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箱加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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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箱加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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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箱加工承包合同
钢吊箱围堰
制作、安装拆除承包合同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四会市贞山大桥项目部钢吊箱围堰制造、安装、拆除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名称及工作地点
1.1工作名称:
1.2工作地点:
第二条吊箱围堰制造规格尺寸及数量
2.1规格尺寸见甲方提供的钢吊箱围堰施工设计图。
2.2制作数量:
吊箱围堰、围堰内支撑、围堰吊挂系统、下放系统及锚杆等
合计:
300t(工程量暂定)。
2.3安装、拆除数量:
300t(工程量暂定)。
第三条工程范围及承包内容
3.1吊箱围堰制作:
按甲方提供的围堰图纸及公事通知单的内容,在施工现场进行围堰制作、安装、下放和拆除。
乙方作业内容含材料卸车、场内倒运,钢材划线、下料、制作、焊接成型、平台拆除、现场拼装底模侧模、焊接牛腿支撑、吊箱下沉就位、浇筑封底混凝土、围堰抽水后止水,围堰变形加固处理,以及围堰拆除,底模承重梁回收等工作,其它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结构设施及辅助工序。
3.2围堰内支撑制作:
围堰内支撑制作,钢料卸车、倒运,辅助材料采购,钢材
划线、下料、制作、焊接成型、配合吊装等。
其它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设施及辅助工序。
3.3吊挂、下放系统制作、安装和拆除:
包括下放用液压千斤顶等工具,钢料卸车、倒运,钢材划线、下料、制作、焊接成型、安装就位、拆除等。
其它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设施及辅助工序。
3.4零星钢结构加工制作:
各种加工设备及其它配套设备的配置及进退场,施工
场地的平整、处理,工作平台的搭建,钢料卸车、倒运,铺助材料采购、钢材划线、下料、制作、焊接成型、钢结构改制(若所加工的钢结构需委外加工时,由乙方自行解决),钢结构刷油漆(如需要刷油漆)。
3.5钢结构旧料解体:
工地收集、倒运至解体地点、砼凿除清理、钢疤切割、杆
件切割、护筒切割、护筒剖开、护筒压平成钢板,钢板切割成型等,解体后的钢板或杆件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3.6钢吊箱围堰拼装:
场地的清理,钢结构场内运输、装卸;吊箱围堰(侧模、底模拼装)拼装、焊接:
围堰支撑拼装、焊接;安装吊装支架,安装内支撑架固定梁及其牛腿焊接,在吊装支架上安装导链、精轧螺纹钢安装、下放到位;临时设施安拆(施工用脚手架及平台倒运、安拆,安全防护设施安拆)等,其它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结构及辅助工序相关工作内容。
3.7围堰整体吊装下放就位、体系转换;包括拼装过程起吊配合、割除拼装牛腿、起吊围堰及必要的导向及定位装置的安装;钢吊箱围堰墩位处体系转换、剪力钢板焊接等,其它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结构设施及辅助工序相关工作内容。
3.8封底混凝土浇筑,围堰抽水后止水(含止水材料),封底混凝土面找平等。
3.9围堰拆除,底模承重梁回收,材料的场内转运。
第四条材料供应
4.1钢吊箱加工所用的主材甲方采购。
制作加工机械,龙门吊、辅材材料(含
氧气、乙炔、电焊条、橡胶垫等)全部由乙方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颁布实施的标准,并不低于主材及设计标准,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五条工作期限
5.1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如甲方因工期需要,需提前或推后工期,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怠工。
5.2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期需要调整的,应
按照甲方与甲方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为依据,由甲方最后确定完成日期,乙方应按此完成日期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5.3进场通知:
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质量标准
6.1钢吊箱围堰加工、下放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的标准,并符合下列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
(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2).《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699-1988
(3).《碳素结构钢》GB/T700-88
(4).《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GB/T14977-1994
(5).《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1994
(6).《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1994
(7).《碳钢焊条》GB/T5117-1995
(8).《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T5293-85
(9).《气焊、手工气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985-1988
(10).《焊条质量管理规定》GB/T33-83
(11).焊接材料的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手工焊的焊条应符合(碳素钢条)(GB5117-85)规定的要求;埋弧焊的焊丝应符合(焊接用焊丝)(GB1300-77)规定的要求。
(12).所用对接焊缝的强度应与母材等强。
6.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施工图纸及作业指导书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组织施工,并服从甲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做好现场施工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基础资料。
6.3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不允许出现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6.4甲方及监理对乙方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对施工应负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合同价格
7.1本项目施工按承包单价和经甲方确认的施工作业量进行计算。
7.2施工承包单价:
7.3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备注
1
吊箱围堰制作
t
含吊箱围堰底模、侧模制作及现场首次拼装就位。
2
围堰内支撑制作
t
内支撑加工制作
3
吊挂、下放系统及锚杆制作拼装
t
分配梁、横梁、立柱、吊带、挂板、牛腿、垫板、销轴等制作拼装
4
零星钢结构制作
t
5
钢结构解体
t
钢结构、模板
6
钢结构油漆
t
防锈漆、含材料
7
围堰拆除
t
拆除所需小型工具,辅助材料等
7.3承包单价为乙方实施并完成所承担上述施工作业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辅助材料、制作机械及小型机具及工具费、管理费、临时设施安拆费、安全劳保费(安全帽、安全带、手套、工作服)、税费、保险、风险、调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一切费用以及隐含的风险费用总和,仅不含制造拼装施工所用的电费、水费、大型机械设备(钢结构拼装所用吊装机械)费用。
承包价一次包定,合同期内承包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耐调整。
7.4以上施工作业的各种辅助工程、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租用甲方者则按租赁协议单价扣除。
第八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8.1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响应履行。
8.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一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法律、法令及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
8.3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乙方所有施工进场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救生衣等),若发现有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区域,并对乙方处以罚款。
乙方施工人员安全劳保用品由甲方代购,费用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4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净,所有临时设施应清除或移走。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内材料、机械设备摆放整齐,随时保证施工通道畅通无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要求。
8.5乙方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及材料的采购、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乙方须为进场设备和人员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购买保险而发生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6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乙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操作证复印件必须交予甲方。
8.7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业主、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各媒体和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影响程度大小对乙方进行罚款。
影响极其恶劣时,甲方可对其处以5~10万元/案次的罚款。
