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校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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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进初中”活动策划书
法律援助网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在线共同打造的法律援助平台。
网站依托学校法律教育资源、联合律师和社会志愿者,致力于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及时可靠的法律援助服务及相关法律信息。
2011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
为了认真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扬我校法援网志愿者团队的法援宗旨和服务精神,我们积极与武汉市鲁巷中学合作举办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进初中”活动,特制定本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校园”
二、活动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六五”普法规划,“法治进初中”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遵循青少年教育规律,切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中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中学生形成诚实守法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为和谐校园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活动时间
2011年12月2日
四、活动地点
武汉市鲁巷中学
五、主办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网络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武汉市鲁巷中学
六、活动内容
“有拿的、有看的、有听的、有说的、有玩的”
有拿的:
致鲁巷中学中学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公开信。
有看的:
致鲁巷中学中学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公开信、宣传手册、法制漫画图片、法制小故事、制作PPT。
有听的:
“学法守法——法律知识讲座”。
有说的:
“你问我答——中学生法律援助”,我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我来提法律问题,现场解答法律问题。
有玩的:
“寓法于乐——模拟审判游戏/法律格言背诵比赛”,
“学以致用——法律知识竞赛”。
知识竞赛的方式,按照座位把一个班级的同学分成N个组,每组选出2位答题选手,其他为亲友团与智囊团。
将知识竞赛的题目分成必答题5题(10分)、抢答题3题(20分)与风险题2题(30分,抢答形式,答错扣分)。
每个队的选手拥有5次向智囊团求助的机会。
如此。
胜利的队伍获得奖励。
班级其他同学获得奖励。
既活跃了气氛,又做到了识记的目的。
七、活动安排
2011年11月19日前与鲁巷中学联系,争取校方支持。
2011年11月26日前对鲁巷中学中学生“法治进初中”活动问卷调查。
2011年12月1日活动时间表2:
00——4:
20
2:
00——2:
30“学法守法——法律知识讲座”
2:
30——3:
00“学以致用——法律知识竞赛”
3:
00——3:
30“寓法于乐——模拟审判游戏/法律格言背诵比赛”
3:
30——4:
00“你问我答——中学生法律援助”
4:
00——4:
20“学有所获——150字学法心得”
八、活动预期效果
1、希望通过此次“法治进初中”活动,为鲁巷中学的中学生们带来精彩纷呈、寓法于乐的“12•4”法制宣传教育,使中学生们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2、希望通过此次“法治进初中”活动,与鲁巷中学建立长期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合作关系。
九、活动经费
“12•4”法制宣传一封信:
300份*0.1元=30元
宣传手册:
100份*0.8元=80元
法制漫画图片:
5张*10元=50元
宣传横幅:
80元
其他复印材料:
20元
交通餐饮费用:
100元
总计:
360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致鲁巷中学中学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公开信
亲爱的中学生朋友们:
你们好!
每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年,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的大学生哥哥姐姐们与你们欢聚在一起,共同迎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希望通过我们的宣传活动,使中学生朋友们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大家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大家形成诚实守法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
首先,让我们了解下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即“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已经建立了包含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即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学生朋友们,你们知道法律是什么吗?
你们在课堂上学到了哪些法律知识?
学习生活中遇到了怎样的法律问题和困惑?
不要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的大学生哥哥姐姐们将为你们一一解答。
哥哥姐姐们将会带领你们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教育法》等与你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还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案件审判模拟、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格言背诵、现场法律咨询等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学法活动,激发大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并通过运用与青少年相关的案例,使大家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价值,充分认识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从而使大家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中学生朋友们,你们了解法律援助吗?
知道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吗?
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通过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网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在线共同打造的法律援助平台。
网站依托学校法律教育资源、联合律师和社会志愿者,致力于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及时可靠的法律援助服务及相关法律信息。
“法律梦想,你我同行”,中学生朋友们,让我们在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与大学生法律援助网的哥哥姐姐们一起,领略法律的博大精深,树立法律的权威观念,发掘法律的智慧之光,增强权利的维护勇气,让自己成为一名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好学生、好公民。
最后,祝中学生朋友们学习进步,健康成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治进初中”活动调查问卷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我们的调查!
我们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网络法律援助网的志愿者,我们组织本次调查是为了充分了解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现状,进一步提出对大家学习和生活有利的建议。
本调查问卷为无记名式问卷,不会侵犯您的隐私,请您放心作答。
我们需要您的支持!
请在合适的答案上打勾,谢谢您的合作!
(注:
横线处请根据您的个人情况进行补充或解答)
1、您目前就读的年级是?
A初一B初二C初三
您的年龄是?
A13B14C15D16E其他_______
2、您知道“12•4”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吗?
A知道B不知道
您以前参加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吗?
A参加过B没参加过C记不清了
如果您参加过,活动的主要形式是__________________。
3、如果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由大学生哥哥姐姐们跟你们一起过,你们欢不欢迎?
