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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财政
2019年部门预算财政
扶贫资金预算安排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扶贫资金4378.5万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经费340万元、医疗保险补充9.12万元、贫困人口参合29.98万元、扶贫专项区级配套4520万元。
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
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对于移民搬迁贴息等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管理方式。
第六条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有扶贫任务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不低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30%,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同时达到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
第八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向国家片区县、国家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县(区、市),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片区县、国家重点县和革命老区县。
第九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因素主要是:
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方面。
贫困状况主要包括是否为贫困县、贫困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县人均财力状况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条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省级扶贫、发改、民族、林业、农业等部门要根据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时分别商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
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方案下达项目工作计划或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相应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
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县级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中央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
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
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
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国家相关支农政策配合衔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等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各地原通过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四条省级资金使用方向,除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专项外,在金融支持方向方面,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
其他未尽事项,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省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除安排省市部分外,由县级从当年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
各级扶贫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
财政协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县区实行部门报账制,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县区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或委托乡镇财政报账。
是否实行报账制,可以由各县结合项目资金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自定方式。
具体的流程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严谨原则,由各县级制定具体办法。
办法应当对项目立项、审核、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作出具体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由县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确需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下达在省级层面运行程序时限为:
自收到中央专项资金之日起30日内。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下达在省级层面运行程序时限为:
自人大预算确定之日起60日内。
市级收到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县级。
县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
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贫困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非贫困县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县级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县级应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
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县级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
省级对县级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备案和调整报备不审查或批复,但对存在违规使用问题,可以责令县级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
省、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监管原则。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监管机构。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农垦)是省级主要监管机构。
市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民族、林业、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管责任。
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负责资金分配、监管指导、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市级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相应监管工作;县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专项审计,依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级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十条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以市、县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预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厅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县区,可比照本办法相关精神制定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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