8.8凡因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项目经理部造成行政干扰(如雇工到甲方无理取闹)则每次处以罚款5万元,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除承担一切后果,每次罚款5万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审核乙方资质,组织实施现场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9.2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工计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3负责工程技术交底、测量定位、试验检测、工程检查验收,统一安排技术资料和收集归档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9.4及时提供图纸、工艺要求。
9.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9.6监督乙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乙方到位资金必须优先支付其工人工资。
9.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8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增加施工人员和必要的机具设备,要求增加的人员及设备应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场,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9.9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并根据乙方施工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工作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乙方不得拒绝并理解,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0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书及其它文书,并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11乙方派驻工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郑国宏,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
若乙方的工地代表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应甲方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9.12乙方签订合同的履约人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施工生产,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罚款1000元/天,并视为违约。
9.13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技术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劳动作业安全;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14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
9.15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电力和机械事故,则所有责任和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16须服从甲方和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9.1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工作。
9.18乙方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其项目经理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劳动、租赁、买卖等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
9.1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进场人员不得中途擅自撤走,否则视为违约。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原因停工要挟,如有,则甲方可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扣留设备,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9.20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地方关系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材料、水、电供应和机械设备使用
10.1吊箱围堰所用的主材全部由甲方采购。
乙方提供的辅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颁布实施的标准,并不低于主材及设计标准,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10.2新制及现场焊接、拼装拆除所需的辅材(含氧气、乙炔、电焊条、水下切割辅材等)全部由乙方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10.3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如需为乙方提供氧气、乙炔及零星使用机械等均为有偿使用,结算时根据实际价格或市价在乙方结算款中扣回。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验收
11.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甲方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作业,要确保所完成施工作业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分项施工作业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5日内对乙方施工作业成果进行验收,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该分项工作。
但工程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1.2由于乙方原因在质量检查中造成罚款或返工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也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变更
12.1施工作业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2.2因变更导致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施工作业量,工期相应调整;工程量变更增减的承包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2.3施工作业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此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的中间计量、结算与支付
13.1本劳务作业无预付款;
13.2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办理一次性结算。
结算的工程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经过甲方认可为准,且须由甲方现场技术员、技术主管、安全部、项目总工、经理同时签证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经甲方造价人员审核批准后,作为财务拨款的依据。
13.3钢吊箱围堰加工制作工程价款支付至90%,其余5%为质量保证金。
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
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
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13.4本工程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按每次钢吊箱围堰加工制作工程款的5%预留给甲方,甲方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确认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的情况下,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
13.5乙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其进度款用于发放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计划的,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②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元的
违约金,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制;
③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4.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履行。
14.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①向提起诉讼。
1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后果:
①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6.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施工时,工期顺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16.3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本工程总包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义相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17.1乙方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如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可随时责令乙方退场,本合同即提前终止履行,由乙方承担自身施工不力造成的所有后果,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补偿。
17.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7.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终止。
第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其它事宜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及其它合同协议等,甲方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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