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议原则汇编修正条文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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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议原则汇编修正条文精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彙編」修正條文
壹、機制理念
一、都市設計審議應以實現都市環境永續發展為最高指導原則,追求生活品質、生產環境、生態保護並重的「三生價值」與國際趨勢,並延續市政府推動「海洋首都」、「友善城市」、「健康城市」、「水岸花香城市」理念,強化各地區發展願景與特色。
二、整體考量開發基地及週邊地區整體性的場域價值,透過硬體設施建設與軟體活動規範的整合,以達國際化、優質化與人性化環境經理的目標。
三、建築基地與鄰近環境應充份表達和諧、親近、共生之關係,並包括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如山、水、公園綠地等)的對應。
四、本原則係為供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都市設計審議時規劃設計之參考,以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惟若申請案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而無法執行,且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本原則彙編規定之限制。
貳、一般建築開發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降低動線衝突性:
地下層與地面層汽機車停車動線,於地面交會處應儘量減少汽車進出口造成的衝突性,並留設緩衝距離;車道進出口鋪面應變化設計,以提醒行人注意。
二、提高人行連續性:
退縮地人行步道應考量與鄰地人行動線及人行穿越道銜接的連續性。
三、強化轉角的通視性:
車道進出口60度安全視角範圍內,應避免設置植栽、欄干或固定設施物,以維持視覺的通視性。
四、大眾運輸設施的整體性:
大眾運輸設施設計應與夜間照明及人行安全一併考量,公車彎設置應以斜角度進出方式設計。
五、行動不便者設施規劃,應考量與週邊地區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系統及庭園遊憩活動作合理連接。
六、建築基地申請獎勵之案件,其開放空間與進出口之留設與位置應就其使用公益性、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等進行整合評估。
七、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必須與住宅單元距離一公尺以上淨寬之緩衝空間,且該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以確保一樓住宅品質。
八、中庭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對外開放之集合住宅,應確保住戶安全與私密性。
九、內庭式屬住戶專用無開放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部分不予獎勵,內庭式但開放供公眾使用部分其獎勵樓地板面積以六折計算為原則,其餘沿街式開放空間確實供公眾使用部分給予足額獎勵樓地板面積。
取得足額獎勵部份之區位,並應將「不得違法將開放空間任意圍蔽限制公眾進入使用」之規定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內。
十、採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申請案件,應府合下列三點處理原則。
(一)開放空間整體設計是否合理,包括:
後院及側院留設退縮空地是否足夠居室之有效採光。
(二)應考量建築物量體對鄰地及對街基地之影響。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免計入容積之空間檢討是否符合法規目的之合理使用。
十一、建築物後院及側院幢距與鄰地維持適度距離,避免鄰地開發後降低居住採光品質。
十二、街廓轉角建築應配合周邊地區活動特性採退縮建築或於地面層採高視覺穿透性設計,並加強景觀、造型與植栽設計,以提昇活動連續性效果。
十三、針對路口轉角斜坡道之設置,應以配合行人穿越道之位置為原則,對於寬度小於十五公尺之路口需採轉角全面扇形方式處理,對於寬度大於十五公尺(含)之路口,則不硬性規定斜坡道須採轉角全面扇形,而得改採轉角斜坡道位置與寬度應配合鄰接之行人穿越道為原則。
另斜坡道全面扇形斜坡起始點不強制規定需由扇形圓心點起施作。
扇形斜坡範圍需涵蓋行人穿越標線之銜接位置。
十四、重要軸線二側地區、十六層以上超高層或重要焦點建築需以塑造地標的視覺效果進行說明與設計。
