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说明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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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说明资料
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背景
城市空间是城市的资源。
户外广告设置权作为一种城市资源,已在诸多城市的经营城市实践中进行了广泛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3年3月份,市经营城市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经营城市思路,借鉴诸多发达城市户外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对城区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设置、统一拍卖招标、统一经营管理”。
近几年来,按照“城市空间是政府的资源,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的思路,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权、审批权、经营权、收益权,确定了各自的权益与责任,把户外广告纳入规范化、市场化的轨道。
市经营城市办公室作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努力探索,不断开拓,做了大量综合、协调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完善了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新机制。
在户外广告经营管理过程中,坚持服务为原则,尊重事实,灵活适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了城区广告业在转轨过程中健康发展。
三年多来,为政府创收550多万元,全部进入财政预算外帐户。
对城区户外广告位进行统一规划是美化、亮化城市,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
广告档次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甚至影响到市民素质。
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首先要对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杜绝随意性和多头审批,使设置的户外广告既要达到广告效果,又要达到美化、亮化城市效果。
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是盘活城市空间资源的具体方法。
十堰城区空间资源潜力很大。
十堰是著名的车城、旅游城,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上马、银沪高速公路的建成,十堰将以全新的面貌走向世界,当之无愧地成为世界汽车大都市、著名的绿色水都和中国武当旅游名城。
十堰不仅有丰富的广告资源,而且有绝妙的广告商机,要求在十堰城区发布广告的商家将会越来越多,户外广告的价值也会逐步提高。
城市空间资源是城市巨大的再生力很强的资源,要经营城市、盘活城市资源,必须首当其冲地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因为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成本低、效益大,对于美化、亮化城市,打造城市形象,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户外广告作为直接影响视觉感受的重要城市设施之一,体现着城市发展和城市文明水平,是城市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发展的要求,为此,从2005年11月起,由市规划局牵头,启动了《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告档次,提升城市形象,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完整的户外广告规划。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自2005年11月开始编制《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于2005年12月底完成初稿,提交评审会评审。
第二章总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目的
通过规划,克服审批和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性,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
贯彻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控制总量,提升档次。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5、《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6、《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
2003);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划期限
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与国家五年计划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即本次规划期限:
自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城市规划区范围相一致,即规划设置区为东起白浪的黄莲垭,西至柏林的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的洪溪湾,南至二堰街办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具体为:
鸳鸯乡的全部辖区;白浪街办除罗家河村的全部辖区;武当街办除大庙村、纸坊村的全部辖区;二堰街办除百二河村的全部辖区;五堰街办的全部辖区;汉江街办除龙潭沟村、水堤沟村、柳河村、凤凰沟村、茅坪村的全部辖区;车城街办和红卫街办的全部辖区;花果街办除蔡家村、桃子村的全部辖区;柏林镇的郭家湾村、柏林村、陈家庄村、草店村、小堰沟村。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概念及分类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以及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的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所指的主要是依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等广告设施。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
按设置载体形式分为:
广告机、大型立柱式广告、小型立杆式广告、路牌广告、楼顶广告、墙面广告、围墙广告、跨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桥梁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阅报栏广告、塔身广告、其他亭体广告、户外标牌等。
按制作的媒介体形式分为:
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装置、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电脑喷绘画布、彩色喷涂、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
按传播的内容性质分为:
商业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划中的“户外广告”专指商业性户外广告。
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规划范围。
第四章城市户外广告发展概况
一、现状概况
城区现有大型户外广告200块左右(店门招牌和十堰高新区广告牌除外),其中为业主场地的有150余块,为公共场地的有46处。
已规划广告位134处,其中:
业主场地109处,公共场地25处。
二、现状存在的问题
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户外广告设置逐步显露出一些问题:
如户外广告设置不当,破坏和影响城市景观;广告设计形式单一、设计水平不高、景观效果差,安全隐患突出等,主要反映在:
(—)、现有户外广告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布局,乱贴乱置户外广告观象仍然存在。
(二)、店门、招牌设置过滥,影响街景形象。
(三)、公共场地的广告位偏少,五堰至六堰段楼房广告牌过多。
(四)、很多广告牌设计水平不高,制作档次低劣,有些广告画面与当地环境不协调,个别广告位置设置不合理,个别单位擅自设置独立柱广告支架,构筑物广告不规范。
(五)、有些建筑物立面广告影响了建筑物整体美观。
(六)、城市广告空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一、户外广告规划分区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情况、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要求等,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了集中展示区、一般控设区、和禁止区设置,为进一步制定详细规划与广告设计提供依据。
(一)、集中展示区:
主要集中在商业繁华区,城市道路、出入口。
1、片区:
商贸繁华区,如武当商城等;
人流集中区,如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周边等。
2、城市道路(区域控制道路外扩50米)
东风大道;天津路;重庆路;辽宁路(天津路与东风大道交叉口至丹江路);浙江路;北京路;江苏路;柳林路;人民路;车站路;武当路;丹江路;白浪路;汉江路(高速公路与汉江路交叉口至六堰转盘);朝阳路;公园路;车城路;车城南路;车城西路(红卫转盘至张湾转盘)。
(二)、一般地区:
集中展示区、禁止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三)禁止区
禁止区的范围:
①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区域。
②涉及影响各级(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区域。
③涉及影响各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区区域。
④涉及影响公共绿地等环境保护区的区区域。
⑤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区域的区域。
⑥规划要求的特殊区域。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以上各区详见户外广告规划分区图。
二、各分区广告设置规定
(一)、集中展示区: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与静的有机结合;
2、力求"展示区"的整体效果,使户外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
主要体现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密度大:
按本规划规定的道路两旁、建筑、设施上均可设置;类型多:
媒介体形式多样;档次高:
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其设计、制作必须体现高品位。
(二)、一般地区:
可设置户外广告,但须遵守本规划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三)、禁止区:
1、禁止设置各类商业类广告;
2、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和外墙面。
