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读 暨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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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一、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司解一,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及,三、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解读四、民法典担保合同新规新型担保解读,目录,一、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司解一,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一、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司解一,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2020年12月30日第一个问题,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第二个问题,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关于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章节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八章,共21条。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解一,共45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解读:
1、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2、建筑企业重点关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0216)。
(这两个示范文本均由建纬所承担起草、修订工作。
)3、专用条款怎么填写?
江苏省住建厅正在拟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4、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如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也要以书面形式体现。
5、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工程,发生争议怎么办?
民法典第49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质量合格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举证证明关于价款约定市场价进行鉴定。
质量不合格修复合格主张工程价款。
质量不合格修复不合格不得主张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解读:
1、关注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2、关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关注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解读:
4、关注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也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5、关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结算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文件。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如何防范在招标投标前签订过的意向书、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招投标的风险?
案例:
浙江温州案,招投前签订意向书,意向书约定按定额计价。
但意向书明确要通过招投标,施工合同为单价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解读:
1、关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区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两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20年8月23日施行。
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解读:
2、关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江苏高院关于管理费的新规。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案例:
常州案,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解读:
3、关注工程质量问题,总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解读:
4、关注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解读:
关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1、关注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与建设工程司解一解读暨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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