十五、其他具區位價值之建築物,其量體造型應兼顧地區發展定位、空間紋理、周邊建築形貌與建築物之外觀創意進行整體考量設計。
十六、基地整體動線之規劃應考量降低住戶動線、臨時停車、住戶停車動線之衝突性,並規劃不同使用動線之管理措施。
十七、機車停放區應詳細說明其進出動線之規劃。
十八、本市都設地區綠化植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規定辦理,惟綠覆面積重複計算部份應予扣除。
(二)「綠覆率」規定若條列於都市計畫說明書都市設計規範等或其他都市設計規範(如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等)者,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都市設計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執行應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第三、四、五、六、八、九、十一條規定辦理,另綠覆面積計算需扣除重複計算部分,且任何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個案原則須依上開規定檢討綠覆率。
(三)「綠覆率」規定若條列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者,其執行仍應依各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
以凹子底原農十六細部計畫區規定為例,則視申請案之地面層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有無施作透水性鋪面為準,若依上開規定附設者則需依據前款規定辦理,未依上開規定附設者,則須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規定逐條檢討並附設。
(四)另空地面積計算方式,依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認定執行方式辦理。
十九、本市各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有關車道出入口處人行道與退縮地周邊喬木間距為考量行人與車輛進出視距安全,得不受該地區都市設計規範有關喬木間距之規定限制,由設計人就現況分析需求後配置附設。
二十、植栽配置應符合各案整體設計質感,植栽選擇應考量地方特性、環境適應性及空氣污染的淨化效果,避免選用過於野性樹種。
另於高壓電設施週邊植栽應注意安全因素。
二十一、水景設置應考量水源類型、水質潔淨度及長期維護措施,避免造成環境管理的問題。
二十二、鋪面設計應力求與周邊環境維持和諧的關係、色調與材質同一街廓內應採一致性設計,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二十三、廣告物應考量建築物的區位與活動特性後進行整體設計,以呼應都市整體景觀系統特色。
立式招牌高度請控制高度在2.5米以下,避免造成人行空間壓迫感。
二十四、開放空間面向道路之牆面應予適度藝術化處理,立面造型請表現各區環境特色。
二十五、屋頂水塔、空調設備位置亦應考量立面整體景觀並標示設置位置,儘量避免外露於公共視野。
二十六、夜間照明景觀設計應考量整體照明設施的亮度、高度、密度及色調的和諧效果,以強化整體環境特色。
二十七、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請考量住宅使用機能及地區生態需求設計,並避免造成環境炫光,影響居住舒適性。
二十八、基地開挖應強調對基地保水、喬木生長或增加雨水回收設施且符合基地綠建築基準為原則。
二十九、有關本市退縮地與公有人行道共構之都市設計審議個案,其公有人行道共構材質部分基於考量市場因素與景觀風貌活潑性,原則以灰色系之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或花崗岩為主,另尺寸不予規定。
三十、有關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透天類型基地綠化計算方式,參酌內政部頒訂「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精神,得將綠化有困難之面積扣除,免計入需綠化之空地面積內(即綠覆率計算公式之分母)。
(一)免計入綠化空地面積可列舉扣除項目為:
法定基地內通路、法定停車空間、3.9m法定騎樓地、法定人行步道、法定台電配電場、供自用汽機車停車位。
(二)透天類型基地綠化之綠化區位及樹種數量規定:
透天類型基地綠化考量都市景觀與植栽生存區位,以沿街面優先綠化為原則。
種植喬木數量採總量管制及自由配置方式,以不得低於戶數為原則。
三十一、本市主要都設地區開發量體超過5樓(不含)以上部分,其臨接基地境界線退縮尺寸規定:
(一)主要都設地區(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凹子底農16地區、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高雄大學鄰近地區):