第六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禁止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护栏、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
2.在建筑物透空围墙和护栏上;
3.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
4.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党委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 .学校和幼儿园内建筑及其围墙;
7.河堤防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7、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期限:
一般期限为一年,且应在大型活动或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拆除;
三、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城市窗口地带、道路进出口及城市广场周边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四、城市窗口、门户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城市窗口、门户区主要指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周边地区,城市主要公路、水路、铁路,市域内主要城镇之间的联络廊道等。
为提升城市形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从城市的整体要求出发,按照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设置。
十堰市火车、汽车两站及站前广场是城市的门户和商业集聚的场所,是户外广告对城市形象、城市空间、城市色彩等影响性最大的地段之一。
规划拆除现有合同到期后的阻碍建筑通风、采光,有损建筑艺术、年久画面破损的户外广告。
火车站、汽车客运大楼等主体建筑可用霓虹灯、彩灯勾画建筑轮廓或用泛光照明显示建筑物的壮丽雄伟。
其门面招牌、橱窗要统一制作材料、制作规格。
站前广场设置的大型电子屏显示屏或公益广告牌应不影响交通及城市景观视线,形式内容应力求突出十堰市地方特色。
在城市对外交通的出入道口和城市门户地带应尽量设置塑造城市品牌的广告,而且必须是霓虹灯、内显灯箱和电子屏等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的户外广告,起到提升城市品位的作用。
五、店面招牌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二)、临街建筑门面招牌原则上在一楼门楣部位平行设置,二楼以上的招牌须垂直统一设置,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原则设置。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高度统一,位置平整,造型、色彩和风格协调一致。
(四)、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五)、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提高店面招牌的设计水准。
(七)、门面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1、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长度视门面面积大小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
2、招牌底部距地面3.0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八)、门面招牌照明规定:
1、设置在主次干道的门面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2、繁华商业街道门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六、跨街桥梁及设施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人行天桥等跨街桥梁不得设置广告,
(二)、跨街管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广告牌应遮挡住管道跨街部分,高度不超过3.0米,且需满足车辆通行限高技术要求。
(三)、单独设置的跨街广告设施限设宽幅不大于3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并且广告牌下沿离地基高度在4.8米以上,广告牌宽度不超过3.0米,广告设施其他部位必须确保亮化。
七、构筑物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立杆式构筑物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除外);
2、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3、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4、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0.5㎡
(二)、底座式构筑物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不得大于0.9M;
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3M。
(三)、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四)、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八、依附于建筑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条形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设施底部离人行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离车行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牌面上端不得超过承接墙面的上端,牌面厚度不大于0.3米;
3、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要与墙面相协调,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6m。
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广告牌,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面积的1/4。
单元广告牌的面积限制在100平方米内。
2、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三)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2、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及要求
≤3层(10m)
5m
>3层(10m)——≤8层(24m)
5m
>8层(24m)——≤20层(60m)
6m且须是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广告
在高层建筑物屋顶设置的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广告牌面每单元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4、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需在技术部门做安全鉴定报告,确保设置安全。
(四)、禁止在居住建筑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九、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
(一)、人民路、车站路、朝阳路、公园路原则上不得增设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其他道路可结合转盘内高干灯设置,并要求有夜景照明。
其牌面的最大尺寸为高6m×宽18m。
(二)、在中心区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距离不得小于3米。
其牌面的最大尺寸为高5m×宽12m,最小纵向间距尺寸为300m。
十、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一)、光源的规定:
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4、要按照节约性社会、节约能源的要求实施户外广告亮化。
(二)、关于户外广告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
商业街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如下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0.5
1000
2
800
10
600
>10
400
2、其他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
(三)常用户外广告照明方法的技术规定
1、灯箱广告照明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
2、外打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
(4)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º-30º。
十一、设置安全、质量、环境影响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1、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CECS 148:
2003)。
2、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2.2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米。
3、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
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
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5、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市区内街道的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所有的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规范要求。
7、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需在技术部门做安全鉴定报告,,确保设置安全
(二)、持久性,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
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所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五)、整洁性,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七章规划的实施
一、属于集中展示区规划范围的,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即城市经营办公市)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技术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合同到期后,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加大户外野广告的整顿力度。
六、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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