A欢迎B不欢迎C无所谓
您希望大学生哥哥姐姐们法制宣传日开展哪些活动,____________。
您会喜欢。
4、您最希望学习了解哪些法律?
A《未成年人保护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义务教育法》D其他________
5、您多长时间参加法律宣传学习?
A每周B每月C每半年及以上D从来没有过
参加法律宣传学习的主要方式?
A班主任讲B全校集中学习C政治老师讲D其他________
6、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A电视B网络C课堂D家庭教育E报刊F其他________
您所知道的法制节目有哪些?
________
7、您认为中学生中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____________。
8、您学校周边有网吧、歌舞厅吗?
A有B没有C不知道
您有去过网吧、歌舞厅吗?
A有B没有
您或同学中有沉迷网络游戏的吗?
A有B没有
您认为他们沉迷网络游戏的原因是什么?
A缺乏自律B缺乏家长和老师的管理C网络游戏的成就感D其他____________。
您能认识到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吗?
A利大于弊B弊大于利C无所谓只是简单玩玩
9、您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有多远?
(单选)
A很近,经常听说法律规定,并且以守法为荣。
B只知道法律不可违反,但不太接触法律规定
C不太了解法律,跟自己好像没什么关系
10、请问,就您的了解,我国有无专门保护你们这个年龄段学生的法律?
(单选)
A没有,认为法律不会针对特定人群制定B认为自己是特殊群体,肯定会有,不过不明确C有,请写出自己知道有关的法律名称:
11、您了解法律援助吗?
A非常了解B仅知道C不知道
若了解,您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
____________。
学习生活中,您遇到法律问题,您会怎样?
A向父母报告B向老师报告C寻求法律援助D自己解决E其他____________
12、下列关于父母的描述中,您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
□经常与您聊天谈心,如同朋友般了解您心内的想法
□上班很忙,不会有很多时间关心您的生活与学习,不过尽量找时间来关心您
□经常与您的老师联系,关心您在学校的表现
□只是关注您的学习成绩,不关注其他方面,在成绩不好时甚至有打骂行为
□长期工作繁忙,或者在外地打工,把您交给亲戚抚养,对您的生活、学习等很少过问
□帮助您做作业,在您与同学发生矛盾的时候为你出头“报仇”,当您受到委屈永远站在您这一边
□其他您认为家长应该做到的事情
13、你认为作为政府是否有责任保证您受教育的权利?
(单选)
A这是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保证我一直能接受教育B政府不仅应该保证这项权利,还应该对此给予补助,帮助家庭不能允许上学的同学能上学C保证我接受教育只是父母的责任,与政府无关D只是知道政府这个名词,不是很清楚政府的职能
14、同学之间遇到矛盾,下列哪些解决方式是可取的?
(多选打钩)
□请老师评理
□回家告诉家长,请家长分析,让双方家长见面交流
□自己思考双方对错,平静一段时间再找发生矛盾的同学说理
□自己正在气头上,对于对方的攻击一定要自己还手
□警告那位同学,并且暗中纠集一帮好朋友教训那位同学
□双方说出自己的想法,争吵后还是朋友
15、您有遇见过坏人吗?
比如说抢劫、拐骗、诈骗、绑架等情形。
请简单描述当时的情况,您又是怎么做的呢?
16、在您的理解中,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作用是什么呢?
17、您还有什么要向我们反映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祝中学生朋友们学习进步,健康成长!
法律知识讲座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的志愿者,我是法律援助网负责人黄彦婷。
每年12月4日是全国的法制宣传日,今年在鲁巷中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今天来到这里,与在座的中学生朋友们一起开展学习宣传法律的活动,聊聊与中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相信老师会经常告诉你们“大家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
是的,为了祖国的未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国家对未成年进行特别保护,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同的主体设立了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下面我针对不同的义务主体来讲述:
一、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二、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四、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在座的中学生朋友们现在都已达到到十四周岁,因此如果进行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因此我们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万,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万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万,大家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大家一定精心挑选自己的同伴、朋友,多同优秀的同学在一起,远离那些不良少年。
下面,我再给大家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大家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大家要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切不可莽撞逞强,要积极寻求老师、家长和公安的帮助,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万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大家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两点。
第一,大家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大家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万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
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大家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
举一个案例说明: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不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和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
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
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
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
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大家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耍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干坏事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以上我给大家介绍青少年维权及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衷心希望大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远离违法犯罪,远离网瘾,健康快乐的成长,相信大家一定会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好学生、好公民。
谢谢大家!
祝大家学习进步,健康成长!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题
法律知识竞赛的方式,按照座位把一个班级的同学分成N个组,每组选出2位答题选手,其他为亲友团与智囊团。
将知识竞赛的题目分成必答题5题(10分)、抢答题3题(20分)与风险题2题(30分,抢答形式,答错扣分)。
每个队的选手拥有5次向智囊团求助的机会。
如此,胜利的队伍将获得奖励,班级其他同学也获得相应鼓励。
这样既活跃了气氛,又做到了识记的目的。
一、选择题
1、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A《宪法》B《民法通则》C《刑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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