下列開發量體規模,為確保鄰棟間距得適度通風採光與兼顧私密性與防災安全性,提升整體都設地區居住環境品質及建築物價值,其臨接基地境界線(非屬臨接建築線側)退縮尺寸規定如下:
1.樓層數達6層至12層樓之申請案,其各層臨接基地境界線需退縮2公尺以上淨距離。
2.樓層數達13層至15層樓之申請案,其各層臨接基地境界線需退縮2.5公尺以上淨距離。
3.引用綜合設計獎勵個案,因涉及環境公益性議題,該類申請案其臨接基地境界線各層需退縮3公尺以上淨距離。
(二)其他新開發尚未進行通檢地區得由委員會新增相關後院與側院退縮規定,若因基地條件特殊得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排除適用。
三十二、本市都設地區透天建築型態其屋頂水塔景觀美化處理規定:
(一)為兼顧都市景觀與市民生活必要設施物合法設置,有關都設地區透天建築型態其屋頂水塔景觀美化處理,不論是委員會審議個案,或授權幹事會與建築師簽證個案,相關都設申請案其屋頂水塔、太陽能熱水設施、空調冷卻水塔等設施物,除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與相關都市設計基準等規定管制外,必須於都審或建照送審圖中詳細標示其設置位置與繪製相關景觀遮蔽物圖說,或得另採其他適當遮蔽方式,在不妨礙正常設備運作下,避免不銹鋼水塔等設施直接裸露而影響都市景觀與公共安全。
並副知工務局建管處該項列為驗收重要審查項目。
(二)為維護都市景觀與確保社區居住品質,針對屋頂水塔設施物、分離式冷氣掛設等,應依規定辦理,或於建築設計時整體考量規劃配置,減少日後住戶自行任意增設,影響社區景觀與建築物價值。
三十三、透天個案採整體規劃分照申請者,為顧及基地面寬尺寸、人車進出安全、景觀品質與一般民間習慣,有關喬木與植栽配置方式在未違反相關規定與鄰地權益前提下,得種植於緊鄰分照基地之基地境界線上。
參、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築類都市設計審議
一、道路及橋樑屬長久性構造物,故應採以構造物藝術化、美觀化處理。
重要道路交叉口部份路段,橋體下方及隔音牆外側均應加強美綠化效果。
二、景觀橋照明方式以投射燈方式處理時,應考量避免投射燈產生眩光,影響行車安全。
三、學校用地鄰近道路節點處或學生主要進出校門口處或家長接送區,應考量退縮與擴寬的開放空間設計,以加大學生人潮聚集的腹地,提高人行動線的安全性。
四、公共工程建築、指定古蹟保存區或古蹟建築本體周邊之建築應考量地區文史脈絡,觀光活動的誘發,進行整體性與延續性的量體造形管制。
五、歷史建築再利用應著重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的展現,「新」與「舊」的整合應同時納入設計風貌的考量。
六、既有之生態活動區應儘量維持或強化其功能,僅容許以木棧步道、停留空間及必要性座椅等簡易形式之設施設置,並儘量減少引入侵擾性活動行為。
七、主要公園周邊相關建設計畫應分析公園活動行為的關聯性與影響性,以避免損害公園既有之服務機能。
八、車站建築設計應兼顧並考量四項原則:
高度的技術挑戰、生態環保及省能、都市意象之挑戰及新的施工管理計畫,並納入設計說明書加以對應。
九、車站站體之結構造型應考量與周邊建築量體及歷史文化背景之關連性與和諧性,並強化日夜間景觀設計。
十、車站應考量整體交通設施的轉運動線與服務機能,以符合使用者之轉乘需求。
十一、學校申請案應提出車輛進出校園之管理計畫,降低學生進出與車行動線交織衝突之危險性。
學童接送臨停區之鋪面請以不同於道路之材質設置,並加強標字與標誌牌之清楚設置。
十二、校園綠化須將現況植栽、移除植栽及新種植栽分別提出圖面,並詳算校園法定綠覆率。
且綠覆率須全校整體規劃,且得採分期完成方式辦理。
十三、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個案夜間照明設施形式選用,須配合建築及場域氛圍意象形塑設計其造型,並建議儘量減少市場制式品沿用。
十四、公共工程交通規劃涉及道路面積縮減、交通動向改變者,應提送本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後,再據以核發本案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十五、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細部設計圖面仍應依規定分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委員會同意相關細部設計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或依規定調整,該部分得免再提都設會審議。
肆、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內第四種特定商業區因容積較高,故六層樓以上建築物與鄰地應間隔一米五以上淨距離。
二、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商業區於面臨建築線第一使用單元建築物,扣除必要之公共設施(如門廳、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車道…等)外,其餘一、二樓部分需作商業使用。
