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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
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
篇一:
国家探亲假法规
关于公布的通知1981-3-14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以下简称),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的待遇。
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的待遇执行。
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
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
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
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
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五条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
即:
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
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
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
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
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篇二:
探亲假规定和解释说明
探亲假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说明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6、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8、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9、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10、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退休的则不能。
11、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2、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生身父母。
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关于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问题,根据(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学校教职工每年休假三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1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1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
费凭据报销。
1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篇三:
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
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
享受探亲假都有哪些条件?
答: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中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
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
系的抚养亲属。
2、问:
探亲假期有哪些规定?
答: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三年内任何一年
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
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准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
给予路程假。
3、问:
探亲假期是否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答: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问:
探亲假期有哪些待遇?
答: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5、问:
学校的教职工应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
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问:
军队干部家属在探亲假待遇上都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7、问:
配偶与本人不住在一起,但与本人父母住在一起,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问: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应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
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9﹑问:
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的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答:
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10﹑问:
职工自幼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母?
答:
职工与抚养亲属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其生母,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假去探望抚养人。
11﹑问:
职工年幼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其中父或母一方抚养长大,现在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
答:
职工与抚养一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的一方。
12、问:
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应如何掌握?
答:
是指职工在未满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与职工仍保持有联系的亲属或抚养人。
13、问:
职工父(母)一方早已死亡,现在另一方又去世,职工能否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待遇回家料理丧事?
答:
职工没有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待遇的,在职工探亲对象死亡的当年,可按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已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的,则不能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14、问:
已婚职工在本探亲假周期内已享受过探亲假待遇探望父母,又遇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能否再按特殊情况提前使用探亲假?
答: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时间,自治区规定三年享受一次,而且在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都可以。
因此,如遇有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也不能将下个探亲周期的探亲假事前使用。
15、问:
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只能报销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如少于原探望父母所需路费的,则按本次开支路费核实报销。
16、问:
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在当年职工能否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凡是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与探亲对象实际团聚的时间达到探亲假规定的时间,职工在该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对顺道回家探亲顶一次探亲假期的所多开支的路费,可予报销。
17、问:
职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
答:
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从结婚后的下半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8、问: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的探亲假能否合并使用?
答:
可以合并使用两年的探亲假期。
19、问:
女职工请产假到男方工作的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团聚的时候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的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当年可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但最好在女职工请产假时,所在单位将其产假和探亲假统一安排,合并给假,以便女职工更好休息。
20、问:
已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但因种种原因满三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后(重新修订自治区职工探亲待遇{新人发字20012号}),探望过父母,则算那一次的探亲假期?
答:
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前,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时间不满四年的,待满四年后算一个探亲周期,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后按每满三年算一个探亲周期。
因此,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制度,以记载每个职工探亲的周期,防止重复享受。
21、问:
已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已满三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能否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
答:
不能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
但对已满六年以上没有享受探望父母的,准假时可另加十天。
22、问:
职工的父母已回原籍,但其户口仍留在职工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答:
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其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但如果有的职工原和父母定居一起,现父母退休而分居两地,户口因故未能迁到退休居住地,如果其退休待遇已改按迁回内地定居的规定发给的,对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后,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三年后,则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23、问:
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带工资上大、中专学习的职工,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时,可以利用寒假或暑假探亲,并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24、问:
去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到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利用寒假或暑假到探亲对象所在地探亲。
但职工的探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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