招标代理单位开展以下工程招投标工作:
6.3.2.1办理招标项目申请;
6.3.2.2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与定标办法;
6.3.2.3督促设计、咨询单位出具施工预算,并在此基础上对设计、咨询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查,出具建议投标限价;
6.3.2.4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6.3.2.5组织发布招标信息;
6.3.2.6组织拟定投标单位和投标邀请书;
6.3.2.7组织按照广州南沙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推荐评标组成人员;
6.3.2.8组织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
6.3.2.9依据评标结果推荐工程中标人。
6.3.2.10将评标结果公示。
6.3.2.11招标过程的一切资料的备案工作。
6.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6.4.1建设管理单位对各类合同应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
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6.4.2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规避合同风险。
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6.4.3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业主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业主方核对支付情况。
6.4.4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6.4.5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6.5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6.5.1负责对设计单位设计进度、咨询单位的咨询进度和设计质量的管理、咨询质量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6.5.2负责审查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6.5.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与评审及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评审意见,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优化修正。
6.5.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的编制进行审查和修正;积极配合业主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6.5.5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审核认定,负责出具工程技术规划与计量支付细则。
6.5.6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6.5.7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概预算等)的规范管理工作。
6.5.8负责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管理工作,督促咨询单位的工程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工作。
6.5.9按业主的要求负责项目规划报批、国土报批、环评报批等工作。
6.5.10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的配合,特别是设计人员现场到位的管理。
6.5.11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竣工验收的质量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6.6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6.6.1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6.6.1.1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内,合同变更须严格按照南沙区政府和业主的变更规定和指引处理;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6.6.1.2遵照业主及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的付款手续和审批程序,负责工程量和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并报业主最终核定。
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无误。
6.6.2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制订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修正。
指导和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计划组织实施,动态跟踪,及时纠偏,完成工程进度目标。
6.6.3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使之有效运转;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均应处于受控状态。
6.6.3.1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6.6.3.2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6.6.3.3积极配合与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受监手续。
6.6.3.4督促承包单位制定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承包单位落实执行。
6.6.3.5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6.6.3.6负责对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质量进行控制,对监理工作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
6.6.3.7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检测。
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扣除工程款5000元至10万元的处罚。
6.6.3.8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的落实贯彻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6.6.4负责召开有关工程会议,负责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协调工作,确保交通顺畅。
6.6.5负责工程的知识和信息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完善高效的工程建设信息的采集、分析、归纳、处理、共享、决策和反馈系统,以利于各方掌握最新的工程建设情况。
工程实施后建立工程建设档案,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6.6.6负责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作业的协调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若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在工作面上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好交叉施工中的工作。
6.7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考核标准。
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验收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
6.7.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
6.7.2验收程序:
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及南沙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6.7.3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6.7.4建设管理单位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6.7.5甩项工程:
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业主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验收手续。
建设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6.7.6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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