三、高坪特定區之住宅區面臨二十公尺(不含)至八公尺(不含)寬度道路因未設公有人行道,為確保住戶及行人步行安全,降低坡地交通危險顧慮,上開寬度範圍道路須自建築線退縮一米五以上牆面線建築,且該退縮部分須作為公有人行空間,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因辦公室於建築法屬G2類商業行為較低之商業空間類別,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
故本市農十六地區辦公室認定符合委員會要求作商業使用之空間用途。
爾後相關認定依上開通案原則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逕行辦理,不須再提送委員會同意。
五、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及人行動線系統退縮規定:
(一)有關本細部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及人行動線系統退縮規定,針對圍牆線後至法定退縮部分空間,若依規定得設置圍牆大門且併同設置者,自得設置側面圍牆,但高度仍應符合2.5米限制。
(二)若於上開空間範圍內採全棟突出造型框架等類似設施設計者,地面層(即1樓)部分仍應符合上開規定,另2樓以上部分設置非法所不許,但仍應符合建管等其他規定。
另本區類似申請個案請依上開通案原則辦理。
六、「變更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範圍內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其社區大門或各戶鄰接建築線處大門、鐵捲門等,不須依圍牆規定檢討透空。
七、「變更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第十章第四節都市設計規範附表一:
退縮地圍牆線、人行步道尺寸、地下室外牆及突出最小建築退縮線規定:
(一)有關本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附表一,針對圍牆線後至法定退縮部分空間,得設置圍牆、側牆及出入大門,但高度部分圍牆、側牆仍應符合2.5米限制,出入大門高度依91年09月03日高市工務都字第0910025814號函示:
「有關本特定區(內惟埤文化園區)規範規定圍牆二米五高度限制,係排除出入大門適用,另出入大門高度不得超過三米五。
」辦理。
(二)若於上開空間範圍內採全棟突出造型框架等類似設施設計者,地面層(即一樓)部分仍應符合上開規定,另二樓以上部分設置非法所不許,但仍應符合建管等其他規定。
另本區類似申請個案請依上開通案原則辦理。
八、「變更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第10章第4節都市設計規範附表1及附表2有關退縮6公尺範圍留設人行步道及植栽穴規定:
都市設計規範附表1有關退縮6公尺範圍留設人行步道淨寬由3公尺改為2.5公尺。
九、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都設申請案應考量與周邊柴山山景、美術館及鄰近建築物色調之相融合,並降低地區氣候落塵空污所造成之影響,個案建築色調以朝向中間色系處理為原則。
十、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地區因屬新行政中心計畫重要地區,有關招牌設置、建築物等造型與色彩應與周邊場域相互搭配。
十一、凹子底農16地區與內惟埤文化園區之都設申請案加強照明計畫管制規定:
(一)請設計人針對照明計畫清楚說明,並將相關鄰近地區之照明模擬圖詳細繪製,避免突兀的照明影響景觀與居住舒適性,並鼓勵夜間照明開啟,同時減少能源不必要的浪費,該項目列為都設審查重點。
(二)各案夜間照明設計得參酌全區審議案例之夜間照明系統與景觀模擬,以提升各案夜間照明之和諧性與地區夜間特色建立。
(三)配合都市夜間照明景觀電價優惠措施,鼓勵重要節點與軸線等地區開啟夜間照明。
伍、其他審議原則
一、為加強本市都設地區都市景觀設計,有關屋脊裝飾物與屋頂造型物設置方式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該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高度與建築容積。
二、為落實人車分離,降低人車交織風險,以創造悠閒、安全、連續的步行環境,都設地區申請案地面層退縮地範圍內,原則不採行迎賓車道(迴車道)設置方式。
三、出入車道與人行道交會處之鋪面材質,應和人行道有所區隔。
四、機車停車位原則不得設置於地下二層以下樓層,但因基地條件特殊且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且類似個案須檢討下地下二層之車道坡度不得大於下地下一層之車道坡度,且須針對確保機車進出安全提出作法說明或安全管理計畫。
五、為確保大學城開發理念實踐與擴大學校社區參與,有關涉及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申請案,請主辦科於幹事會送審階段即通知高雄大學派員與會,並提供相關審議書圖資料,並請高雄大學提供單一窗口以利相關業務聯繫。
六、有關「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變更內容與原核准內容之變更百分比認定,以本次變更與前一次核准內容之變更百分比為比較之基準。
七、本市都設地區有關非屬地權範圍界定等圍牆性質之中庭內部景觀造型牆,除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須依圍牆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八、景觀端景牆為符合一般設計習慣及具有視覺焦點之端景設計意義,得免依地區都設基準之高度及透空限制規定,且不須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
九、本市都設地區公有人行道共構原則與辦理方式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共構申請程序:
1.本市都設地區新申請案公有人行道共構執行方式原則採申請一次書面審核,完工後一次會勘驗收方式辦理。
其他非都設地區或先前已通過都審需辦理公有人行道共構個案,依原養工處規定程序辦理。
2.該退縮地與公有人行道共構經本市都設會審議通過後,雖同時併有相關該部分副本圖說等副知養工處,但仍請申請人或設計人應儘速依規定辦理,並請公會務必轉知相關會員,於都設案件審議通過後,應立即向養工處提出共構申請,避免影響請領使用執照時程。
3.請主辦科對核發許可案件有共構者,於公文定型稿中增訂提醒申請人有關公有人行道共構部分,請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
(二)公有行道樹處理原則:
在尊重樹木生命及街道景觀一致性,有關共構部分之公有行道樹依養工處意見以不變更原有樹種為原則,但為配合建築使用小幅移動行道樹位置,或部分行道樹死掉更換,或規格更換等是可以同意依規定申請。
(三)共構部分樹圍石與花台設置原則:
有關共構部分因涉及公共通行,相關花台與植栽穴樹圍石採與地面高度相同不突起方式設置,另植栽穴得改採植栽帶設置方式(如文化中心作法),但退縮地植栽穴仍依現行地區規範辦理。
(四)共構部分車輛進出斜坡設置原則:
依市區道路標準於道路上設置固定式供汽車進出斜坡道是於法不許,故若有車輛進出需求時,請於共構部分或退縮地設置斜坡設施,並妥善處理路緣石,及依規定提出申請。
(五)驗收會勘出席人員要求:
有關完工驗收會勘人員,請該案設計人或事務所派員,務必到現場配合會勘說明。
另請設計人於處理公有人行道共構部分,需至現場詳細調查現況設施,避免設計施工無法與現況需求相符合。
(六)共構部分人行道鋪面材質設計原則:
公有人行道共構材質部分基於考量市場因素與景觀風貌活潑性,原則以灰色系之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或花崗岩為主,另尺寸不予規定。
(七)公有人行道共構規模原則:
有關都設地區涉及公有人行道共構者,不論小規模個案或簽證個案,仍應採共構方式辦理。
(八)共構期限與維護權責:
共構認養維護雖先由建設公司或開發商申請,但後續使用維護權責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或不動產買賣契約內,由管委會或使用者負責。
(九)公有人行道得併同退縮地採順接路型修正。
(十)公有人行道設置機車彎:
有關機車位尺寸若相關法令未明確規定者,以長1.5~2米之彈性範圍尺寸附設,以利現況公有人行道設置機車彎後仍保有部分寬度可供公共通行,或剩餘寬度結合法定退縮地共構設計後可供公共通行。
(十一)共構及設施帶設置標準:
有關公有人行道與退縮地共構設計及設施帶設置等,為利公共通行機能銜接之系統性與景觀之一致性,以整體街廓規劃為原則。
(十二)退縮地與公有人行道共構交接部位處理原則:
交接部位採平坦原則處理,亦即如花台等類似設施物不能突起,且應儘量配合公有人行道部分整體規劃,設置人行步道以供公共通行。
(十三)有關都設地區共構個案申請建築執照時,因特殊理由需辦理公有人行道共構部分變更時,原則上由工務局建管處會辦相關單位同意後辦理,不須再提送都設會審議。
(十四)公有人行道整併方案中應將原有行道樹、路燈等納入規劃。
十、都設地區採玻璃帷幕造型建築物,其造型應考量符合本市亞熱帶氣候特性,並須注意炫光影響週邊環境,及空調能源節約等事項。
且其帷幕牆折射率需控制在10~11%以下。
十一、本市水岸都設地區其建築色彩應採融合港區、水岸之色調,且建築構造與造型須注意每年頻繁的颱風侵襲等氣候影響。
十二、都設申請案應考量本市位於亞熱帶地區,全年有6個月以上時間可以利用自然通風,相關基地規劃與建築設計應落實都市永續發展理念。
另各申請案應思考利用自然通風方式與構造設施,並形成地區建築立面造型語彙,以凸顯本市特有氣候與人文條件下之建築與空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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